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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六)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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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六)


32、拒绝“谁受伤谁有理”!法院:正当防卫不担责——原告冉某奎与被告冉某平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属合法行为,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结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冉某奎与被告冉某平之间因房屋滴水问题发生殴打,造成冉某奎轻伤。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冉某奎受到的伤害系冉某平正当防卫所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冉某平多次躲避冉某奎殴打,在受到冉某奎侵害后为避免持续性伤害而进行反击,主观上是为了制止对方,且根据在案证据证明冉某平的防卫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冉某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法律的底色是道德人心,司法审判应当永远成为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裁量标准,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不苛求每一次防卫行为都有如教科书案例一般标准精确,要走出“唯结果论”“过于强调力量对等”等惯性误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条款,彰显和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本案用最笔直的态度,坚决防范“谁能闹谁有理”“和稀泥”等错误做法,向社会传递了任何人面对突如其来的伤害,都可以依法行使合法权利保护自己,凸显了正当防卫法条的核心价值,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延伸阅读】:

1)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①必须有侵害事实。要求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对想象中的侵害、未发生的侵害、实施终了的侵害,都不能实施防卫行为。

②不法侵害须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和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而提前防卫或假意防卫都不属正当防卫,否则行为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③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即是把防卫公共的、他人的或本人的权益免受侵害作为防卫的目的,这里并不限于本人遭受侵害。以防卫为借口而施以报复的行为或防卫挑拨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④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对加害人的防卫反击,根据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可以是对人身的,也可以是对财产的,但是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对第三人实施。

⑤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的要求即是该防卫行为达到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强度,如果超出该必要限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2)如何把握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只能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一般不应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侵权行为强度,若侵害行为本身没有很大强度,不需要实施防卫行为也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如果采取正常的防卫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防卫人采取了较激烈的手段,则此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

②利益衡量,如果防卫的权益与防卫行为所侵害的权益显然不在同一位阶,比如使用严重损害侵害者人身权的反击方法来保卫较小的财产利益,则应当认为是超过必要限度。


3)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联系和区别?

①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两者之间具有类似性,都属于合法行为。一是两者都是情势紧迫之下的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二是从行为方式上看,两者都是以作为的形式进行;三是两者都是以不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②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一是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而自助行为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

二是正当防卫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而自助行为只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是自助行为限于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而正当防卫则不以此为要件。

四是正当防卫采取的措施在本质上要求是制止侵权行为,而自助行为则是以救济自身损害为要求且在程序上要求必须是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3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田某与被告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出借资金属于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而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认定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具体情形时,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贷款与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系无效合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本案中田某将贷款转贷他人违背了其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也自始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裴某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不当财产应予返还田某。

【案例解读】:

近年来,随着金融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留下了空隙,导致因高利转贷、信用不够利用他人网络借贷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填补原有的制度缺失和法律漏洞,加强了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充分发挥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本案通过警示民事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对套贷转贷行为的否定,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


【延伸阅读】:

1)如何认定出借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

一是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结合《九民纪要》第52条之规定,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转贷资金。若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需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出借人虽有尚未归还的长期消费贷款但不宜一概认定为套贷。例如,车贷、房贷等此类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贷款人未直接实施套取资金的行为,因此不宜仅以出借人尚未归还贷款直接认定其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金融贷款与出借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进一步审查。

2)什么是金融机构,转贷人(出借人)范围有那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花呗、微粒贷等平台。

根据《贷款通则》第9条规定,贷款类型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3)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后的其他法律后果?

①转贷人(出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虽然转贷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依然需要承担贷款合同的义务。且因转贷人违背了贷款合同关于遵守借贷资金实际用途的要求和约定,金融机构可要求转贷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存在因转贷人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诉讼后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

②转贷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1条之规定,如果转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4)出借资金既包含自有资金又包含转贷资金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实践中存在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和转贷资金一并出借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超出贷款金额部分的出借资金属于自有资金时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民间借贷合同中转贷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无效,自有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有效。

34、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注意及救助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同饮人负有饮酒期间的提醒、劝告义务,饮酒后的照顾、通知等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

本案中,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放纵饮酒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较高,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王某在赵某饮酒期间尽到了提醒、劝告其适量饮酒的义务,虽然其在发现赵某身体不适后,将其送往医院就医,但其在医生认为赵某存在新发脑梗死可能性大,建议进一步输液及住院治疗时,没有通知其家属,在病历上写明“明白病情,不检查治疗,回家”并签名,未尽到通知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陈某未参与饮酒、在赵某饮酒期间尽到了提醒、劝告其适量饮酒的义务,故其在本案中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判决:王某给付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陈某给付赵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万元。


【案例解读】:

1)共同饮酒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注意及救助义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上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当行为人对他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而未履行的,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他人的特定法律义务主要来源有三种:

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聚会饮酒是一项日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参与者因共同饮酒行为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此时,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如因过错未尽到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赵某与王某、陈某共同吃饭饮酒,饭后赵某出现醉酒及明显身体不适情况,王某、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醉酒后的赵某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及救助义务。

2)共同饮酒人之间的注意义务有哪些?

从司法实践来看,该义务通常包括:共饮时,共同饮酒人应提醒其他同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共饮后,共饮人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

具体到本案,饮酒时,王某对赵某未尽到及时的提醒和劝阻义务。饮酒后,王某虽然在赵某身体感到不适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但其作为陪同人员,未及时联系患者家属,且其签字拒绝进一步治疗的行为亦属失当,违反了及时联系家属、妥当处置的注意义务。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亦未有证据证明其在赵某饮酒期间尽到了相应提醒、劝告义务。

3)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为何?在责任认定上主要考量哪些因素?

就本案情形而言,赵某饮酒后突发脑梗死亡,王某、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虽然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但不意味者二人即应对赵某死亡的全部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就二人的责任认定,应综合考虑饮酒人自身过错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其中,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自身身体情况和酒量,在未有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罚酒的情况下,对自身放纵饮酒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赵某患脑梗塞死亡与其基础疾病相关,但从其饮酒后表现的症状及送医治疗的过程来看,本次饮酒行为确为其脑梗塞急症的诱发因素。法院综合各方过错、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就王某、陈某各自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分别予以认定。

【法官提示】:

为更好平衡社交自由与权益保护,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二中院法官提出建议:

(1)饮酒者应量力而为。饮酒者自身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原则。

(2)同饮人间应相互照顾。共同饮酒人应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

(3)对醉酒者应妥善处置。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如劝阻酒驾、安全护送并交由家属照顾等,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还应及时送医就诊。


35、非法收集、使用、出售个人信息,你中招了吗?——公益诉讼起诉人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张某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个人信息处理者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公益损害赔偿按非法获利金额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电话号码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张某某将其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他人个人信息非法提供、使用,并出售获利,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虽然张某某在刑事判决中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但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非同一范畴,不能替代,张某某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额按照其获得的利益确定,即为13595元。遂判决张某某支付赔偿金13595元(该款项上缴国库),并要求其在贵州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解读】: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交流空前简单化和便捷化,不仅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巨变,还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符合人民群众所急所盼,有利于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使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本案准确把握民法典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精神,聚焦维护不特定社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彰显司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和力度。


【延伸阅读】:

1)什么是个人信息,如何判断?

民法典第1034条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判断是否为个人信息主要在于信息与个人之间的联系及可识别性,若缺乏必要的关联及识别性,则信息主体就难以主张其对于该信息享有相关权益,也就难以主张该信息为个人信息。

2)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应具有法律依据并且符合所有的法律要求。一是收集、处理个人人信息的主体必须合法,主要为法律授权的主体、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信息收集机构等两类。二是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手段必须合法。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基于自然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还要尽到收集、处理信息的相关公开公示义务,保证自然人的知情权等。

②正当性原则。

一是目的正当,信息收集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或者商业机构事先确定的目的收集其他信息,同时不能将收集的信息做超出目的的利用。

二是手段正当,信息处理者处理相关信息要符合诚信原则要求,同时要尽量满足透明的要求,以便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行使相关权利。

③必要性原则。主要是指在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时可以收集、处理,也可以不收集、处理时,尽量不收集、处理。在必须使用并征得权利人许可时,要尽量少地进行收集、处理。此外,个人信息的存储也应遵循存储时间最小化的原则,除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个人信息主体另行授权,个人信息存储期限应为实现个人信息主体授权使用的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

3)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区别?

民法典虽然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规定于同一章节,但两者在客体、内容以及保护方式方面都存在区别。

①客体方面。虽然两者都涉及的是自然人的身份、地位等信息,但隐私权包含的信息类型较窄,只有私密的个人信息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一般性的个人信息则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比如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

②权利内容。个人信息权益主要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与自主决定,具有主动性,个人信息可控并且可以积极利用。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其重心在于防止个人私密信息不被泄露,以及隐藏个人隐私。

③救济手段。隐私权的救济往往是通过侵权救济,而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既包括民事法律归责救济,又包括行政法或者刑法的管理性或者惩罚性手段予以规制。
36、合同解除时,“充值赠送金额”能否要求商家退还?——田某某诉贵州某某养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消费者未消费完毕前停止经营,属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享有法定解除权,经营者应退还消费者未消费的预付款。若双方未明确约定赠送金额如何扣费及合同解除时消费金额如何计算等事宜,经营者因充值赠送消费者的金额也应退还,赠送金额与充值金额按比例同步消费,赠送金额按实际消费比例相应退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田某某在养生公司店面进行养生项目消费,并预交费用成为会员,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养生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不能继续为田某某等会员提供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的服务合同解除,养生公司应当承担田某某未消费余额的返还责任。二是关于是否返还充值赠送金额的问题,充值赠送活动系赠送方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该赠送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养生公司应返还田某某剩余充值金额及赠送金额。三是关于返还金额的认定,赠送金额应与充值金额按比例同步消费。本案中,田某某充值20000元,养生公司赠送12000元,比例为5:3,田某某的消费中有5/8为其充值的金额,剩余3/8为养生公司赠送的金额,经双方认可,田某某已到店消费金额13500元,故养生公司应返还的金额为11562.5元(20000元-13500元×5/8)。


【案例解读】:

近年来,预付消费在各生活服务领域悄然流行,常常以巨大的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但消费者在享受方便优惠的同时,也存在着“办卡易、退钱难”“人走楼空”等隐患,易产生消费纠纷。本案中,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尚未消费部分的预付金,并以赠送金额与充值金额按比例同步消费计算应退还赠送金额,有效的维护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正确处理“充值赠送金额”等消费优惠活动引发的纠纷,加强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管,规范预付消费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参考意义。

【延伸阅读】:

1)什么是预付式消费?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款项,之后按期限或按次数获得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

预付式消费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合同履行具有长期性和滞后性,预付式消费为“先付款、后消费”“单次付款,多次履约”。二是合同内容固定化,常见于美容美发、运动健身、洗衣洗车等生活类消费,合同内容亦多为事先拟好的格式条款,或没有书面合同,服务内容定型化。

2)经营者承诺的“赠送金额”与赠与的区别?

经营者承诺的“赠送金额”系经营者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该赠送行为合法有效,当消费者按促销活动要求进行充值,赠送行为已完成。但经营者承诺的“赠送金额”不等同于合同意义上的无偿赠与行为,主要区别在于,其是经营者为了促销给予消费者的优惠额度,有消费的优惠前提,赠送涵盖在购买当中,因此不具有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

除此,若没有明确约定,则赠送金额与消费金额发生混同,消费时并不能区分其消费的金额系赠送金额还是充值金额,因此也不存在先消费充值金额再是赠送金额的顺序,返还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按照充值优惠比例返还。

3)预付消费时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一是结合自身需求、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等因素适度理性消费,尽量不要一次性充值过高金额,避免付款后未使用造成的资源浪费、对方“卷款跑路”后讨要无门等情况发生。同时应当先了解经营者的情况,特别关注商家是加盟店还是直营店等,保障纠纷诉讼主体以及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二要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应积极主动要求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还要在合同或协议中把预付消费卡的合同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优惠内容、能否退卡或转卡、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约定清楚,同时要注意对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进行明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空口无凭”,给维权带来困难。

三要妥善保留相关证据。消费者要及时留存与商家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记录等能够明确双方合约具体内容的证据。此外,还要保管好预付款协议、广告宣传册页、付款凭证等证据,并注意定期核实个人消费记录、剩余服务次数、账户余额等信息。



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五)
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四)
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三)
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二)
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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