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75:终局裁决(三)

【往期回顾】: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73:终局裁决(一)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74:终局裁决(二)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217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双倍工资纠纷的219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加班与加班费纠纷的200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325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经济补偿与赔偿纠纷的252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与适用的91条指导意见

转载请注明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终局裁决(三)


二十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黑人社发〔2011〕132号)

122、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分别作出裁决的,应采用“一案双支号”即相同案号后缀阿拉伯数字附号的方式加以区别。例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第1号案件裁决,终局裁决文号应为×劳人仲字〔2018〕1-1号,非终局裁决文号应为×劳人仲字〔2018〕1-2号。

终局裁决,在仲裁裁决书首部文书标题下标明“终局裁决”字样,在诉权告知部分中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分别享有起诉权和申请撤销裁决权。

非终局裁决,在仲裁裁决书首部文书标题下标明“非终局裁决”字样,在诉权告知部分中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及起诉期限。

123、凡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类型的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或者驳回仲裁请求裁决的,均应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二十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黑人社发〔2012〕65号)

124、凡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黑人社发〔2011〕132号)第九条规定应当作出终局裁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终局裁决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终局裁决。    

二十四、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黑人社发〔2013〕53号)

125、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终局裁决,在仲裁裁决书首部文书标题下标明“终局裁决”字样,在诉权告知部分中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分别享有起诉权和撤销权。

非终局裁决,在仲裁裁决书首部文书标题下标明“非终局裁决”字样,在诉权告知部分中告知双方当事人起诉权及起诉期限。

二十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2013年8月)

126、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仲裁委的非终局裁决,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判决书应如何表述?

参考意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仲裁委的非终局裁决,分别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原告(并案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告(并案原告)。此类案件应作出一份判决,如已分别立两案号,两案号可在一份判决中并列列出。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应按一案报送上诉手续,二审法院立案庭应按一案立案。

对于同一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到先受理的法院并案审理。

127、经审查认为符合终局裁决的条件,但裁决未注明系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该裁决诉至基层法院,能否告知当事人按照终局裁决向中级法院起诉,或主动将该案移送至中级法院。    

参考意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终局裁决的案件,即使仲裁裁决书未注明系终局裁决,亦应按照终局裁决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服该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受理。同时可告知用人单位,其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不宜直接移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六、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沈劳人仲发〔2015〕4号)

128、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29、在同一案件裁决结果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也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委员会可在同一份裁决文书中表述,但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分开表述,分别注明属性,并告知当事人与之相对应的诉权及行使该诉权的期限。

二十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高法〔2015〕193号)

130、人事争议案件中是否适用“终局裁决”?

不能适用。终局裁决是对劳动争议处理做出的规定,不适用于人事争议处理。    

131、以下劳动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针对执行劳动制度如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天数等不涉及具体金额时,作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处理;如涉及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具体金额给付的,作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处理;

(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作为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作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处理;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作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处理;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竞业限制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作为追索经济补偿争议处理;

(6)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作为追索经济补偿争议处理;

(7)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作为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二十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132、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具备执行内容的裁决项全部为终局裁决,仅最后一项内容为“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的情形,用人单位如对终局裁决项内容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十九、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黔高法〔2012〕136号)

133、在一裁终局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其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内容。

三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高法〔2015〕27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次会议通过)

※终局裁决的范围

以下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

13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针对执行劳动制度如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天数等不涉及具体金额时,作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处理;如涉及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具体金额给付的,作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处理;

135、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作为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136、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作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处理;

137、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竞业限制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作为追索经济补偿争议处理;    

13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作为追索经济补偿争议处理;

139、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作为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三十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14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数项请求数额合计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超过的则不能一裁终局。

三十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银人社发〔2009〕154号)

14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作出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未区分一裁终局或非终局裁决事项的,由人民法院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三十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标准》(湘人社发〔2016〕76号)    

142、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作出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143、《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称“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病假工资、停工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

144、《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称“经济补偿”,包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经济补偿。

145、《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称“赔偿金”,包括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14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损失的,属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146、劳动者部分请求经仲裁裁决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他请求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可以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147、集体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单个申请仲裁,因相同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一并立案审理的案件,单个劳动者的仲裁裁决事项符合终局裁决情形的,按终局裁决处理。    

148、仲裁裁决书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14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立案时,不得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分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进行受理。

150、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诉权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权。

151、人事争议的终局裁决参照劳动争议执行。

三十四、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09)35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152、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多项仲裁请求的,单项裁决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单项裁决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前置裁决。

153、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属于确认争议的为终局裁决,属于给付争议且各分项裁决均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各分项裁决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为仲裁前置裁决。

15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同一案件的不同争议事项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可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裁决,但应在裁决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十五、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答》    

15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作出后,劳动者未起诉,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申请撤裁,在裁决被中院撤销后,劳动者若重新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实体权利是否受第一次裁决结果的限制?(即是否仅对原仲裁裁决支持的部分进行审理,未支持的请求不再予以审理和保护)。

答复意见:

(1)仲裁裁决被撤销包括撤销全部裁决和撤销部分裁决。

(2)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重新申请仲裁的问题。

(3)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否定该仲裁裁决效力的法律效力。

156、针对“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同时,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裁,中院受理后得知劳动者已起诉,裁定终结诉讼,在此过程中,如果劳动者撤诉,如何处理?

答复意见:劳动者撤诉,应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57、仲裁裁决未起诉的裁项。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起诉,或者因受到终局裁决限制没有诉权但提出抗辩的情形下,但经审查仲裁裁决确有问题时,法院是否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还是尊重未起诉裁项、终局裁决裁项,在判项中确认仲裁结果?

答复意见:要区分情形处理:对于仲裁裁决未起诉的裁项。

(1)双方都有诉权,都没有起诉的裁项,在判决中予以确认。

(2)受到终局裁决限制用人单位没有诉权的,劳动者在区法院起诉,若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了撤裁,此时视为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起诉之案中的抗辩权可及于仲裁的全裁项,不限于劳动者起诉部分;若用人单位未申请撤裁,其抗辩权仅限于劳动者起诉部分,不及于未起诉裁项。

三十六、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十中法〔2009〕104号)

158、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果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但其中某项请求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月金额的,则涉及该项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159、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事项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分别作出仲裁裁决书,并在裁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同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的权利。

160、双倍工资不适用终局裁决的规定。

三十七、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28号)    

※终局裁决适用的劳动争议范围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61、劳动报酬的范围

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病假工资、基本生活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发生争议,如涉及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具体金额给付的,作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处理。

162、工伤医疗费的范围

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163、经济补偿的范围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4)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差额。

164、赔偿金的范围

(1)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65、工作时间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标准等工作时间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

166、休息休假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以及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 

167、社会保险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此处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医疗费)的争议。 

※终局裁决的适用原则

168、驳回请求的适用终局裁决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包括仲裁请求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被驳回的。

169、关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理解

1、金额标准的判断,应当以仲裁裁决金额而非仲裁请求金额为准。

2、最低工资标准适用时间点的判断,应当以仲裁裁决之日而非仲裁申请之日为准。

3、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点的判断,应当以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为准。

4、涉及多项请求的判断,如仲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时,按裁决对应的各分项分别确定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或者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该项裁决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特殊情况的终局裁决

17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已经付出劳动的,因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而发生争议,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或者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该项裁决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17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因一次性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172、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终局裁决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173、不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

1、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2、对劳动关系存疑的劳动争议。

※涉及多项仲裁请求的处理原则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涉及多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在立案阶段和结案阶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74、可以分别立案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发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可以将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受理,在受理通知和应诉通知文书中分别载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受理事项及另分案处理事项。分别立案受理需要增加相关材料副本的,由仲裁机构复制增加并交由申请人确认,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交或者增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副本。    

175、应当分别裁决

仲裁机构裁决案件时,裁决事项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且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应当分别作出裁决,在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附号的方式予以区别,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裁决书应当载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

176、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裁决为终局裁决。具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177、非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具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裁决书应当载明相应救济途径

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均应当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应的救济途径,涉及一次性给付金额的还应当明确履行期限不超过十五日。救济途径的表述如下:

178、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79、非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十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180、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机构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视为已分别制作仲裁裁决书。

三十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

18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18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18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四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10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71次会议讨论通过,2009年10月13日发布)

185、双方当事人在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案件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调解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在民事调解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不再执行原仲裁裁决的内容。    

186、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依法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争议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以非终局裁决书形式作出裁决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在裁判文书中释明有关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而劳动争议仲裁委以非终局裁决书形式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十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部分)》

189、劳动仲裁部门将对既存在终局裁决事项又存在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案件一并作出非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是否一并处理?

答:为减少诉累,妥善解决矛盾,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后一并处理。再有,对于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部门请求确立劳动关系和因确立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补偿金等给付之诉,建议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一份劳动仲裁裁决,以避免因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处理程序的不同而产生判决与判决之间、判决与裁决之间的冲突。

190、对于劳动者因工死亡仅主张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补助金的,能否列入由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终局裁决的范围?

答:因上述两项赔偿的计算标准是确定的,属于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列入终局裁决的处理范围。


【往期回顾】: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之精选案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39则典型案例裁判摘要

全国法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依据与裁判规则汇编

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综合类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8月)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司法文件与审理依据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类案同判规则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