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彭某某、周某某等人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三阳居委会蔺家岭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7、认购人主张定金双倍返还和赔偿损失数额之和不能超过违约方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程美菊诉江西惠荣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案Ⅰ、如果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过低,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认购人损失的,认购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就超出定金罚则部分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其主张的定金双倍赔偿和赔偿损失数额之和不能超过违约方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Ⅱ、人民法院在对认购人的损失进行评判时,应当考虑认购人自身有无过错、是否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和损失、认购人交纳的现金数额是否可能限制其经济能力导致其无法另行购买其他房产、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18、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应符合违约赔偿与损失相当原则——伍一洵与陈倩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Ⅰ、虽然契约自由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约定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时可以不受限制,当事人主张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精神。Ⅱ、合同法确立的补偿性违约责任模式要求守约方主张的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相当。违约赔偿与损失相当原则主要是指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守约方的损失比例适当,不仅有赔偿金额与损失金额的比例适当考虑,还应当有不同的违约行为对应不同后果的违约责任之意。Ⅲ、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违约责任条款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得到履行,并非通过违约责任条款获取经济利益,在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多种违约责任时,如果其损失可以得到弥补,应当尽量选择对交易影响最小的救济方式,以维护合同的稳定促进市场交易,这既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初目的,也是合同法的精神。19、当事人未就税款负担作出约定的,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承担各自的税款,民事法律不宜对其进行调整——江西盈科行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琴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了税款的最终负担,此时税款的负担问题因当事人的民事意思自治行为进入民法领域,民事法律有权对该合同约定进行评价;如当事人未就税款负担作出约定,则税款负担问题并未进入民事法律领域,当事人只能按照税法的规定承担各自的税款,民事法律无权对其进行评价,更不宜以民法的公平原则去调整当事人之间的税务负担。20、名为借款实为场外配资合同因违反证券管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申诉人晏某与被申诉人王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再审改判案Ⅰ、签订借款合同借钱炒股,出资人提供炒股账号并收取固定收益,双方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融资融券的法律关系,应根据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交易方法、杠杆比例、操作规程和管理费的支付等内容综合认定。Ⅱ、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其与用资人签订的场外配资合同违反了《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扰乱了股票交易市场秩序,应为无效。Ⅲ、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用资人在享受股票交易获取收益的同时,又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取回已支付的管理费,有违公平原则。21、应收账款质权的存续与消灭从属于主债权,不因质押登记期满而消灭——宋威、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钟建鑫、黄静梅、钟小霞、苏榕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Ⅰ、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质权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质押登记仅具对外公示效力。质押登记期满,如无法定的担保物权消灭情形,应收账款质权仍然有效。Ⅱ、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是指被保证人能获得的优先受偿债权的最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保证人无需承保证担保责任。Ⅲ、最高额保证合同虽约定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等一切费用,但在债务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计超过了最高限额的情况下,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最高限额为本金的情况下,该最高限额不应理解为本金最高额,而应理解为全部债权的最高限额。22、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合同相对人未付款的情况下,受托人并不负有向委托人支付款项的义务——余良新与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Ⅰ、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在委托代理的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受托人向委托人负有交付财产的义务,但其交付财产的范围,系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收取的财产。Ⅱ、在合同相对人未向受托人付款的情况下,受托人并不负有向委托人支付货款的义务,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支付货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3、项目负责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劳务违法分包,他人知晓项目负责人无转委托权仍与其签订合同,相应的法律后果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江西世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锦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余忠华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Ⅰ、项目负责人以项目部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劳务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施工人不具备建设施工的相应资质,为无效合同,施工人要求返还支付的转让款,应予支持。Ⅱ、项目负责人将部分工程以项目部的名义违法分包给他人,他人在知晓项目负责人无转委托权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合同,并将款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在分包行为没有征得承包方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施工人要求承包人返还相关款项,不予支持,相关法律后果应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Ⅲ、在他人明知禁止转委托的情况下,不存在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项目负责人为无权代理的情形,更不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负责人为有权代理的情形,他人不能成为善意无过错的一方,不适用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要注意转委托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24、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无证驾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公司与都昌县龙鑫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Ⅰ、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无证驾驶,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Ⅱ、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仅负提示义务,而无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Ⅲ、保险人在免责条款内容上进行字体加粗,应当认定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25、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最高限额在没有明确约定为债权本金的情况下,一般应指担保范围内所有费用的最高限额——九江光辉贸易有限公司等与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Ⅰ、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度是指抵押权人能获得的优先受偿债权的最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担保人无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Ⅱ、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虽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等一切费用,但在债务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计超过了最高限额的情况下,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最高限额为本金的情况下,该最高限额不应理解为本金最高额,而应理解为全部债权的最高限额更符合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预期、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立法本意。Ⅲ、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并约定了担保债权份额的,各抵押人仅需在各自份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6、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应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制裁——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利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迪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Ⅰ、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予以制裁。Ⅱ、人民法院认定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刑事不起诉的决定,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在民事诉讼中对相关当事人和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27、侯观生等诉江西桑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劳动争议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仍然属于劳动关系。Ⅱ、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双方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Ⅲ、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用工时发生伤亡可以认定工伤或工亡,不必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也不能以工伤认定反推存在劳动关系。28、请求侵权人返回非法占有的房屋无须以房屋已经办理权属登记为前提——蔡文斌因与蔡连果侵权纠纷Ⅰ、要解决本案争议问题,首先要明确本案争议事项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争议是否需要以房屋经行政机关登记确权为前提。房屋等不动产权属登记系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机关依其职责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人和其他必要信息记载于登记簿并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行为。房屋登记确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并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过登记的不动产享有法律完整保护的物权,不动产登记赋予此种物权以公示公信效力。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并非没有物权,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得到保护。Ⅱ、房屋建造人对于其建造的房屋可以基于其建造行为原始取得对房屋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利,虽然此种建造行为是否合法尚待行政机关确认,但除行政机关依法拆除外,第三人亦不能侵害。Ⅲ、本案争议的庐山正街社区小天池路23号东侧房虽然均未办理登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本案中蔡文斌并非请求由人民法院确认其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办理房屋登记,蔡文斌在本案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蔡连果停止侵害,返回非法占有的房屋并赔偿损失,该诉请是基于物权保护所产生的侵权纠纷,无须以房屋登记为前提,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Ⅳ、本院依据证据和事实对争议房屋权利人所做的认定并不表示本院确认该房屋系合法建筑,本案争议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属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确认的事项,房屋权属登记也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予以办理。Ⅴ、本案虽然对双方争议的东侧房占用使用权利人做出了认定,但双方亦应以亲情为重,合情合理的使用房屋共有部分,协商解决双方在使用管理和维护房屋时的其他问题。29、当事人利益的增减不是调解协议效力的评判依据——叶浪与桑明华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Ⅰ、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处分,在调解过程中对权利的放弃让步或对义务的自愿承担,只要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案外人利益,均属于当事人自主处分范围。Ⅱ、评判调解协议的效力,不能以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受到减少或增加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此种利益的减少或增加是否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Ⅲ、当事人与其特别授权代理人之间属于委托法律关系,特别授权代理人诉讼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承担,除非其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否则代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指示不是调解书应否撤销需要审查的问题。30、原因债权请求权和票据追索请求权竞合时,在票据无法返还给债务人的情况下,为保障债务人的追索权,债权人应选择主张票据权利——再审申请人上海鑫旺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江钨钨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改判案在原因债权请求权和票据追索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形下,通常债权人有权择一选择原因债权或者票据权利提起诉讼。债权人在以原因债权主张权利的同时,应当将原票据返还债务人,以保障债务人可以向前手及出票人、承兑人再行主张票据权利。在电子商业汇票因客观原因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债权人应选择主张票据权利。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江钨钨合金公司和鑫旺钢铁公司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是票据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本案所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至今未能兑付的情况下,持票人江钨钨合金公司享有两种请求权,即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原因债权请求权和基于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追索请求权,江钨钨合金公司有权择一选择票据权利或者原因债权提起诉讼。但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为有价证券权利凭证,故江钨钨合金公司在以原因债权主张权利的同时,应当将原票据返还鑫旺钢铁公司,以保障鑫旺钢铁公司可以向前手及出票人、承兑人再行主张票据权利。然而,本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目前的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质押解除已签收”,江钨钨合金公司客观上无法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返还给鑫旺钢铁公司。二审判决依据原因债权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鑫旺钢铁公司继续支付600万元货款,但又未对五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处理,导致江钨钨合金公司对货款和票据双重占有,鑫旺钢铁公司给付了双倍的货款,但却不能依法取得票据权利进行追索,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由于本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目前仍处于无法返还给鑫旺钢铁公司的状态,为保障鑫旺钢铁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本院对江钨钨合金公司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求鑫旺钢铁公司支付案涉汇票对应的600万元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江钨钨合金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其票据权利,另行向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鑫旺钢铁公司或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