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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74:终局裁决(二)

【往期回顾】: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217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双倍工资纠纷的219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65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加班与加班费纠纷的200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竞业限制纠纷的82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325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经济补偿与赔偿纠纷的252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185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与适用的91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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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审规则74:终局裁决(二)


十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

※适用范围

064、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计时、计件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

(3)奖金;

(4)津贴、补贴;

(5)带薪年休假报酬;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其他劳动报酬。

065、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066、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067、当事人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3)违法履行试用期的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068、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069、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二、适用程序

07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发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有符合终局裁决事项的,可以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受理,在受理通知文书中分别载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受理事项及另分案处理事项。分别立案受理,不得增加当事人负担,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交或者增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副本,需要增加相关材料副本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复制增加并交由申请人确认。    

07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时发现裁决事项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分别裁决,在仲裁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附号的方式予以区别;非终局裁决事项可能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不适用终局裁决。

072、集体争议案件中,单个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符合终局裁决,且分别作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不影响整个案件处理结果的,适用终局裁决。

073、最低工资标准的认定以作出仲裁裁决之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

074、对符合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予以驳回的,适用终局裁决。

075、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诉权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权。涉及一次性给付事项的,应当明确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十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

076、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确定裁决内容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事项时,应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单项数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确定仲裁终局裁决事项。

十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8〕181号)

077、一裁终局事项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078、争议内容既有一裁终局又有非一裁终局事项时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既包含属于法定一裁终局的争议,又有非法定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事项的,该裁决一般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内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

079、对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亦申请撤销裁决时的处理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中级法院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因为劳动者一旦起诉,仲裁裁决就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失去意义。因此,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基层法院即应对整个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

如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经征询用人单位一方意见,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撤诉并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用人单位也认为不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仲裁裁决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080、一裁终局裁决后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的处理    

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该裁决的,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停止处分。如该裁决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继续处分。

081、一裁终局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裁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经过前置仲裁程序。

082、一裁终局裁决的审查

一方当事人不服一裁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时,法院一般应根据裁决文书中程序性权利告知事项对该裁决进行审查,以判明该裁决是否属一裁终局裁决。

十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劳动争议部分)》(2010年第3期)

083、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相关程序应如何处理?

近来,中院反映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有些劳动者因不服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也有些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相关案件具体程序不够明确,且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起诉的案件跌地位及诉讼权利也存有一定的争议。对此,【我们认为】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旦劳动者起诉,仲裁裁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用人单位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失去意义,故原则上应当避免重复起诉的情况发生。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院立案部门应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后审查核实劳动者是否已在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核实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核实劳动者已经起诉的,告知用人单位直接作为劳动者起诉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并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相关材料移送基层法院;如中院立案后发现基层法院又受理劳动者起诉的,中院应注销案件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基层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应当对上述两种情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

十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084、关于“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的相关说明对“一裁终局”标的额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的,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判断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沪高法(2008)181号《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的规定予以废止。

085、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部分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我们认为】,对于双倍工资中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可按赔偿金看待,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086、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我们认为】,如双方当事人对给付经济补偿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是否已支付或支付金额大小有争议的,从快速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该经济补偿如在“一裁终局”标的额范围内的,可通过“一裁终局”的途径解决。

如案情比较复杂,涉及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审查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的,通过“一裁终局”方式处理不利查明案件事实的,该经济补偿争议不宜通过“一裁终局”途径解决。

087、替代通知期工资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有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条本意理解,替代通知期工资系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的替代给付,故替代通知期工资系劳动者享有的期限利益,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088、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拒不支付工资报酬等需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及未按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须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应如何适用的问题

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外,还需向劳动者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现《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 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我们认为】,因《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逾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已做了新的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执行。该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系赔偿金性质,属于《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089、关于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争议如何适用《调解仲裁法》47条规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调解仲裁法》47条第2项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执行劳动制度如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天数等不涉及具体金额的情形。如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涉及具体金额给付的,如加班工资、带薪休假工资等,则应按本解答第三条第1点的规定,即根据具体加班工资、带薪休假工资等的数额是否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来确定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

十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撤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应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一是核实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二是确定劳动者是否就该裁决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

三是审查用人单位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准予申请。

090、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只有终局裁决才可适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该法第47条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其中,经济补偿包括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反约定试用期以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裁决涉及数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均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上述是对一裁终局案件类型的明确,是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2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也即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仅需要审查仲裁裁决书主文有无写明该案为终局裁决。

该类案件立案及审查过程中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仲裁裁决书错误告知裁决属于一裁终局,后当事人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并获受理的,若申请人以仲裁委员会将非终局裁决确认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申请撤销裁决,法院经审查发现该案确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且双方劳动争议不宜通过撤裁程序解决的,应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准予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    

091、审查劳动者是否已向基层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一旦起诉并被法院受理,仲裁裁决即不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到期后审查劳动者是否已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已经起诉的,中级法院应对该案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直接作为劳动者起诉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中级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基层法院受理劳动者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若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者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予受理。

092、审查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审查当事人申请理由是否符合第49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情形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关键要点。若当事人申请理由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则法院准予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反之则驳回申请。

◎法院需要明确以下审查要点:

093、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认定

对该申请事由的审查,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处理结果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实践中主要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    

(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

(3)援引法条错误的;

(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的。

法院对于一裁终局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已认定的事实一般不作审查,主要审查在已认定事实基础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第二,法院在审查中要注意区分当事人举证不充分和仲裁委员会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两种情形。两者都有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但前者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并不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法院不作审查。后者事实认定错误系因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若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虽然仲裁委员会未在裁决书主文中援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但此类规定亦属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应当纳入法院对裁决是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审查范围。

09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明确以地域管辖分工为原则确定受案仲裁委员会,即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两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因此,若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则法院除确认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外,还需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在仲裁规定期间提出过管辖异议。用人单位在仲裁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视为接受仲裁管辖,其再以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095、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

“法定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所适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程序规则。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一致的,应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准。此外,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明确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事项外,“法定程序”不包括《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诉讼程序规则。

096、法院在类似案件审查中,需要注意对“及时补正”的时间作出界定,并且重新计算劳动者的起诉期限,在重新起算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再对是否撤销案件作出裁定。与此同理,仲裁裁决书记载的当事人名称等身份情况存在错误,仲裁庭亦有权进行补正。申请人主张此种情况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不予支持。

097、在对撤销仲裁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确定的程序予以认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2)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3)仲裁委员会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即违反有关送达、期间的规定;

(4)审理程序违法,包括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以及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实践中申请人提出仲裁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况复杂多样,法院在审查中应以是否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确已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为审查标准进行具体判断。

098、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认定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3)该证据属于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获取,违反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证据。

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虽不在少数,但实际上申请人对该事由的主张和举证均较为粗疏,在主张“某证据系伪造”或“仲裁庭依据伪造的证据作出裁决”之余,却未见对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099、法院审查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在法律法规未限定伪造证据主体的情况下,不应限定为被申请人一方。在证据系案外人伪造的情况下,亦可适用该法定事由。

第二,申请人在仲裁阶段已经认可某份证据的真实性,且未提出该份证据系伪造,若其在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否认仲裁时的意见,除提供证据推翻仲裁庭审中表述的,法院不予支持。

100、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认定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法院应认定对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3)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委员会责令提交该证据,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101、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仅主张“隐瞒事实”,而未就其所指向的具体证据进行说明并举证,不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法院应以申请人未能说明对方隐瞒何种证据为由驳回申请。

第二,隐瞒证据行为应当是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提交由其掌握的证据。若在仲裁中用人单位一方曾请求仲裁委员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但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则不构成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

第三,因申请人怠于举证而导致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一致,法院对其以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不予支持。“怠于举证”不仅指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交己方掌握或可以掌握的证据,还指己方未掌握但亦未要求对方提交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取证据。

102、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认定

索贿受贿是指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非法索要、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为谋求私利或为报答一方当事人业已给予或承诺给予某种利益,在仲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枉法裁决是指仲裁员玩忽职守、无原则迎合一方当事人,颠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

法院在审查仲裁员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时,应当严格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依据该条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应当提供审判机关或者纪检监察等机关认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书面文件。若仲裁员确实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十九、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31号)

※终局裁决适用的劳动争议范围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03、劳动报酬的范围

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基本生活费)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方面发生争议,如涉及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具体金额给付的,作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处理。

104、工伤医疗费的范围

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105、经济补偿的范围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106、赔偿金的范围

(1)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3)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07、工作时间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标准等工作时间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

108、休息休假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以及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

109、社会保险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在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此处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医疗费)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争议。

※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原则

110、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111、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不予支持的,适用终局裁决。

112、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裁决书的制作

113、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在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的方式予以区别,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终局裁决书编号:X劳人仲案字〔20XX〕第XX—1号;

非终局裁决书编号:X劳人仲案字〔20XX〕第XX—2号。

114、两份裁决书应对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分别说理,在裁决书的说理部分结束后另起一段,增加“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的表述内容,以阐明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分别裁决原则。

115、裁决书应当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1)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2)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裁决书应当载明相应救济途径

116、裁决书应当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应的救济途径,涉及一次性给付金额的还应当明确履行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117、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8、非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榕中法〔2018〕136号)

119、仲裁裁决案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书应明确裁决类型。仲裁裁决案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时,应对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作出裁决,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之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二十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3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次会议讨论通过)

120、〔终局仲裁与非终局仲裁的处理〕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就终局仲裁部分的请求与非终局仲裁部分的请求分别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终局仲裁的裁决书之裁决事项后,告知劳动者可以在裁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非终局仲裁的裁决书之裁决事项后,告知当事人可在裁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劳动者起诉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的协调〕

劳动者就终局裁决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并告知用人单位向受理劳动者起诉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辩,中级人民法院亦可函告受理劳动者起诉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起诉的终局裁决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作为抗辩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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