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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57: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5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57: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网址是:
http://rmfyalk.court.gov.cn
01、指导性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Ⅱ、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02、指导性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Ⅱ、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
03、指导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04、指导性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Ⅱ、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98号
05、指导性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地占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
06、指导性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Ⅰ、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案例文号】:(2013)盐行终字第0032号
07、参考案例:刘某诉北京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租赁柜台进行销售的,在认定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销售者时,首先,应当依据交易时向消费者出具的书面凭证载明的或者盖章的主体确定;其次,如果柜台承租者交易时已经向消费者明示自己作为销售者的身份,即便与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主体不一致,亦应确定柜台承租者系销售者;此外,对于名为租赁、实为挂靠经营的情况,应当认定柜台出租者是销售者。
Ⅱ、柜台出租者对承租柜台的销售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销售者在租赁期间违法损害消费者的权利,无论是违约损害还是侵权损害,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都有权要求柜台出租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柜台出租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案例文号】:(2018)京02民终8350号
08、参考案例: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时,应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文号】:(2021)沪03民终86号
09、参考案例:黄某某诉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请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蓄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0)苏11民再98号
10、参考案例:甘某权、甘某龙诉周某丽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案例文号】:(2021)粤民再284号
11、参考案例:常某诉北京某某英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案
【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消费者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在相对方未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酌情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
【案例文号】:(2022)粤0304民初6449号
12、参考案例:朱某某、姚某某诉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机票产品的过程中,通过格式条款就机票价款、使用条件、退改规则等关键事项作出的与相应航空运输企业的直销机票明显不同的约定,若消费者事先并不知晓通过以上两种渠道购买的机票存在该种差异且未获得其他方面明显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的,应认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文号】:(2016)沪01民终8534号
13、参考案例:金某诉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应当对保修期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提供免费三包服务,其向消费者主张其维修服务属于付费项目时,应当依正当程序原则履行合理证明及告知义务。经营者在维修收费时未履行正当告知程序,在诉讼中又无法提供符合基本形式要件的维修记录,或所提供的收费依据存在明显瑕疵,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已支付的维修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沪01民终50号
14、参考案例: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江门市蓬江区某装饰设计中心、江门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非法使用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案例文号】:(2021)粤07民初40号
15、参考案例:罗某诉江门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交易标的(小汽车)曾发生保险事故而销售者未向消费者履行完善、充分的告知义务,并导致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销售者的行为属于消极隐瞒事实,构成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依法请求增加赔偿三倍损失。
【案例文号】:(2022)粤07民终4310号
16、参考案例:某影视放映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长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与网络销售平台经营商签订合作协议,由网络销售平台运营商负责票务销售工作,网络销售平台运营商根据经营者要求在其运营的网络销售平台上设置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应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对象正确。
【案例文号】:(2022)鲁01行终194号
17、参考案例:贾某诉北京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主体,其行为能力应依据营业执照确定,即从事营业执照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生活消费需要,故公司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身份。公司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Ⅱ、在案件一方当事人因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身份而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不排除其作为商品买受人、服务合同订立人的身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下主张其权利。
【案例文号】:(2018)京02民终7119号
18、参考案例:曾某诉武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履行地变更能否解除合同问题。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若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经营者应在约定地点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当出现门店撤离或者搬迁时,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环境、地点均发生变化,经营者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且该变化增加了消费者的履约成本,消费者有权拒绝更换合同履行地并有权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案例文号】:(2021)鄂0104民初109号
19、参考案例:蒋某诉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航空公司制定会员积分有效期的合同条款,对“会员积分逾期作废”条款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如航空公司采取的提示方式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且相关条款并未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该条款应属合法有效。在航空公司已提供官网告知、手机App、电话查询等可供查询积分途径的渠道,以及航空旅客自己曾查询过积分的情形下,由此产生的积分逾期失效的后果应由旅客自行负担。
【案例文号】:(2017)沪0115民初64822号
20、参考案例:郭某诉某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故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经营者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方能收集和使用生物识别信息,且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营者违反双方约定处理信息或者因违约而停止提供某项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与其违约情形相对应的个人信息。
【案例文号】:(2020)浙01民终10940号
21、参考案例: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假冒伪劣食品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秩序,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文号】:(2021)渝0108民初37428号
22、参考案例:上海某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裁判要旨】: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一规定被称为绝对化用语规定条款。经营者在宣传其所获荣誉时,奖项名称中包含“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在属于《广告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下,以是否产生误导消费者、引起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后果作为认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
【案例文号】:(2019)沪02行终366号
23、参考案例:朱某某诉某健康养生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产品缺陷中“不合理危险”的判定,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用作一般用途且正常使用时是否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产品标示的性能是否具有合理期待的可能性;产品的结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消费时间内,是否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产品因存在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不应当因为消费者存在特异体质即免除该不合理危险产生的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销售者对消费者特异体质可能导致该不合理危险发生进行了明确的告知。
【案例文号】:(2022)鲁0113民初5595号
24、参考案例: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应按一千元计算的规定,请求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将购买人分次支付价款的总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判决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文号】:(2016)沪01民终10490号
25、参考案例:某台资自行车公司诉广州两某自行车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将自身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对比,应当施以更多的审慎注意义务,做到客观全面,避免一般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采用以直接竞争对手产品和自身产品进行片面对比的方式进行宣传,故意借竞争对手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当扩大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文号】:(2017)苏05民终3583号
26、参考案例:孙某某诉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1)京03民终12648号
27、参考案例:姜某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经营者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交易完成后,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产品质量瑕疵的,不能据此否定此前已经存在的欺诈之事实。汽车销售企业违反国家通告要求,不及时将召回车辆返厂修复,不向消费者告知真实情况,继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故意隐瞒事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信息,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依法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1)黑民再14号
28、参考案例:张某诉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从金融机构角度来说,格式条款简化业务程序、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效率,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估潜在的法律责任。而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领域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强调主体地位平等和意思自由。从本质上说,意思自治原则和格式条款都是为了交易的顺畅和便捷而服务的,两者的出发点一致。但从金融消费者角度来说,由于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消费者的强制。
Ⅱ、在金融交易中,既要尊重格式条款所体现的意思自治,又要特别保护金融消费者以维护实质的公平。法院裁判应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应注重司法的规范成本效应,可以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性地明确合同条款、变更短信通知模板、改进系统清算运行、培训员工专业服务等内容,促进金融机构以更优质的服务对待更多客户。
【案例文号】:(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4号
29、参考案例:李某某诉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而实施的维护移动通信市场秩序的行为,消费者应有一定的理解和容忍的义务。同时,企业在承担其社会责任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对消费者的不良影响。
【案例文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81号
【往期回顾】: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问答第0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001-100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第101-200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第201-224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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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2:劳动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3:婚姻家庭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4:执行案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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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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