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当事人未明确提岀解除合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径行认定合同解除,并判令当事人承担合同解除的相应责任?判断合同是否解除,不能拘泥于当事人是否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当合同已事实上履行不能,当事人虽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则表明隐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解除。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明确请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是否解除。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7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02、债权人请求涂销抵押登记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A公司向甲银行贷款,B公司以房产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A公司同时向乙银行贷款,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随后甲银行将对A公司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C公司。因A公司、B公司资产不足清偿乙银行债权,乙银行起诉确认甲银行债权消灭,请求撤销抵押登记。一审、二审均驳回,乙银行申请再审。乙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否有权请求涂销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甲银行将其对A公司的债权转让予C公司后,附随于该债权的抵押权亦一并转让予C公司,则乙银行作为A公司的另一普通债权人,案涉抵押登记是否正确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乙银行有权对记载甲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提出涂销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乙银行仅是A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并非甲银行与A公司、B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若认可乙银行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将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丙公司的工作人员乙以丙公司名义多次向甲借款,借条上均加盖丙公司公章,丙公司亦认可该公章的真实性。还款发生逾期后,甲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丙公司要求归还借款,但此时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借款案件被中止审理。审理合同诈骗案的法院认定,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身负巨额债务且无偿还能力等事实,以个人或者假冒丙公司名义,虚构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需要周转资金等事实,骗取包括甲在内的各被害人的款项,并据此判令追缴乙违法所得返还给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乙继续向各被害人退赔。此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恢复审理,甲坚持要求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丙公司则认为其与甲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生效判决已经责令乙对甲退赔,丙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刑事被告人被追赃退赔的,被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另行主张民事赔偿?刑事判决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确定同样具有既判力。在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受损失,以及就上述损失所能主张的赔偿对象已经确定,其他民事补充救济渠道已被阻断,只涉及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即便被告人退赔不能,被害人也不能向其他民事主体再提起民事诉讼。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进行追赃并责令其退赔的,并不导致被害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丧失,也不能排除被害人根据其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行主张相应民事责任。若刑事被告人代表法人向被害人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且借款合同不具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被代表的法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害人暨出借人承担追赃之后剩余款项的还款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并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如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其他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表法人承担。若刑事判决所认定被害人暨出借人的损失范围未包括利息等其他费用民事案件的审理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还款责任范围。为避免被害人获得双重赔偿,在相关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中应当查明刑事判决所确定的退赔义务是否已执行到位,并抵扣相应金额。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甲公司作为发包方,经招投标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返还结余工程款。乙公司主张未参与招投标,案涉公章系伪造,与甲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抗辩乙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能认定乙公司具有适格的被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甲公司起诉。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其不应不承担民事责任,应作为起诉要件进行审查,还是以实体要件进行审理。被告适格是起诉要件,而非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的实体要件,不是对实体权利状态作出的判断。《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条件。起诉受理后,如果被告举证证明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中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应当理解为足以与他人相区别的被告,而不是不应作为被告而被列为被告。此外,起诉受理后,即使被告提供证据,用以证明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被告的证据能否被采信、抗辩是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不应不经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被告”。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不予承担民事责任提出抗辩的,法院经审理,如认为被告不适格的理由成立,应在审理阶段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换言之,就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需要经法院实体审理之后,再行作出相应判决,否则将导致“未审先判”。但是,对于名义上的主张被告不适格,实际上是抗辩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等情形的,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和第(4)项的规定进行审查,这属于起诉要件的审查范围,不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被告提出的理由成立、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继续进行审理。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次法官会议纪要05、确认之诉构成要件的认定——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崔秀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华强化工建材厂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原告提起确认之诉除应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具备确认之诉的特别要件,即原告的权利或权利状况面临现存的不确定风险,具有提起确认之诉消除风险的必要性。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认定,原告在此情况下仍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对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裁定驳回起诉。06、对当事人隐瞒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应进行民事制裁——林某妍与洪某海、福建泛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元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方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隐瞒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损害对方的民事权益获得不当利益,是虚假诉讼的典型形态。借款关系中,出借人在债务已基本消灭的背景下,利用借款人不掌握还款证据的客观情况,恶意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款项,企图通过法院诉讼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且在借款人已经提供还款证据线索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承认还款事实,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积极追求对己有利的裁判结果,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当事人已经将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证据线索提交法院,向法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调查收集。07、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应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相悖。08、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的限制条件——西平分公司与广畅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受损害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对方承担。但是,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要具备“依照其他法律”这一必备条件。选择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设置了前提条件,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一是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是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是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而不作任何限制。如果因买卖合同普通质量纠纷,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动辄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上述法律规定必然形同虚设。09、对于存在涉嫌刑事犯罪因素的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行为人在没有经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的主体与涉嫌刑事犯罪的主体相同,即都是行为人本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系同一事实,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査机关。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精神,同一当事人基于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本案中,A作为甲公司总经理助理,未经公司授权,伪造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与B订立合同,并向B收取履约保证金,B起诉请求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因民事案件的被告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系不同主体,且民事案件所解决的是甲公司与一审原告B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所追究的是犯罪嫌疑人A的刑富责任,两者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审理。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查清甲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等事实,这需要经过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针对该存在涉嫌刑事犯罪因素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参考案例1:黄某辉、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23号参考案例2:城建开发公司与徐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申390号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6次法官会议纪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11、未影响实体审理的案由错误,不是发回重审的理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有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滨旅游度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旅游公司主张的本案案由错误问题。虽然本案案涉投资款源于前期旅游公司改制过程中的股权出让金,但当事人争议的并非前期企业改制,而是投资款返还及相关担保责任问题,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一审判决确定案由为非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但案由的确定并未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旅游公司关于案由错误导致实体处理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12、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原告能否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Ⅰ、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以及固定诉讼请求,均属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并无法律规定“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禁止当事人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故被告提出的关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原告却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本身即自相矛盾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应支持。13、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必须重新为被告指定举证和答辩期?Ⅰ、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取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原则上应给被告指定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以便其能够对新增诉请所依据的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作必要准备,以充分行使其辩论权。如果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新事实或者新证据,而是在既有证据基础上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或者扩充,则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Ⅱ、当事人在庭审中将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提高,但是并未提供新证据,而是对其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作了新的阐明。这种对诉请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提高并非典型的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并非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14、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数项诉讼请求的处理——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诉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如果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15、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王某廷起诉巴州赛瑞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曹某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否受理的问题,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则当事人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应认为其对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16、在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仍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在侵权纠纷领域,多个被诉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但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并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权形成的共同诉讼。在多个被诉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仍可以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构成必要共同诉讼。17、合同双方能否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的起诉权?——上诉人中达信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赵某茂与被上诉人北京萨利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系其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其提出了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案件又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范围。故该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18、纪委向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中止案件审理,法院应否中止?——再审申请人新疆浦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昆仑天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人民法院出具《中止审理函》,要求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予以中止审理的行为,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事由,人民法院不应据此中止对案件的审理。19、当事人在庭审时的委托代理手续不齐全并于庭审后补交的,法院是否应按其缺席审判——再审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审判人员经审查告知对方当事人于庭后补交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后,各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庭审后,对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亦补齐相关代理手续。因此,对于对方于庭后补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形,相对方是明知的,亦未表示反对,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应按缺席判决的情形。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审理反诉案件的28个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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