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01、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02、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03、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04、第四百二十九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05、第三十四条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调解书外,送达人员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见证人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以上工作人员或代表作为见证人遇到困难时,还可以包括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社区基层综治组织等单位工作人员。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18〕108号)06、人民法院按照本意见第5条确定的送达地址,或者本意见第13条、第14条推定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能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适用留置送达,以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问题的指导意见》07、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人民法院按照其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即视为合法送达;留置送达的,以法律文书留置于送达地址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08、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2009〕129号)(一)送达人员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的行为;(二)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拒收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当场撕毁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10、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这里的“基层组织”,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但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作为见证人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还可包括基层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服务所以及社区物业公司等。上述组织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11、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的,送达人员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12、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送达人员找不到见证人的,送达人员可对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但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并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对情况紧急,不具备拍照或录像条件的,须由法院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情况,即视为送达。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17〕283号)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意见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送达地址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或者在遇见受送达人的任何场所向其直接送达,但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适用留置送达,能够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应当拍照、录像,并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后签名。现场不适合拍照、录像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代表,可以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便民诉讼网络、乡镇司法所以及社区综治组织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上述组织或组织代表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得作为留置送达的见证人。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能够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应当拍照录像,并将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九、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15、送达人员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本意见第十二条所列签收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拒收时,可以适用留置。除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外,当场撕毁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行为均可视为无正当理由故意拒收。16、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所、经常居住地住所、暂住地住所和适宜留置的工作场所。17、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备案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18、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备案住所地、营业场所关门停业或法人、其他组织已经搬离登记、备案住所地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送达人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住所、经常居住地住所、暂住地住所和适宜留置的工作场所。19、对于故意拒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员可以邀请村委会、居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到场,或者邀请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所在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等到场见证。上述组织和个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20、送达人员也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工作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情况紧急或者现场不宜拍照录像的,由2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送达工作指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送达人直接向受送达人送交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可以适用留置。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所、经常居住地住所、暂住地住所和适宜留置的工作场所。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备案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备案住所地、营业场所关门停业或法人、其他组织已经搬离登记、备案住所地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送达人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住所、经常居住地住所、暂住地住所和适宜留置的工作场所。送达人可以邀请村委会、居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也可以邀请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受送达人所在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隔壁邻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等作为见证人。上述组织和个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该规定。基层组织和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拒绝到场见证,或者现场情况不便邀请见证人的,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所或工作场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对情况紧急或者现场不宜拍照录像的,由两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即可。十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一)》(沪高法〔2007〕4号)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入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于受送达人住处而视为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的条件,—是送达人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的行为;二是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柜收的行为(如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无理由拒绝签收、当众撕毁送达回证,送达人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但《民事诉讼法》及《若干意见》对“基层组织”这一概念均未作出解释,以致基层组织的界限难以把握。一般认为“基层组织”仅指村委会或居委会。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村委会或居委会作为见证人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基层组织还应包括基层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服务所以及社区物业公司等。上述组织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的住所地如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留置送达的场所。同时,在当前市场经济活跃、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凡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入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均属留置送达的场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若干意见》第81条规定,义务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巳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上述义务签收人在应送达场所拒收诉讼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它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30、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甚至拒绝到场见证或找不到见证人情况下的留置送达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的,送达人可直接依据《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送达人找不到见证人的,送达人可对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但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并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对情况紧急,不具备拍照或录像条件的,须由法院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相关情况及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即视为送达。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二)》(沪高法〔2007〕103号)31、在简易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在普通程序中适用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当事人原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继续在普通程序审理中适用;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按当事人申报确认的地址送达,当事人拒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可适用留置送达。32、当事人指定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在地为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将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为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收的,在当事人未书面通知法院解除该委托之前,法院依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行为,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拒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可适用留置送达。十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二)》(2007年11月22日)外国受送达人或其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法院的送达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参见我院《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一)》的规定。十四、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送达工作的指引(试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34、【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当场撕毁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情形的,送达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36、【留置见证】送达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基层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社区物业公司等。上述基层组织、个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与受送达人有利害冲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37、【拒绝见证】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到现场拒不签名证明,或者无法联系见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置受送达人的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38、【送达记录】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对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没有见证人签名的原因等情况作详细说明,将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卷备查,情况说明需由两名送达人员签名确认。十五、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理解与适用暂行办法(试行)(2019年5月3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39、人民法院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无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或到场代表拒绝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时,有送达过程音视频文件印证,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并由送达人员二人以上签名,视为送达,并将音视频文件存卷备查。40、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的、或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对其推定的送达地址,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张贴等方式留在该地址,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并拍照或采用音视频文件记录过程。42、行政机关以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要求:受送达人在场并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地点为受送达人的住所——上诉人梁红卫诉荣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理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该法律文书,以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要求受送达人在场并拒绝接收、留置送达地点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履行了立案审批、询问调查、现场勘验等法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向上诉人送达。其送达回证显示:送达方式为留置送达,送达地点为荣成市绿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并非梁红卫的住所,不符合上述留置送达的要求,故涉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未有效送达,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告知了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亦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与申辩,即视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行政行为不能成立。适用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且应当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员作为见证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海淀工商分局称其执法人员电话通知名辉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法定代表人未领取。首先,名辉餐饮公司否认接到过上述电话通知,原海淀工商分局或市场监管局亦未提交拨打电话的证据。其次,即使原海淀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电话通知后,名辉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场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亦不能以此证明名辉餐饮公司拒绝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海淀工商分局在名辉餐饮公司经营地点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名辉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在场,亦不能以此证明无法直接送达。名辉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并非名辉餐饮公司的注册或经营地址,原海淀工商分局向该地址邮寄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留置送达是直接送达存在困难或障碍时的补充送达方式,适用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且应当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员作为见证人,原海淀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拨打名辉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未接听电话,仅此不足以证明该公司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载明的见证人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海淀工商分局的留置送达不符合法定要件。44、在当事人未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形下,行政机关直接进行留置送达,该送达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张秀艳因诉新民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留置送达方式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形下采取的送达方式,但是新民市政府既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张秀艳拒绝接电话、拒绝开门,无法直接送达的相关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留置送达时张秀艳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就在被征收房屋内且拒绝接收征收补偿决定,公证书对此亦没有任何记载,故新民市政府仅将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张贴于被征收房屋外墙上的送达方式不符合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且不能确保张秀艳收到被诉的征收补偿决定,该送达行为不能产生依法送达的法律效力,不能自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张贴之日作为张秀艳起诉期限的计算点。45、未能证明当事人当场明确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不能视为有效送达——上诉人成都市欣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行政强制案本案中,因原青白江区规划局以张贴的方式通知欣晨公司,并未直接送达给欣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收件的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系欣晨公司相关人员当场明确拒绝签收的情形下,才由原青白江区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将调查通知在欣晨公司大门进行张贴,上述张贴的方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留置送达的相关规定,不能视为有效送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处罚决定事先告知已经送达欣晨公司,有违正当程序原则。46、采取留置送达方式是否要求受送达人事先明确作出拒绝接收文书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需要作出明确拒绝的意思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留置送达作出了规定,其前提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此处的“拒绝”应当是积极的拒绝,即只有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在场且明确作出拒绝接收文书的意思表示,相关单位才能适用留置送达。本院认为……依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适用留置送达,但是留置送达需以送达对象明确表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为前提。本案中,因送达地址大门紧闭,送达人在该送达地址没有找到留置送达的对象,自然也无法确认送达对象有明确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意思表示,送达人仅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张贴墙上,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不符合法定的留置送达的程序,故该次送达为无效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适用的32个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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