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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30:双倍工资(五)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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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30
双倍工资(五)

七十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220、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83条、87条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或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或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2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避免因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导致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但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亦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惩罚性规定,即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22、《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1个月。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如果“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之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当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从2008年2月1日起开始起算。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和第2款的承接关系,以及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大惩罚限度是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此,对不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也应以11个月双倍工资为限。
七十六、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
223、用人单位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时,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反之,则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有效,不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
七十七、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常中法〔2011〕35号)
22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2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满一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无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再行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226、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按月分别计算,即从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月的第二天起计算一年。如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周期为按周等其他方式的,以工资支付周期作为计算仲裁时效的期间。
227、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明确对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有工作或管理职责的人事或相关行政人员,主张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张其任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28、劳动者因工伤治疗需要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期间内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229、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在应付双倍工资期间的应发工资计算,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误餐补助、出差伙食补助、交通补贴等有关劳动保险保护和福利等方面的费用不计算在内。

七十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徐中法〔2019〕25号)
230、〔符合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但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拟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也是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需要再另行支付双倍工资。
231、〔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因劳动合同法规制的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32、〔倒签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倒签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作为合同签订之日,而补签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作为劳动合同开始的期限。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倒签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追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33、〔用人单位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对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例外规定。如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发生工伤,尚未超出法定劳动合同签订的准备期限,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内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如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已经超过一个月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则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内双倍工资,应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本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七十九、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
234、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抗辩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可以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记录作为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
23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最长不超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双倍的工资。
236、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经理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八十、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12月30日)
237、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理。
订立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此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诉求的处理。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八十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
239、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由于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八十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240、关于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241、关于补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的双倍工资争议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后补签的,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则视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劳动者以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42、关于用人单位规避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争议的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八十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再审实务中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
24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初始用工期限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视为消灭,但如果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双方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劳动用工行为,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244、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劳动合同法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问题未置明文规定,但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的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要旨而言,应当理解为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对因劳动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宜支持。
245、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主要规制的是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侧重于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突出对劳动者实体权利的保护。在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情形下,法律推定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体现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惩罚,因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宜支持。
246、双倍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责任,双倍工资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后应获得的对价,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权,不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而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八十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3年03月31日)
24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初始用工期限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视为终止,但如果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双方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劳动用工行为,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248、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答:劳动者入职时,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后自愿补签劳动合同的,若劳动者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249、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合同法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的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要旨而言,应当理解为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劳动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250、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从上述规定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主要规制的是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侧重于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突出对劳动者实体权利的保护。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情形下,法律推定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体现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惩罚,因而劳动者再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宜支持。

251、高管人员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否予以支持。
答: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管理的除外。
负有人力资源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管理等职责的高管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表示拒绝的,高管人员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252、请求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责任,双倍工资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后应获得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权,不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而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八十五、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25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对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如何理解,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
〔观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为: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次日;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次日;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次日。
与上述情形不同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范畴,由劳动者举证证明。
25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
〔观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虽以“工资”形式表述,但是在性质上区别于适用特殊时效的劳动报酬,仍应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持续的状态,系整体之债,只要主张时最近的时间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即应视为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应全部支持。
八十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一)》(青中法联字〔2011〕2号)
255、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订立劳动合同,因双倍工资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建立劳动关系时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后又订立或补订劳动合同,因双倍工资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订立或补订劳动合同的次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当事人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其仲裁时效依法中断或中止。
八十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三)》(青中法联字〔2012〕3号)
25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八十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六)》(青中法联字〔2014〕4号)
25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58、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5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视为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X年”。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60、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视为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之日止,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八十九、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七)》(青中法联字〔2015〕3号)
261、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从事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经办人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其应当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对其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九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九)》(青中法联字〔2016〕4号)
262、劳动者请求未经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十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三)》(青中法联字〔2018〕5号)
263、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曾向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九十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四)》
264、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仅以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合同起止期限进行了网上备案为由主张不影响劳动者权益抗辩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应予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九十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
265、劳动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用人单位对此存在主观故意导致劳动合同不成立的情形除外。
266、全日制劳动关系下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26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未订立劳动合同,之后补签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视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劳动者以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268、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应得工资范围参照计算经济补偿的应得工资范围执行。
九十四、日照市法学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成果汇总》(2022年2月8日)
269、关联单位混同用工,第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第二个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普遍观点认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第一个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两单位又有关联关系,不应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
270、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期延续到合同期以后)双方合同关系依法延续,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延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普遍观点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延续的,在延续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29:双倍工资(四)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28:双倍工资(三)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27:双倍工资(二)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26:双倍工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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