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工程总造价中的间接费、利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安徽润佳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之规定,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原二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总价款组成中“利润、间接费”部分不属于“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润佳电缆公司所提该部分价款不应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主张,理据不足,不能成立。02、名为借款实为工程垫资,垫资本金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东肖城建公司向志高公司出借的案涉款项实际为代垫的建设工程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对于东肖城建公司提出其对志高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1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0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第2辑(总第62辑)04、垫资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对垫资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司法裁判中,一般掌握的判断标准是垫资款是否属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如果承包人垫资款物化为了建设工程的实体,则该等垫资款应属于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而如果承发包双方以垫资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的,则该等垫资款与发包人负担的其他普通债务性质相同,该垫资款不应在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05、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利息属于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的规定,不应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对于此问题,司法裁判的通说认为,利息不应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因为,尽管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但如果发包人及时付款,不存在迟延支付的情形,则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仅限于工程款本身,而不包括其在理论上会产生的孳息即利息,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在欠付工程款之外获得利息是在发包人迟延付款的前提之下才发生,而如不存在此前提,则承包人无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权利,故从此角度讲,利息是在发包人违约,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利息应归为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三条的规定,该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0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危好金诉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07、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请求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08、停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区别于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大田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中建四局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限于欠付的工程价款144,065,066元及停工损失388万元的范围内,共计147,945,066元。09、人工费、资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泸州十建在本案中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应仅限于其已完工的工程款10,0365,807.51元,其他款项并非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工程款,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对泸州十建主张的在下欠工程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黄福州与鼎丰公司合同虽无效,并不因此排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并非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11、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一审程序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欠付工程款及作为法定孳息的利息,中建三局就其施工的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审诉讼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1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差价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包含已完工程利润,但不包含预期利润。14、工程款利息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15、垫资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16、停窝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17、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18、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优先受偿权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投资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针对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一审法院判决:“中航公司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均未提起上诉;但是,一方面,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具有优先性的权利,在案涉工程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正确判断该权利的行使范围,或者对中航公司本不应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错误确认,则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并不明确,这将对下一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影响国家司法权力的行使。故考虑到上述两方面因素,为避免一审法院认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避免影响本案执行权的行使,本院对一审法院关于中航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错误认定,依职权予以纠正。21、承包人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文泰公司原因造成宇洪公司工期延误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宇洪公司主张将工期延误损失确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于法无据。22、发承包双方的约定不能损害其他案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包人承诺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应明确范围。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就优先受偿权已作出“发包人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就合同项下所有债权对大兴商城8号楼销售、出租、折价、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双方也均未就一审判决第二项提起上诉,但鉴于大兴公司在二审答辩中请求明确同安一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同时考虑到优先受偿权系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事项,当事人的约定不能损害其他案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对一审判决第二项予以调整变更。23、卓尔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建公司有权向卓尔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且该工程款项属于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质保金已到支付期限,卓尔公司主张优先受偿范围应扣除质保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4、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恒天(安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州公司、恒天安徽公司要求就其诉请的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全部数额优先受偿,并无法律依据。25、实践中,对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有争议,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批复》第三条则实际上解决了实践中的两个疑问:一是承包人垫资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批复》尊重现实,将垫资款纳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同时将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排除。综上,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增订版):合同裁判指导卷》26、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7、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昆明艺术职业学院、昆明瑶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虹都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8、案涉各项工程均已过保修期,已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予退还,并支付保修金利息,一审判决认定承包人在此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凯创公司主张从工程造价中扣减4%的质量保证金,一审法院未支持,凯创公司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各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并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造价的4%,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土建、安装、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后,按造价比例自保修期满后14天内分别无息退还承包人。其他保修项目由承包人负责直至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地下车库工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2015年4月7日,凯创公司收回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应自此日起计算。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截至一审判决作出时间2019年12月27日,本案各项工程均已过保修期,已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予退还,并支付保修金利息。一审对质量保证金的处理正确,凯创公司此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凯创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三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凯创公司收回案涉工程的时间是2015年4月7日,应自当日起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三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2015年7月27日,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已查明凯创公司欠付工程款为132.801.068.44元,一审判决认定三建公司在132.801.068.4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29、合同解除情形下,质保金条款终止履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含质量保证金——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万炬公司应付中成公司工程款中应否扣除质量保证金以及中成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否包含质量保证金问题。《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约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备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条款应终止履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案涉《备案合同》第26条约定“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款,待工程竣工满1年后7天内支付保修款总价的50%,待工程竣工满2年后7天内支付保修款总价的70%”。该条款系当事人就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及返还时间所作约定。案涉工程至今未完工,缺陷责任期尚未起算,上述质保金条款尚未履行,自《备案合同》解除之时,该条款应终止履行。一审判决仍然依据该条款扣除质量保证金,依据不足。对于中成公司已完工部分,万炬公司并未主张该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且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便质保金条款终止履行,中成公司仍然应对已完工程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万炬公司主张扣留质保金,依据不足。30、不符合退还条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虽是从工程价款中按比例提取的,但其功能在于担保施工方履行工程质量维修义务,如果产生质量问题,施工方不履行维修义务,可以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故其虽然来源于工程价款,但性质已经转化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尚不符合退还条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而祥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满足退还条件。因此,对祥云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不予支持。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认定的32条裁判规则
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的22条裁判规则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客体的23条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综合类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8月)
全国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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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司法文件与裁判观点汇编(更新至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