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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工期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转载请注明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审理建设工程工期纠纷指导意见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0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02、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03、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4、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05、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
06、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07、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09月17日)
08、经研究答复如下:贵州省息烽县酒厂与四川省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签订息烽县酒厂粮库、半成品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之内。合同是经招标投标之后签订的,故不应以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为理由,确认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效,如招标投标有违反主管部门主观规定之情形,则另当别论。息烽县酒厂窖酒车间建筑工程工期,《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无明确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应认定为有效。
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23〕30号)(2023年5月10日审判委员会总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09、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承包人已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开工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的,人民法院确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时,应准确理解、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综合考虑承包人过错、履行施工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主张因承包人工期延误应赔偿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损失发生与承包人逾期交工行为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大小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2月10日)
12、建设工程交付,包括已完工程交付,也包括未完工程交付。案涉工程包括数个单项工程的,应以最后子项目交付时间为整体工程交付之日。
13、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的交付行为和交接手续的,以涉案工程实际投入使用之时,视为交付之日。
14、未完工工程的交付,不限于工程向发包人进行交付,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指示将工程交由后续施工方进行施工的也属于工程交付。
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15、工期延误损失除鉴定外,可否通过当事人举证予以认定?因工期延误造成人工、材料价格调差可否根据工期延误的责任予以分担?
答:除了通过鉴定确定工期延误损失外,对工期延误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举证予以证明。因工期延误造成人工、材料价格调差,可以根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发布)
1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对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期间,应当综合双方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对承包人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发布)
17、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18、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19、既无开工令、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予以认定。
20、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
21、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其承包部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上述资料提交齐全之日为竣工日期。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九、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一)》(2009年5月4日发布)
22、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
23、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
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
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电等导致顺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没有顺延工期的签证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认定应否顺延工期。
十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发布)
2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承包人的过错,履行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的,由发包人举证证明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实际损失。
十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26、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能否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改后才通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在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时,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
十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
27、如何认定开工时间?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28、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十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
29、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0、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十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31、工程日期也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必备条款,准确认定工程日期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承包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风险转移、支付工程价款本金及利息的起算时间、保修期的确定等诸多问题。实务中常见的工程日期约定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仅约定工程日期总天数,例如,自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日起100个晴天,或者指定某日开始起100个晴天;
二是分别约定开工日和竣工日,自开工日至竣工日的期间就为工程日期。采取上述第一种约定方式,工程日期实质为不确定的,雨天不计入有效工程日期,实质就会导致工程日期的延长,即使采取上述第二种约定方式,基于各种原因,工程日期也并非固定不变。
32、开工日期的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开工日期一般都是确定的,但实务中也时常发生承包人实际开工日期的争议,通常集中为承包人实际延迟开工的原因方面。归纳起来,承包人实际推迟开工的原因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发包人未能依法依约提供符合承包人开工的条件。根据《建筑法》第7-11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延期、中止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申请、核验或者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由于发包人未申领或者延期、中止施工后未办理核验或者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或者发包人因不具备《建筑法》第8条规定的条件而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因此拒绝进场施工。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致使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等;
(2)承包人无力按时开工,包括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承诺垫资的资金、材料不能按时到位等;
(3)外部原因,比如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周边群众阻挠等。上述发包人原因、外部原因(周边群众阻挠系因与发包人的纠纷引发)致使承包人确实无法按时开工,不可归责于承包人,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而不构成违约。因承包人原因(周边群众阻挠系因与承包人的纠纷引起)致使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承包人不可以顺延开工日期,因此不能在约定的工程日期内竣工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33、工程日期的顺延
上述提及的因发包人和外部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导致工程日期顺延之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1)根据《合同法》第278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2)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
34、竣工日期的认定
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且合格的,方能视为建设工程最终完成即竣工。如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对竣工日期的确定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视三种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认定: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其基本理论基础为“建设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成就”,否则也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认定“发包人恶意拖延验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例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明确:“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实务中还需注意的是,适用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发包人无正理由拖延验收,如果因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尚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拒绝通过竣工验收的,则应另当别论。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属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发包人对此亦应当明知,但是发包人仍然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认定其已经以其行为认可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自愿承担质量瑕疵和风险,也表明发包人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发包人再以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拒付承包人工程款,不太合适。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也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两条规定具有相同的立法基础。
还应讨论的是,分包人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在整体工程之前完工,其是否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之前主张工程价款?
我们认为,如果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应推定其愿意接受分包可能带来的提前支付工程价款的后果,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的,如无特别约定,分包人自通过单项工程验收之日起享有工程价款求偿权,而工程质量保修期仍应根据相关规定,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如果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在整体工程未全部竣工时,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条件尚不成就,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约定对发包人也不具有约束力,发包人只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十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35、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移交协议的,协议约定的移交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协议未约定移交日的,协议签订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
十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
36、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应如何认定?
答:虽然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承包人已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开工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停工日期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37、承包人未依约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能否视为放弃工期顺延权利?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支持,但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未依约提出顺延工期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的,按照约定处理。
十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10月22日经市法院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3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的,当事人主张工期顺延,应否支持?
答: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足以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签证,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客观上必然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工期应当予以顺延。
十九、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9、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何处理?
答:承包人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就丧失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之事项在合同中未作出明确约定,且承包人能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进度足以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主张,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亦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客观实际酌情确定。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实践中对承包人确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事实如何认定?如果发包人确实存在拖延验收的情形,但验收发现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返工,竣工日期是否也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准?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除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外,还应具备竣工验收必备的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保修书等验收必备材料。若上述资料承包人未能具备而影响验收的不能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日期直接关系到工程款支付的起算点和工期是否认定处理等,但该起算点的认定仍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但验收后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返工的,竣工日期应为整改或返工符合质量要求后并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如何理解?
答:承包人、发包人、设计、监理和勘察单位五方在工程验收联系单上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二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03月09日)
42、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43、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
44、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45、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的,除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缺陷外,发包人不得以未经过设计人同意为由主张改变更无效。
46、工程已施工完毕,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工程施工完毕且已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或结算已到期工程尚未交工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但不交付的工程价值应与工程欠款基本相当。
如果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与不交付的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7、建设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已由发包人实际控制的,发包人即不组织竣工验收,又未提出质量问题的,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完工之日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二十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48、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法律规定施工前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的,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执行。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因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的,工期顺延。
49、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延误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50、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的,工期顺延。
二十二、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淮中法【2013】124号)
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52、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3、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支持。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54、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十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2009年)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但验收后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要返工,竣工日期是否也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准?
答:司法解释所称的竣工验收报告应为工程竣工报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除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外,还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保修书等验收必备资料。若因上述资料承包人未能提供齐备,致使发包人无法验收的,不能视为发包人拖延验收。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但验收后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返工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规定,即交付使用必须具备质量合格的条件,如果质量不合格,那么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之日不应认定为竣工之日。竣工日期应当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指哪个时间点?
答:以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验收联议单上签字的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
57、未经竣工验收,业主使用了部分单项工程,是否可以以业主使用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
答:业主占有的只是部分单项工程,业主使用时间只能视为该部分单质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因此,未经竣工验收,业主使用了部分单项工程,不能以业主使用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
58、建设单位迟延支付进度款并增加了工程量,但施工单位未按约定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施工单位逾期竣工。建设单位以逾期竣工为由提起诉讼时,施工单位可否以建设单位迟延支付进度款并就增加工程按定额工期主张顺延?
对因建设单位迟延支付进度款并增加了工程量,致使施工单位逾期竣工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施工单位未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就丧失要求顺延工期权利的,在诉讼中施工单位可以主张顺延。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顺延的工期,按工程进度款迟延的时间确定;对增加工程量的,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二十四、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59、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该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电等导致顺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证据予以确认。没有上述证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认定应否顺延工期。
二十五、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15日)
60、建设工程开工日期一般以当事人认可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处理:
(1)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的,则以该证据能证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2)仍不能认定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以《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既无相关证据证明也无开工报告的,则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6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一般以当事人认可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时,且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有争议的,应当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则以该证据能证明的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62、《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发包人拖延验收”一般指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三十天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验收,则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了验收期间的除外。
63、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其主张顺延的理由逐一审查。审查时一般需要考量工程量的增加、发包人临时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因素,必要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工期鉴定。
对于正常天气变化所造成的施工影响,承包人在协商工期时应当有所预见,一般不应当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数额不大且承包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而继续施工,因工期发生纠纷,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不予支持。
二十六、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纪要》(2021年9月22日)
64、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停(窝)工损失时需考虑何种过错因素?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65、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文件;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
全国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8月)
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综合类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8月)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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