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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衢州中院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民事审判业务指导》2018年第2期,2018年12月17日编发

         

一、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01、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和侵权人在相关机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又诉至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以协议赔偿数额与法定计算不一致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重新处理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尤其是在相关机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不宜轻易否定该协议的效力。即使在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上与法定标准有一定出入,若不能证明是存在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欺诈而签订或者赔偿数额显失公平的,一般仍应确认该协议的效力。
02、该协议对保险公司的效力
上述情况中,若受害人未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为更好保护受害人利益,法院应追加保险公司为当事人。但是和解协议只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仅在法定的赔偿项目及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应由责任人承担。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否考虑扶养人年龄的问题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了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未针对扶养人的年龄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扶养人年龄超过六十周岁,但被扶养人已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此时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考虑扶养人的年龄?
在最高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宜突破原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考虑扶养人自身的年龄。
三、无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问题
04、在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仅出具了事故证明的,责任如何认定?
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在事故证明中明确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过错行为的,法院应结合侵权构成要件一并予以认定责任。如无法根据事故证明作出判断的,则原则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应由机动车一方证明非机动车是否有过错,如无法证明的,则认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一般依照《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车辆贬损是否支持的问题
05、受害人主张车辆因事故产生贬值损失,是否应支持该请求?
《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承担着不同的功能。侵权人已经赔偿了修复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对受损车辆损害进行了赔偿,关于当事人主张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贬值损失,实际缺乏客观评定标准,原则上不应支持。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支持的,应当综合考虑车辆的受损程度、使用年限等因素慎重认定。

五、医疗费用的确定问题
06、保险公司对医疗费提起文证审核,如何处理?
除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医疗费为非治疗事故引起的伤害所必需或为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时,一般不予准许。
07、保险公司医疗费用赔偿范围是否应剔除非医保用药?
法院不主动审查非医保用药。对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金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义务。确属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非医保用药而又为治疗损伤所必需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08、受害人治疗期间,经医院建议聘请外地专家来本地医院会诊或手术,外聘专家出诊费用能否赔偿?
医院根据其自身的医疗水平,对疑难病症或手术缺乏把握时,通常会建议患者转到外地医院治疗,但考虑转院治疗途中风险等因素,有时也直接外聘专家会诊,所发生的费用属合理医疗费用,应予赔偿。
09、抢救期间,医院开具处方的外购药费能否赔偿?
药品费用是否合理,关键在于是否为治疗疾病所需,与药品是否由医院提供无关,受害人根据医院开具处方外购药物所产生的费用,如审查后确系治疗疾病所需,应予赔偿。
六、停车费、检测费及营运损失的赔偿问题
10、交通事故发生后,行政机关为查清事故责任依法对相关车辆进行扣押与检测,被侵权人由此产生的停车费、检测费及营运损失是否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于收集证据、查明事故责任的需要,对相关车辆予以扣押,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进行检测属于其法定的程序和职责范围,在扣押与检测期间产生的停车费、检测费及营运损失与交通事故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原则上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注意的是,对于停车费用,因《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对于交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车辆合理扣押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应由交管部门承担,不应由被侵权人负担,被侵权人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被侵权人接到交管部门通知后怠于提取车辆导致停车费用的发生,该费用行政机关有权收取,但因其属于被侵权人人为扩大的非合理发生的损失,同样无权向侵权人主张。

七、乘车人开车门导致的赔偿问题
11、小客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乘车人开车门致第三人损伤时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商业三者险如何赔付?
驾驶人与乘车人通常是熟识或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因而存在主观上的共同预见性。乘车人开门致人损害并非驾驶人与乘车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而是司机违章停车与乘车人未尽注意义务结合必然导致的结果。因此,小客车驾驶人违章停车,乘车人开车门致第三人损伤的情形以认定共同侵权为宜。认定为共同侵权后,保险公司应当基于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对受害人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驾驶人与乘车人作为连带责任人在内部还存在追偿关系,故保险公司也享有基于驾驶人追偿权带来的代位求偿权。
八、判决主文表述问题
12、判决主文应当明确具体
有关赔偿项目、赔偿金额计算、责任比例及抵扣应当在事实认定部分表述。判决主文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表述:
第一项,确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项,确定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项,确定赔偿义务人在保险赔付金额外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将相关主文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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