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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53:带薪年休假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44:建设工程领域特殊规定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42:关于“末位淘汰”纠纷的30条裁审规则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34:全国各省市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20:提成与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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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53:带薪年休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01、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

02、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03、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04、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05、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 年 9 月 18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6、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07、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08、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09、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0、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11、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2、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 1 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13、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4、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 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15、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6、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17、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

18、如何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19、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

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20、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劳动纠纷部分)》(2014年4月3日)

21、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时间如何确定?

答:我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一直到2008年1月1日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才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时间应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施行时间开始计算。

22、劳动者因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仲裁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答: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补偿金的,则仲裁时效应从劳动者主张之日起算,该主张之日最迟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第四条规定,工资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第十条明确“定期休假”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带薪年休假应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地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应属于工资报酬范围。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按该款规定也属于工资报酬。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应适用支付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    

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二○一○年四月一日)

23、本市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是否应享有带薪年休假?

答:带薪年休假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对协保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际使用这类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24、劳动者能否以未休福利年休假为由要求获得薪资补偿?

法定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工作的带薪连续休假。同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劳动者法定年休假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高于法定标准的年休假天数,高出部分即为福利年休假。福利年休假系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情况自行创设的带薪休假制度,系用人单位赋予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可以选择带薪休息的权利,是通过减少工作时间隐性提高工资待遇而非给予劳动者以此直接获得薪资补偿的福利,一般通过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进行约定。福利年休假是法定年休假的补充,两者不能混同。福利年休假的使用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对福利年休假没有作出未休则予以经济补偿约定的前提下,劳动者不能以未休福利年假为由要求薪资补偿。    

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厦中法〔2017〕96号)

25、未休年休假加班费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

未休年休假期间工作报酬为工资的300%,因年休假为带薪休假,故其中100%为正常工资,200%为加班报酬。200%的加班报酬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不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协商安排休假时间但劳动者未实际休假应当支付加班报酬的,被侵害之日指应休未休之日的工资应当支付之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安排休假时间的,被侵害之日指当年12月工资应发放之日。

九、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8号)

2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应休年休假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跨年度休年休假,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2017年12月21日)

27、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年休假工资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最迟应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起算。

十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黑人社发〔2012〕65号)

28、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果劳动者主张不同意次年补休且要求用人单位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应予支持。

十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2013年8月)

29、关于带薪年休假和加班费的请求有无时效限制?如果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未主动提出休假,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休假而劳动者未休假,劳动者关于工资或经济赔偿的请求,是否还应予支持?

参考意见:带薪年休假属福利待遇,其相关请求应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加班费属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提出相关请求,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安排了带薪年休假而劳动者拒绝休假,劳动者的相关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如果劳动者未主动提出休假要求,用人单位也未安排带薪年休假,则劳动者的相关请求仍应予以支持。

十三、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职工带薪年休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辽劳人仲字〔2011〕7号)

30、职工带薪年休假属于职工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因带薪年休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31、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职工要求带薪年休假权利的,不予支持。

32、职工旷工天数、用人单位集中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可以抵顶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33、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或下一年度安排职工补休,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月工资收入的(300%-1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4、非全日制职工、待岗职工、放长假职工、脱产学习职工、退休返聘员工等人员可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35、认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参考下列几种方式:职工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记录、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36、职工与用人单位对于累计工作时间协商一致的,可以从其协商一致的时间。

37、下列情形可以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参军、全日制博士、工作后全日制硕士、公派出国留学、公派出国工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琼高法联〔2014〕2号)

38、用人单位对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者已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负举证责任,劳动者对本人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负举证责任。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十五、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

39、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工作单位被安排到新的工作单位,而劳动者按工作年限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其在新工作单位的年休假天数是否应该将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答复意见:经济补偿金和年休假工资是两个范畴,各自按照各自的法律规定处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是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十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

40、劳动者离职时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对于年休假天数可参照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之规定处理,而无需考虑对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进行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离职前一日的累计工作时间所对应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十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劳人仲发〔2014〕11号)

41、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果劳动者所获得的年休假工资对应的期间跨越离职前十二个月,那么应当按比例计入其平均工资当中,而不应直接将全部年休假工资都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部分)》

42、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是否必须以劳动者提出休假为前提?

答:基于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保护,无须以其提出休假为前提。

十九、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4年7月7日)

43、〔年休假安排〕

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应与劳动者本人协商,在协商不一致时,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安排为主,但应在仲裁或诉讼中提交相关书面证据。

44、〔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时效〕

劳动者请求两年内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予以支持。

二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45、〔年休假工资及补休的处理〕

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当年安排年休假,次年安排补休时,劳动者主张不同意补休,要求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不予支持。

二十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及修订说明》(深中法发〔2015〕13号)(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

46、用人单位实行包月工资制,但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无法确定,如用人单位能证明包月工资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且该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该基数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否则,以全部包月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47、《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按照上款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48、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了超过法定天数的年休假天数,并对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约定了是否予以补偿或具体的补偿标准的,该约定有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对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未约定补偿,或约定了补偿但未明确具体补偿标准的,劳动者要求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应予支持。

49、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赣高法〔2020〕67号)

50、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补偿工资的仲裁时效及起算点应如何确立?

答: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赣高法〔2013〕235号)

51、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十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2、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出租车驾驶员等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行业,在满足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条件后,该行业内的劳动者仍应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若其未休年休假,也依法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权利。

二十五、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

53、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当年安排年休假,次年安排补休时,劳动者主张不同意补休,要求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不予支持。    

二十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5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55、年休假工资应当以日工资乘以200%还是300%?是否应当包括月正常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年休假工资按其日工资的300%支付,其中包含了正常工作期间一倍工资收入。如用人单位工资已正常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按日工资200%乘以应休年休假天数进行补偿。

二十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劳动争议部分)》

56、如何理解和把握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和保护期限?    

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加班费支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在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加班费的实体保护期限为二年,从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权利时起计算,向前推算二年。

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和保护期限参照上述规定。

二十九、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衢中法〔2018〕113号,2018年8月23日印发)

57、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外出旅游、疗养,旅游、疗养天数是否可抵扣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可自行安排休息。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疗养并非劳动者自行安排的活动,不可以抵扣年休假天数。

三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2016年7月18日)

58、〔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三十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2017年10月24日)    

5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应如何保护?

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年休假应以日历年为单位,当年度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年休假天数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进行折算。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某一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有证据证明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对超出仲裁时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予支持。

三十二、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12月30日)

6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争议,请求权的时效以及起算点的认定。

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补偿义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该请求权时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三十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3年03月31日)    

6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答: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对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并未明确区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不同构成部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关于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三十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鲁高法办〔2021〕37号)

62、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等待遇的,应提供下列诉讼证据:

(1)证明本人工作年限的证据;

(2)证明依法享有的休假时间的证据;

(3)证明未享受休息休假权利的证据;

(4)证明用人单位未安排补休的证据;

(5)证明未休年休假待遇标准的证据;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

三十五、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63、带薪年休假劳动报酬是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中100%的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其余的200%属于法定福利待遇,应适用1年的一般仲裁时效。

三十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八)》(青中法联字〔2015〕12号)

64、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当年休假,而跨年度安排劳动者补休,劳动者不同意补休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审理中,用人单位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当年休假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三十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青中法联字〔2016〕8号)

65、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发生的争议,属于福利待遇纠纷,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

三十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三)》(青中法联字〔2018〕5号)

66、劳动者申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待岗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终局裁决处理。

三十九、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

67、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当年度的年终奖应计算在内。    

68、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特殊时效。仲裁时效自年度结束之次日起算,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征得劳动者本人意愿,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自跨年度结束之次日起算。

四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仲裁时效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年5月)

69、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时效问题

全国范围内一直未形成统一的裁量标准。近年来,浙江高院、北京高院、江苏高院、江西高院等相继出台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规范。2019年以来,山东高院亦通过数份再审裁判文书确定未休年休假300%工资中200%工资差额部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1年普通仲裁时效,时效期间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根据上级法院裁判标准,为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2020年5月22日,我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九次会议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作出如下决议:

未休年休假300%工资中的100%部分属于劳动报酬,该100%工资部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特殊仲裁时效;200%工资差额部分系劳动者未能依法享受法定福利假日的补偿,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1年普通时效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用人单位允许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算,顺延仅限一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往期回顾】: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综合类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8月)
全国法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依据与裁判规则汇编
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司法文件与审理依据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关于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司法文件与裁判观点(更新至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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