广西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解答(201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合同约定有固定价的,应如何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应区分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属于固定总价包干的,一般仅就增减工程量部分进行鉴定; 属于固定单价的,应按照单价和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对增减的工程量进行鉴定。
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否准许?
合同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但建设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并对结算结果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在履行付款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 诉至法院后,一方当事人又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除外。
三、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向法院申请对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需要修复才合格的,应进一步对所需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四、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可依职权对工程造价或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五、审计机关已经进行审计的,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否准许?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有关合同结算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准许,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除外。
六、合议庭合议后认为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一般应注意明确哪些内容?
合议庭合议后认为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一般应注意明确以下具体内容:
(1)鉴定目的;
(2)鉴定范围;
(3)鉴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4)完成鉴定时间;
(5)鉴定费用由哪一方当事人预交;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七、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材料应如何处理?
委托司法鉴定的,合议庭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证据材料比较少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材料比较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认、或者不予确认、部分确认的书面质证意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对证据效力发生疑问的,合议庭有责任根据证据规则作出相应解释。
八、当事人需要提供、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如何提交?
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提供、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向合议庭提交,经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才能向鉴定机构提交。
九、二审如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一般应在一审程序中启动。二审过程中,发现遗漏鉴定,需要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二审合议庭应对司法鉴定的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进行讨论分析。确实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经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长或庭长批准,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程序确实需要在二审启动的,合议庭讨论后,报主管院长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重新启动司法鉴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据前述情形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在审核时要从严把握,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十一、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建设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的参考证据,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认可的或者虽然不认可,但证据不足以反驳, 经法院释明后,又不申请司法鉴定的,该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