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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中)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转载请注明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中)
十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
44、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误工期核定参考《中华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45、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46、无固定收入
从事农业生产: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x误工天数
其他: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47、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参照行业人均工资或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48、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49、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桂高法会〔2020〕8号)
50、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51、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52、无固定收入
(1)按近三年平均收入:参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
(2)按所从事的行业: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
(3)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所从事的行业:
①广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②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主要证据:
Ⅰ、城镇户籍证明。
Ⅱ、农村居民主张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应提供下列证据《事故发生前形成且至事故发生时仍在有效期内》之一:
①满一年的居住证;
②满一年的暂住证;
③经营者为受害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④城镇房屋权属证明;
⑤备案劳动合同;
⑥社保证明;
⑦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
⑧政府部门出具的农村承包士地全部被征收的证明;
⑨在城镇就学的证明。
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可以根据居住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和用工(收入)证明综合认定。
5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因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围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5、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56、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桂高发〔2014〕261号)
57、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对于受害人误工休息时间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其误工时间可参照公安部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或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意见等予以确定。
58、收入标准的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且收入水平高于同行业标准的,除提供收入证明外,还应进一步提供完税证明予以佐证,不能提供的,收入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第4项确定;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第1项确定。
59、误工费具体数额的计算
误工费具体数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误工费=年收入标准÷365天(或月收入标准÷30天)×误工日历天数。
60、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者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主张误工费的,能否支持?
答: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能够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或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据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
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
十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云高法〔2009〕147号)
61、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应参照受害人的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62、因职业、劳动收入不固定,也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其误工损失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予以赔偿;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其误工损失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予以赔偿。
十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琼高法〔2020〕325号)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63、误工费单证标准
(1)个人收入证明:受害人受伤前、受伤后的收入或者职业情况证明。
①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明细等),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③无固定工作单位和非个体经营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2)误工天数: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出院后有误工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64、误工费计算原则
误工费=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误工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不予赔付。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务真实存在的,误工费可予以支持。
(1)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
①有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收入金额÷实际误工天数计算;
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③无固定收入,又不能证明其工作性质的,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计算。
(2)误工天数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对受害人提出的误工休息时间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产生争议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或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意见等确定。
十九、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黔高法〔2020〕100号)
65、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依据上述证明不能确定的,参照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业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中间值予以确定。
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
66、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明显超过合理期间且对方当事人对误工时间提出异议的,可以结合受害人伤情、职业性质等综合确定误工时间。
67、受害人未满十八周岁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证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计算误工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如有证据证明其具有劳动能力且继续劳动的,应当计算误工费。
超过70周岁的,一般不予支持。
68、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二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闽高法〔2000〕361号)
69、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误工时间计算。
70、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固定收入高于侵权行为地的县(市、区)居民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三倍以上的,按三倍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无收入的按照侵权行为地的县(市、区)居民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
71、误工时间一般应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为准,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确定。致人死亡的误工日期,从确定的误工之日起计算至死亡之日止。
二十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辽高法〔2020〕167号)
72、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或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有关误工天数的证据存在冲突的,应根据案情对证据综合判断。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73、计算标准:
(1)有固定收入:因误工实际城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2)无固定收入:
①有最近三年收入证明: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天X误工天数。
②有所从事行业证明:辽宁省分行业(所从事行业或相近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5天X误工天数。
③无法证明最近三年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所从事行业:辽宁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X误工天数
7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害人所从事行业成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辽宁省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75、事故发生时爱害人未成年以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76、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十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试行)》
77、误工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
78、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79、受害人的日均工资按照每年365日计算。
80、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村居民比照企业一般工人职工认定),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生产工作且实际合法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81、受害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实际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二十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赔偿责任比例》(陕高法〔2020〕45号)
82、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必要证据:(1)病历资料;(2)误工期鉴定意见;(3)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有关误工天数的证据存在冲突的,应根据案情对证据综合判断。
83、有固定收入
计算方法: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必要证据:(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84、无固定收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计算方法: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85、无固定收入(其他)
计算方法: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必要证据: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86、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陕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
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87、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88、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十四、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
89、挂床期间的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予支持。
90、误工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但因医疗机构的意见不清晰、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当事人争议较大的,可以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管养期评定规范》结合案情确定误工期,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91、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眼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参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
92、受害人的日均工资按照每年365日计算。
93、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村居民比照企业一般工人职工认定),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生产工作且实际合法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94、受害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实际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二十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
95、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误工前连续3个月以上及误工期内的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96、无固定收入
农村居民: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城镇居民: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主要证据: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97、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能够确定具体行业的,由其举证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不能确定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所属行业河北省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不能确定具体行业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98、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99、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十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00、误工时间
①合理的住院期间(住院期间如有明显的无液体、无具体治疗过程超过一周的,应视为挂床,挂床不计入合理住院天数)。
②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以受害人伤情对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取范围中值确定。
③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期应从受害人受损伤之日起算。
④受害人定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10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相关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受害人劳动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银行流水(达到纳税起征点的还需完税证明)、社保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
10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0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能够证明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支持误工费。
104、农村居民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收入的,视为有劳动能力,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证据,按照每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除以365天,按日计算。
二十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高法发〔2020〕3号)
105、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误工期核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06、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107、无固定收入
从事农业生产:甘肃省农、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x误工天数
其他:上一年度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65天*误工天数
108、受害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甘肃省农、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收入按照“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参照行业人均工资或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109、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确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实有劳动收入的例外。
110、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全国法院: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上)
关于误工费纠纷的27条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综合类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8月)
全国法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依据与裁判规则汇编
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司法文件与审理依据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关于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司法文件与裁判观点(更新至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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