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66:旷工

【往期回顾】:
全国法院:关于竞业限制纠纷的82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与适用的91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各省市:关于双倍工资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指导意见汇编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经济补偿与赔偿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
转载请注明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66:旷工

         

 

一、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四)》(2018年8月15日)

01、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旷工达到何种程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以按照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为标准进行掌握。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

02、关于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对此未明确拒绝仅表示需要考虑。之后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用人单位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法院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部分法院对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且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有错在先,劳动者旷工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所致,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第二种意见认为,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是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调岗虽不具有合理性,但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劳动者不应以旷工的方式进行消极对抗,如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倾向认为,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03、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旷工天数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决定范畴,只要经过法定程序、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即可。

四、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职工带薪年休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辽劳人仲字〔2011〕7号)

04、职工旷工天数、用人单位集中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可以抵顶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公民与法》2023年2月上(审判版))

0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答:不认定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亦未正式发出通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经过多年以后,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安排工作的,对于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非处于中止履行状态,而是已经解除。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能局限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这一种方式。在实践中,一边是劳动者不辞而别,长期不提供劳动,一边是用人单位停发工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事实上已经解除。如果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不辞而别,长期不在岗,属于旷工行为,此时也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从用人单位停止发放该劳动者的工资之日起计算。    

六、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06、旷工解约的认定

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

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

07、用人单位没有建立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对具体违纪行为规定不明确,若劳动者存在多次旷工、工作中多次打架斗殴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如劳动者明显违反职业操守等行为确实存在且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合法,但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从事实、证据及世俗、情理等角度从严把握。    

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08、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变相大量增加工作量,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即不去上班,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认定劳动者旷工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答:应审查增加后的工作量是否远远超出同岗位其他员工,或者岗位调整是否具有侮辱性、惩罚性,是否降职降薪,是否给劳动者生活工作造成较大不便,否则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行为,劳动者应遵从,如果不去上班构成连续旷工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九、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2016年7月18日)

09、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

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徐中法〔2019〕25号)

10、劳动者自动离职标准如何认定?

答:“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擅自离职,企业可以将其认定为旷工并按照严重违纪处理,也可以按劳动者自动离职处理。如双方当事人对自动离职的标准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则应按照约定或规定标准执行。    

因自动离职的事实本身发生争议的,则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查实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1、劳动者旷工,单位有无通知返岗义务?

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旷工事实发生前劳动合同履行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待岗、休病假或工伤停工留薪等,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先行通知劳动者返岗;如旷工事实发生前劳动合同履行处于正常状态,则用人单位无需再行通知劳动者返岗。

1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持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但未明确具体日期,且单位不同意休假,劳动者也未上班,此时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应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上载明的休息时间休假,如休假证明未明确具体日期,用人单位无法作出准假与否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不能进一步完善休假证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视情批假,如超出准假期限,单位通知劳动者上班,而劳动者坚持不上班,一般应当认定为旷工。

十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再审实务中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

13、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和工作安排,拒不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以旷工为由对劳动者作出处理的,一般应予支持。    

十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4、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虽然有规章制度,但是未经过民主程序,劳动者长期旷工的,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观点〕:

劳动者长期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法理依据〕:

劳动者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义务,为工作单位提供劳动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劳动者长期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致使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落空。

十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四)》

15、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前处于非正常履行状态如劳动者待岗、长期休病假等,双方对返岗事实有争议的,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往期回顾】:
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综合类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8月)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依据与裁判规则汇编
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司法文件与审理依据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关于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司法文件与裁判观点(更新至2023年10月)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类案同判规则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