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76:终局裁决(四)

【往期回顾】: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73:终局裁决(一)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74:终局裁决(二)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75:终局裁决(三)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217条指导意见
全国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325条指导意见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76:终局裁决(四)

四十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91、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因不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而被裁定驳回的,对于用人单位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非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纠纷,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履行的事实与终局裁决认定的事实不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192、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19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作出非终局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仲裁裁决结果时未起诉一方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在仲裁裁决认定的未起诉一方当事人应获得的裁决金额以上或应支付裁决金额以下作出判决的,所作判决应以仲裁裁决金额为限。
四十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惠中法发〔2012〕6号)(2012年6月2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194、〔终局裁决问题〕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依法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争议事项,劳动仲裁机构以非终局裁决书形式作出裁决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属于劳动仲裁非终局裁决的争议事项,劳动仲裁机构以终局裁决书形式作出裁决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四十四、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6月28日)
195、审查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案件,应依据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仲裁申请时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判断。
196、劳动争议内容包含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内容范围外的其他争议内容的,但该其他争议内容明显不成立的或不影响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可纳入终局裁决的范围。
四十五、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197、〔终局裁决同时起诉的处理〕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撤回申请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对用人单位以申请撤销理由作为其答辩的意见一并审理。
劳动者的起诉被基层人民法院驳回或者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基层法院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中级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对是否同时存在上述两种诉讼的情况进行审查。    
双方当事人在申请撤销终局裁决诉讼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不再执行仲裁裁决内容的,应在民事调解书载明该内容。
198、〔分别起诉的处理〕
非终局裁决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均不撤诉的,应将后起诉的案件裁定并入前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在前案裁决文书中,应对合并审理的情形予以叙明;如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199、〔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程序可能影响裁决的情形。
四十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及修订说明》(深中法发〔2015〕13号)(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
200、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后提出起诉或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规定十五日、三十日,均应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次日起算。
201、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四十七、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深劳人仲委〔2023〕3号)
202、劳动者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裁决金额不超过作出仲裁裁决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203、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一)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加班工资;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四)其他劳动报酬,包括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04、劳动者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205、劳动者因追索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二)竟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五)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六)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七)其他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206、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假期工资争议(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除外);
(二)其他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207、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二)劳动者追索除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208、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209、仲裁请求中仅涉及终局裁决事项,仲裁委员会裁决予以全部或部分驳回的,适用终局裁决。仲裁请求中仅涉及非终局裁决事项,仲裁委员会裁决予以全部或部分驳回的,适用非终局裁决。
210、仲裁请求中同时涉及终局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仲裁委员会裁决全部驳回的,适用终局裁决;裁决支持或部分支持终局裁决事项,全部驳回非终局裁决事项的,适用终局裁决。
211、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仲裁裁决事项符合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212、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案件,应当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一)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    
(二)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具有密切关联性;
(三)非终局裁决事项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
上述裁决书按一式两份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的,即视为已分别制作裁决书,该案件统计为终局裁决案件。
四十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21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十九、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7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深劳人仲委(2017)4号)
214、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存在密切关联性,分别制作裁决书可能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除外。
分别制作裁决书的,应采用“一案双文号”的模式:即同一案件出具内容相同的两份裁决书(裁决结果应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及相应救济权利分项列明),并以不同文号区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例如:深劳人仲终裁〔2017〕XXX号为终局栽决,深劳人仲裁〔2017〕XXX号为非终局裁决)。
五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20日会议通过)
215、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给付单个劳动者的分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双倍部分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216、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未作认定,用人单位一方起诉的,应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具终局性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认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予以支持。
217、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也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告知用人单位将其诉讼请求向受理劳动者起诉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应分别审查是否同时存在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撤销仲裁之诉,以便两级法院沟通协调。
五十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湘人社发〔2016〕48号)
218、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给付单个劳动者的分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为终局裁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金额,为终局裁决。    
五十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
21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未区分一裁终局与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分项处理。
220、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请求的内容不得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
221、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前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已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此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抗辩应当一并审理。
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2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对是否同时存在上述两种诉讼的情况进行审查。
223、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当事人。    
五十三、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
22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事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委员会应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就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
五十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2016年7月18日)
225、〔仲裁裁决类型的确定〕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已经载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又对有关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的认定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226、〔终局裁决起诉、申请撤销的处理〕
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或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五十五、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温劳人仲〔2016〕1号)    
※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27、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计时(件)工资(含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2)奖金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3)津贴和补贴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4)加班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228、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或者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229、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3)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
(4)竞业限制补偿金。
230、赔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231、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32、因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发生的争议。
※终局裁决适用原则
23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作出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23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235、同一仲裁裁决中既含终局裁决事项又含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不适用终局裁决。
236、终局裁决在表述权利救济时应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果劳动者为被申请人的,表述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如果劳动者为被申请人的,表述为“被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有执行内容)。被申请人(如果劳动者为被申请人的,表述为“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23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的裁决书主文中既有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又有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适用终局裁决;但应在本委认为部分增加如下说理内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并不是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而仍然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范畴。因此,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五十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23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中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以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数额为判断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该条第1项中“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如何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应以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为判断依据。
239、“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以分项计算数额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涉及到数项,只要每一项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即可认定该案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240、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及行使该诉权的期限,具体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24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的“月最低工资”,应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公布的当地月最低工资为标准确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因此,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如遇到最低工资调整,应当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42、如果仲裁认为是一裁终局,而法院认为不是一裁终局,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是一裁终局案件,并在裁决书中告知当事人各自救济方式,用人单位不服,认为剥夺其诉权的,可以按照裁决书中告知的期限和权限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审查后如认为案件本身不是一裁终局案件的,应当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予以撤销。
243、如果仲裁认为是非一裁终局,而法院认为是一裁终局,如何处理
如果案件本身属于一裁终局案件,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非一裁终局案件,并据此告知当事人诉权及行使该诉权的期限,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该裁决不服,仍应按照仲裁裁决告知的权限和期限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是一裁终局而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    
244、当事人双方对终局裁决均不服,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对终局裁决均不服,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抗辩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或者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基层法院的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4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46、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用人单位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需裁定解决的事项”,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该项裁定,依法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
五十七、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6月28日)
※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范围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47、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等)。
248、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249、经济补偿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250、赔偿金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而用人单位仍不支付所应承担的加付赔偿金。
251、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产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原则
252、劳动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253、劳动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不予支持的,适用终局裁决。
254、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255、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在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的方式予以区别,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裁决书的文书制作    
256、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裁决书编号。
终局裁决书编号:X劳人仲案字〔20XX〕第XX—1号(样式见附件1);
非终局裁决书编号:X劳人仲案字〔20XX〕第XX—2号(样式见附件2)。
257、两份裁决书应对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分别说理,在裁决书的说理部分结束后另起一段,增加“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的表述内容,以阐明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分别裁决原则。
五十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宁中法[2008]238号)
258、在同一案件裁决结果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也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委员会可在同一份裁决文书中表述,但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分开表述,分别注明属性,并告知当事人与之相对应的诉权及行使该诉权的期限。
25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的主体条件仅限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反申请的,不适用一裁终局的规定。
只有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可以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用人单位撤销申请的,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260、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已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类案同判规则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