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院: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0年)
序号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法 | 必要证据 | 说明 | |||||
1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例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结算 | 1、医疗费发票; 2、医疗费清单; 3、病历资料 | 1、医疗费数额一般应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当事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应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意见证明该费用必然发生,并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诊疗目的、时间和具体费用金额。 2、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3、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4、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5、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中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且能够举证说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的,应优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可以予以扣减。在非医保用药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非医保用药费用进行协商或委托鉴定,当事人就非医保用药不能达成协议且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非医保部分费用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最高不超过10%。 | |||||
2 | 康复费 |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 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 |||||
3 | 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 ||||||||
4 | 误工费 | 误工天数 |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 未涉残:病例资料。 涉残:1、病历资料;2、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 1、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医嘱确定,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可以参照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G1193-2014)中间值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误工期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2、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3、伤残等级评定后,主张后续治疗(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 ||||
有固定收入 |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 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 2、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3、误工前连续3个月以上及误工期内的工资银行流水; 4、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 1、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能够确定具体行业的,由其举证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不能确定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所属行业河北省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不能确定具体行业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 ||||||
无固定收入 | 农村居民 | 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 |||||||
城镇居民 | 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 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 |||||||
5 | 护理费 | 住院护理 |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 1、住院证明; 2、医嘱。 | 1、护理人数原则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3、完全、大部分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 ||||
出院护理 | 短期医嘱护理 | 医嘱 | |||||||
长期医嘱护理 | 参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 | |||||||
6 | 营养费 | 20元/天×住院天数 | 病历资料 | ||||||
7 | 就医交通费 | 市内 | 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 病历资料 | |||||
市外 |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使用或借用私家车,交通费可参照居住地和就医地两地之间公共交通工具费用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1、交通费发票等; 2、转院医嘱。 | 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 ||||||
8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各地市辖区内就医,参照各地市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外地就医,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 | 病历资料 | ||||||
9 | 外地就医住宿费 | 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1、转院医嘱; 2、住宿费发票。 | 外地就医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 |||||
10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 |||||
11 | 残疾赔偿金 | 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 ||||||
12 | 死亡赔偿金 | 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
13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4、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被列入被扶养人范围。 | |||||
14 | 丧葬费 | 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死亡证明 | ||||||
15 |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 交通费 | 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交通费发票 | |||||
住宿费 | 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一般不超过10天。 |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住宿费发票。 | |||||||
误工费 | 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 | 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是指受害人近亲属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0天。 | |||||||
16 | 精神抚慰金 |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或者死亡证明 | 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按伤残十个等级且最高额为50000元对照赔付。如伤残十级为1000-5000元,伤残九级为5000-10000元,以此类推。死亡的统一按照伤残最高计算标准50000元赔付。肇事司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 ||||||
17 | 鉴定费 |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 鉴定费发票 | 鉴定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 |||||
18 | 财产损失 |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 | 据实计算 | 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 | 1、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主张维修费的,应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修理清单、对公转款凭证、购进配件等相关证据。保险公司要求收回大的残旧件(发动机、变速箱、驾驶室总成等)应当予以支持,没有的扣除相应价值。大货车更换原厂配件的应当有合格证、配件编号,允许保险公司复勘车辆。 2、价格评估应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3、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 | ||||
车载物品损失 | 据实计算 | 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 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 |||||||
车辆重置费用 | 据实计算 | 车辆评估意见 | |||||||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 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重置时间) | 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 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灯营运收入证据; 3、停运时间证据。 | 1、停运损失数额,应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予以认定:事故车辆系出租车的,赔偿权利人也可将计价器历史数据资料作为主张计算停运损失的证据。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的,可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公司计算。能够证明事故车辆每日由两班司机驾驶的,可按上述标准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2、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以及支持该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个案中根据额赔偿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的用途等进行判断。赔偿权利人主张租赁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应严格审查租车的必要性、合理性、车型、是否已经发生实际租车费用等。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赔偿期间,参照停运期间确定。 | ||||||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 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 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 |||||||
19 | 评估费 |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 评估费用发票 | ||||||
备注: 一、本标准所称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是指纠纷处理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 (一)2018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2018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97元。 2018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 2018年河北省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22127元。 2018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83元。 2018年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633元(按行业分类:农林牧渔业23461元,采矿业75200元,制造业65622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4358元,建筑业57681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6366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7721元,批发和零售业50867元,住宿和餐饮业43044元,金融业113858元,房地产也61266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2250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97193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9651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9947元,教育79640元,卫生和社会工作73704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7290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8420元)。 (二)以后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自行调整。 二、赔偿项目与交强险分项的对应关系: 1、误工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就医交通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对应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分项; 2、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对应交强险中的医疗费分项; 3、车辆维修、物品损失、车辆重置等财产损失以及评估费对应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分项。 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案件,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