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国法院:关于直接送达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观点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直接送达的指导意见与裁判观点

         

一、《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直接送达的基本规定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直接送达的规定
01、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02、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03、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04、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05、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司法观点
36、经当庭宣判,当事人均已了解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和裁判内容,进而能自行判断是否提出上诉。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能否通过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的方式直接送达?
答:关于当庭宣判的裁判文书送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由此可见:
首先,在当庭宜判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按其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而不用审查其要求邮寄送达的理由是否正当。一方面,这是尊重当事人送达方式选择权的表现;另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通过邮寄送达可以缓解“送达难”的问题。
其次,在当事人放弃邮寄送达并选择领取裁判文书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和指定地点领取裁判文书并不违反送达的相关规定。既然当事人没有选择邮寄送达,那么人民法院指定其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就逾期不领取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所作的告知,其本身即已在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建立了类似“契约”的约定并确立了相应的诉讼秩序,当事人违反该约定理应承担约定业已确定的后果。
最后,人民法院主动告知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包括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期间届满之日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集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
06、第十二条 【窗口设置】各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专门送达窗口,开展诉讼文书预约送达工作。
07、第十三条 【送达类型】窗口预约送达包括审判团队人员按预约时间到窗口自行送达或预约好时间,由诉讼服务人员代为送达。
08、第十四条 【自行送达】审判团队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限期到送达窗口领取诉讼文书。
09、第十五条 【代为送达】诉讼服务人员代为送达的,审判团队人员应通过“集约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移交送达清单和诉讼文书,并告知预约送达时间,必要时备注送达要求和注意事项。
10、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诉讼服务人员代为送达时,遇有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未到窗口领取,未携带身份证件或委托手续不全,应予记录并退回审判团队人员。
遇有当事人当场提出疑问、要求法官亲自答疑、要求联系法官、拒绝领取等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审判团队人员,不宜再进行窗口代为送达。
11、第十七条 【除外情形】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社会影响重大、新类型、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等不宜由诉讼服务人员代为送达的案件,审判团队人员应自行送达。
12、第十八条 【送达结果】代为送达工作结束后,诉讼服务人员应在三日内将送达结果反馈给审判团队人员并移交相关材料。
审判团队人员对送达结果反馈时间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13、第二十八条  【适用条件】未确认送达地址,又无法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通知受送达人领取,或者受送达人未按人民法院通知期限领取诉讼文书的,应当采用外出直接送达方式送达。
14、第二十九条  【外出集中送达】各院视情况在诉讼服务部门成立集中送达组,承接不同庭室、派出法庭案件、不同审判专业领域案件或集中到某行政区划案件的送达事务。
15、第三十条  【除外情形】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社会影响重大、新类型、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等不宜由集中送达组外出直接送达的案件,审判团队人员应自行送达。
16、第三十一条  【送达发起】采用集中送达组方式外出直接送达的,审判团队人员应通过“集约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移交送达清单和诉讼文书,必要时备注送达要求和注意事项。
17、第三十二条  【送达期限】集中送达组自收到送达任务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适当延长,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审判团队人员。
18、第三十三条  【送达要求】外出直接送达的,由一至二名送达人员进行,主动向受送达人出示工作证件,有条件的可视情况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整个送达过程。
五、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送达工作指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
19、【直接送达场所和送达对象】
受送达人确认了送达地址的,可以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未确认送达地址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便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的,法院可以通知受送达人到法院或指定地点领取诉讼文书,或者在可以遇见受送达人的场所向其直接送达。
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无人办公营业的,可以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
20、【诉讼文书的法定签收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 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0 条规定,法定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法定签收人为受送达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签收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代理人,法人、其他组织指定的代收人。
与自然人受送达人同住的具有相当识别能力的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法人、其它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工作的职员或雇员签收有关诉讼文书,与前款法定签收人签收具有同等效力,但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除外。
与自然人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和具有相当识别能力的人是指法院送达时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居所或者经确认的经常居住地居所家中的成年家属和与当事人一起生活、对向当事人联系转交诉讼文书具有理解处理能力的其他人。
21、【直接送达拒绝签收的处理】
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后签名。情况紧急,现场不适合拍照、录像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即可。
送达人员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对送达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并将照片或录像截图存档。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场所不适宜留置的,可以告知受送达人日后到法院领取,或另行将诉讼文书按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推定的送达地址邮寄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否签收寄回送达证不影响按前款规定确认送达效力。
22、【受送达人妨害民事送达行为的处理】
受送达人和其他法定签收人向送达人员隐瞒自己的身份妨害送达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
受送达人和其他法定签收人以辱骂或者其他方式侮辱送达人员,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受送达人和其他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并撕毁诉讼文书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项“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情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23、【案外人妨害民事送达行为的处理】
受送达人居住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租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员工和其他案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送达人员进入上述场所或以其他方式阻扰法院送达人员执行送达任务,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
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工作的规定(试行)》
24、第十一条 受送达人确认了送达地址的,可以按照确认的地址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未确认送达地址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便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的,法院可以通知受送达人到法院或指定地点领取诉讼文书,或者在遇见受送达人的其他场所向其直接送达。
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无人办公营业的,可以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
25、第十二条 不能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的,由以下人员签收:
(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签收;
(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诉讼代理人签收。诉讼代理权限中明确注明不能代为签收的除外;
(四)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上述情形中,非本人签收的,应载明其他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
26、第十三条 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法院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的,均视为送达。
对送达现场拍照、录像的,应将照片或录像附卷留存。情况紧急,现场不适合拍照、录像的,由2名以上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
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2009〕129号)
27、第四条 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28、第五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9、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人员在其他场所会晤受送达人的,也可在该会晤场所送达。
不知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不能在其住所送达时,送达人员可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在以上场所拒绝签收文书的,可留置送达。
30、第八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81条规定,义务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签收;
(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文书的除外;
(四)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上述义务签收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高法〔2018〕108号)
31、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对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在本法院辖区内或邻近地区的,可以优先适用直接送达。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应当主动向受送达人出示工作证件。必要时,送达人员应当配戴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取证。
32、受送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人民法院应当将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书面材料及指定代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附卷。
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送达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5〕266号)
33、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采用便捷方式送达、依照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外,人民法院对送达地址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或邻近地区的,应当优先选用直接送达方式。
34、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受送达人进行联系,通知受送达人到便民诉讼联系点或其他方便接收的地点领取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到达前述地点,拒绝签署送达回证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即视为送达:
(1)由见证人证明受送达人到场但拒签署送达回证的情况,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2)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35、人民法院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外的地点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签收的,视为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见证人见证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17〕283号)
37、【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送达效力的扩张】
人民法院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向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向公司送达: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系案件当事人,且为自然人的,本人、本人的法定代理人签收,以及本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本人指定的接收人签收的;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系案件当事人,且为法人的,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及其他履行收发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签收,以及该法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指定的接收人签收的
38、【关联公司送达效力的扩张】
一方当事人系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数个关联公司,人民法院向其中任一公司送达诉讼文书,并通过该公司向其他关联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的,视为向全部关联公司的当事人送达。
前款规定的关联公司的同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指定的接收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该公司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及其他履行收发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签收诉讼文书的,视为送达。
39、【公司送达效力向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逆向扩张】
公司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系同一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且诉讼利益一致的,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诉讼文书,并通过该公司向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送达诉讼文书的,视为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送达。
十一、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送达工作的指引(试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0、【直接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或推定的有效送达地址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知受送达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41、【偶遇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在住所地(包括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固定职业工作场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等)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身份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42、【送达时间】
送达人员原则上在工作日进行直接送达,但根据实际需要,可错峰安排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送达。
43、【送达要求】
外出直接送达应当由两名以上送达人员共同进行。送达过程中,送达人员应当主动向受送达人出示工作证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44、【成功标准】
直接送达的送达对象符合本指引第二章规定并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的,送达人员予以记录并附卷,即完成送达。
45、【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当场撕毁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情形的,送达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十二、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理解与适用暂行办法(试行)(2019年5月3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
46、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一)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后,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确认。
(二)人民法院送达人员与当事人约定在其住所地以外场所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以音视频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员二人以上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并将音视频文件存卷备查。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在,在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职工或组织成员拒绝签收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但应通过其悬挂的工作牌、工作人员照片栏等确认其身份,且有音视频资料印证。
(四)受送达人之前未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达人员可以经电话等电子方式征求其同意,临时指定其邻居、房东、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等送达地址附近在场成年人员作为代收人代为签收,但该代收人代收权限仅限于本次送达。
(五)受送达人已提前在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明确指定代收人的,适用本条第(一)(二)项规定。
(六)本条规定的电话或电子方式征求当事人意见情况,应当制作电话记录或截屏,存卷备查。
47、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的、或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对其推定的送达地址,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张贴等方式留在该地址,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并拍照或采用音视频文件记录过程。
十一、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48、把诉讼文书留在诉讼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应视为送达。
裁判要旨:
法院通过邮寄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工商登记办公地址,当事人拒收,邮递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法院把诉讼文书留在诉讼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应视为送达。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230号
49、法院向居住在同一地址的多名被告之一完成送达的,也应推定其他被告亦知悉法院开庭通知。
裁判要旨:
Ⅰ、人民法院向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对其中一人完成送达的,也应当推定其他受送达人知悉人民法院开庭的通知,即亦视为已向其他受送达人送达了诉讼文书。
Ⅱ、尽管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的签字系他人代签,但如果被代理签字的人员与主债务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则推定其对该他人代签行为应当明知,且对该代签行为予以认可。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终294号
50、对于被监禁的受送达人,未通过监所转交而直接送达的,合法有效——秦皇岛市臻宝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特弘全盈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余某祺合作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现行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编者注)通过监所转交的规定,是为保障被监禁的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而提供的一种送达途径,特弘全盈公司主张不经监所转交即为送达无效,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本案中,余嘉祺均已实际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及涉案采矿权评估报告,在河北高院询问笔录中,余嘉祺亦表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及涉案采矿权的评估报告没有异议。执行法院已完成了相关送达行为,特弘全盈公司的相关权利并未受到损害。
案例文号:(2015)执复字第32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类案同判规则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