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裁判要点(刑事案件24则,截至2023年)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裁判要点
(刑事案件24则)


参考性案例第01号:万才华妨害作证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被告人为逃避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法律文书的,可就被告人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以妨害作证罪定罪量刑。
案例文号:(2011)卢刑初字第293号
参考性案例第09号:焦华昆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7月12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有证据证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定罪量刑。
案例文号:(2011)徐刑初字第902号(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181号
参考性案例第11号:吴小莉贪污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Ⅰ、国有公司转制过程中,隐匿公司名下房产,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由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不影响贪污的认定。
Ⅱ、隐匿国有公司债权,并将其转入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不存在国有股份)应以隐匿债权总额认定贪污数额。
案例文号:(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15号(2012)沪高刑终字第123号
参考性案例第12号: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法律所规定的“追逐竞驶”,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二人及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通行道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影响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而是否“情节恶劣”,需结合行为人的驾驶资格、超速程度、行驶样态、竞驶次数、车辆状况及是否引发事故或恐慌、是否吸毒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危险程度。
案例文号:(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
参考性案例第13号:张以伟、张树华、张海东盗窃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Ⅰ、软件正版证明标签(COA标签)含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可支配、可流通等财产属性,因此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行为人盗窃COA标签的行为侵犯了COA标签所有人的财产权益。
Ⅱ、对于COA标签价值的计算,以电脑销售商销售不带COA标签的裸机和销售带COA标签的电脑之间的差价作为定价依据。如果价格有一个幅度,则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选取价格幅度中的最低价进行认定。
案例文号:(2011)浦刑初字第3274号
参考性案例第22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王亨庆等贪污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动迁户与动迁公司项目经理相勾结,通过虚增动迁房屋面积,骗取动迁安置资金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贪污罪。动迁户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仍应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予以认定,即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构成只能由有身份者构成的特殊主体犯罪。
案例文号:(2012)虹刑初字第1175号
参考性案例第23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上海渔泰贸易有限公司、邵暮平走私普通货物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单位犯罪是指出于单位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
单位成立后,在经营合法的业务活动中使用了犯罪手段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案例文号:(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76-1号(2013)沪高刑终字第155号
参考性案例第27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俊雄侵犯著作权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上传作品,但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在满足主观明知等法定要件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案例文号:(2013)普刑(知)初字第11号
参考性案例第31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通过利用各种恶意软件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流量劫持”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例文号:(2015)浦刑初字第1460号
参考性案例第32号:吕均荣等人贩卖毒品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对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首先看是否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如果其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不论含量多少,均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确定毒品种类。如果查获的毒品中不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综合分析其所含成分的毒性大小及含量多少确定毒品种类。
案例文号:(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92号(2014)沪高刑终字第84号
参考性案例第33号: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杨立群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食品包装上确定的保质期、经生产加工后另行确定的保质期,或是原料供应商确定的保质期,均不得以客户要求、自行改变贮存条件等为由随意更改,超过该期限的食品,均属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回收食品包括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故售出后非因食品安全原因被采购商退回的食品,仍属于回收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具有食品安全的风险,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要求,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案例文号:(2015)嘉刑初字第1698号(2016)沪03刑终6号
参考性案例第34号:于国强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行为人提供一张除出票人签章完备以外其余事项均空白的支票,并授权他人补记,在付款时支票存款账户中无对应资金的,实质上等同于“签发空头支票”,在此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票据诈骗罪其他构成要件要素的,则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案例文号:(2015)普刑初字第401号(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765号
参考性案例第35号:肖启凤、李红华、蔡长春、石玉燕、陈怀立污染环境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行为人在未取得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过滤网去除收购来的废机油内的杂质再转卖给他人,属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所定义的“处置”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行为人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基于刑法谦抑性和辅助性原则,不宜再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非法经营罪来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案例文号:(2014)宝刑初字第2031号(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458号
参考性案例第57号:顾靖盗窃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5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采取非法手段,侵入游戏公司的数据管理服务器,窃取游戏金币、装备等虚拟财产,出售并牟利,系一行为侵害数法益,可能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盗窃罪。综合考量其犯罪行为样态与行为时对法益侵害的严重性,是对犯罪行为定性的关键。若侵入、窃取和破坏行为对计算机系统、游戏的正常运行、游戏软件完整性、游戏者游戏时的体验造成重大影响的,则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否则,若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刷游戏金币并出售牟利等行为,侵害的是游戏公司的财产性权益,而对网络游戏、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影响不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案例文号:(2015)浦刑初字第1882号
参考性案例第58号:刘镇炎、徐敢盗窃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5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Ⅰ、虚拟财产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有使用价值和交换属性,是一种无形财产。虚拟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经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占有和处分该财产。盗窃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财产数额达到量刑标准的,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Ⅱ、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案例文号:(2013)徐刑初字第222号(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792号
参考性案例第59号:郭锐、刘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5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通过反向编译他人手机APP软件的方式,破解手机APP软件向数据库服务器请求数据信息,将自己的手机APP软件进行模拟伪装,向被破解手机APP软件数据库服务器发送请求信息,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该行为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扰乱了公共信息管理秩序,破坏了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正当竞争,并对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危害,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案例文号:(2015)沪0105刑初1027号
参考性案例第60号:何嘉琪、单艳丽、吴辰、蒋丽君等开设赌场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5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移动终端,在网络虚拟平台上开设涉赌微信群,组织召集多人在微信群中以“抢红包”定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开设虚拟赌博场所,设定网络赌博方法,为网络赌博者提供投注、赌资交割等服务,从中抽头,非法营利,系开设虚拟赌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文号:(2015)徐刑初字第1063号
参考性案例第61号:陈嘉莹盗窃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5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事先掌握的他人身份信息,在自己的微信平台上将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绑定,进而处分卡内资金的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文号:(2017)沪0109刑初3号
参考性案例第63号: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东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点
在网页转码过程中,将转码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仍将该内容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其他用户直接获取的行为,超出了转码所必须的技术过程,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文号:(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
参考性案例第69号:王晓东盗窃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5月24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互联网交易平台签约商户(铺)的所有人或其他实际控制人,明知平台交易系统存在错误,仍利用系统错误,采用在其商户自买自卖的“刷单”方式套取平台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案例文号:(2017)沪0105刑初1020号(2018)沪01刑终1204号
参考性案例第75号:李某诈骗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明知网络结算平台的结算规则存在漏洞,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交易,进而利用规则漏洞非法获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文号:(2018)沪0109刑初708号
参考性案例第80号: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要点
Ⅰ、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明知所处公共场所的客观情况、抛掷物品的性质、高空抛物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仍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应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Ⅱ、行为人明知抛掷的物品本身具有高度危险的自然属性,或因高空抛掷后具有严重致人伤亡或重大财物毁损后果,仍抛掷物品,在一定范围内足以影响或者威胁不特定多数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例文号:(2019)沪0112刑初2501号
参考性案例第86号:张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裁判要点
保荐机构从业人员在对发行人进行上市辅导过程中,利用指导发行人增资扩股的职务便利,违反监管规定,以明显低价购买发行人股份,通过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数额较大或巨大的不正当股权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文号:(2017)沪0110刑初1187号(2018)沪02刑终1368号
参考性案例第92号:沈某敲诈勒索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维护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获取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行为目的合法、手段合法,则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文号:(2019)沪0112刑初261号
参考性案例第97号:古某、李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
裁判要点
Ⅰ、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侵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特定领域,且该罪中的“侵入”包括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两种行为模式,两者居其一即可。
Ⅱ、“经济损失”作为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仅指提供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三者使用行为人提供的工具实施其他侵犯财产犯罪造成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不应作为本罪定罪量刑的依据。
案例文号:(2019)沪0109刑初999号
参考性案例第104号:宁某、樊某内幕交易案
裁判要点
证券从业人员违反从业规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内幕交易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其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
案例文号:(2019)沪02刑初55号(2020)沪刑终71号
参考性案例第109号:顾某内幕交易案
裁判要点
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案例文号:(2018)沪02刑初28号(2018)沪刑终86号
参考性案例第115号:邢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裁判要点
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非并列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两罪的竞合,在认定上应择一重罪处罚。
Ⅱ、认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对于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明知,但不以清楚野生动物的具体种类和保护等级等内容为要件。
Ⅲ、鉴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会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计算,秉持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案例文号:(2020)沪0151刑初144号
参考性案例第121号:杨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裁判要点
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第二类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人。
Ⅱ、行为人利用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基于事实影响力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特定联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财物,形成交易对价的,对行为人可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例文号:(2020)沪0120刑初266号(2021)沪01刑终579号
参考性案例第127号:王某、芮某组织考试作弊案
裁判要点:
单招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艺术类招生的核心途径。行为人在单招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认定为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判处,并属情节严重。
案例文号:(2020)沪0101刑初796号
参考性案例第133号: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要点:
Ⅰ、鉴于“人脸信息”具有极高的可识别性并符合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特征,行为人利用伪装成“颜值检测”的黑客软件窃取软件使用者“人脸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Ⅱ、行为人违法收集、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行为人公开赔礼道歉,删除恶意程序软件、相关代码及所有终端设备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等。
Ⅲ、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经过抽样核实真实性并经数据去重后可直接认定。
案例文号:(2021)沪0120刑初828号
参考性案例第134号:闻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点:
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于“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居民身份证信息的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规定认定“情节严重”。
案例文号:(2021)沪02刑终1055号
参考性案例第135号:方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点:
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等外解释时,应从敏感重要性、内容映射性和信息隐秘性等方面从严把握。简历信息应属于一般类公民个人信息,适用“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行为人通过网络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应以实际交付量为准,购买人是否下载不影响数量计算。
案例文号:(2018)沪0104刑初525号(2019)沪01刑终98号
参考性案例第136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要点
Ⅰ、包含房产面积、价格等房产特征信息,还包含具体地址、门牌号码、房东姓名、电话等身份识别信息的房源信息,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可识别性,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上述房源信息具有公开内容和公开对象的有限性、公开目的特定性,属于限制公开信息。
Ⅱ、鉴于房东主动向社会公开房源信息的对象和范围具有特定性,任何以盈利为目的,通过间接方式将收集、获取的上述信息展示、提供给他人的行为须征得房东的二次授权,否则即便有促成交易使房东获益的可能,该行为也涉嫌侵害房东权益,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18)沪0116刑初839号

上海高院:民事案件参考案例汇编(57则)
上海法院:2012-2022年保险纠纷精品案例裁判摘要(31则)
上海法院:2011-2019年金融商事案例精选(12则)
2019-2022年全国法院典型商事案例分类裁判要旨(40则)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类案同判规则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