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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91:执行案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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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执行案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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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参考案例:王某诉张某甲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不动产买卖从合同的签订、不动产交付到最终过户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其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物权期待权转向真正的物权。如果该期待权的转化进程被非自身因素阻断或影响,则基于买卖合同的相关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将受到侵害,若不通过司法等手段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更会影响社会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案例文号】:(2019)豫04民终1197号
173、参考案例:常某诉某银行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案外人在该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根据民法典第41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体处分、分别受偿”之规定,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当保障案外人依法参加执行分配程序,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602号
174、参考案例:某某农商行与甲公司、明某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因此,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且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39号
175、参考案例:赣州某房地产公司与杨某某、赣州某开发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签订买卖合同后的网签备案是行政强制性行为,是商品房买卖的公示而非抵押担保的公示,并不具有物权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保全或执行阶段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控制的查封行为从性质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经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的效力。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复90号
176、参考案例:中某公司诉神某公司、建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核准增资后,合作一方未履行增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合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增资的合作一方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增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5153号
177、参考案例:叶某、朱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买受人虽支付了商铺的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但商铺属于投资经营用房,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其权利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该商铺,买受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3)川05民初38号
178、参考案例:周某某与甲公司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尚未办理备案手续,客观上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买受人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应认定其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    
【案例文号】:(2021)鲁1191执异13号
179、参考案例:乔某与秦皇岛某投资公司、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在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已对该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后,该被执行人在另案执行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事实符合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应由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以维护执行基本秩序。该被执行人在明知其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在此后的另案中自行达成和解,损害执行基本秩序,并因个别清偿而损害前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214号
180、参考案例:某某信托公司与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杭州某某房地产公司、舟山某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
【裁判要旨】:
拍卖财产上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并非一律应予涤除。若租赁权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带租拍卖。
【案例文号】:(2019)浙09执155号
181、参考案例:梁某芳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判决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本案准确适用了该安排的相关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了案涉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判决,依法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文号】:(2022)粤20认澳1号
182、参考案例:上海某公司诉济南某机车车辆物流公司、山东某机车车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针对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的部分请求,在执行该裁决或判决的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2号
183、参考案例:蒋某诉郑某某、庄某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案外人对被执行的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时,不应机械理解该条第三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当案外人购买的房产是用于必要的居住需求,且并非用于商业性投资时,仍属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可以适用该规定排除执行。    
【案例文号】:(2018)琼民终873号
184、参考案例:安徽某制冷公司与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新的执行依据内容扣除已执行的部分,对案件继续执行。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491号
185、参考案例:台州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诉张某茂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所涉双方当事人,将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偿还数额通过和解方式降低,违反了案外人债权优先得到保护的约定,故原判决认定签订上述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6599号
186、参考案例:盘州某某公司与贵州某甲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对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权利归属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实施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取得变价款,与通过其他方式执行到位的款项,在判断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标准上并无不同,均应当以财产权利归属是否发生变动为标准,进而判断是否应当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78号
187、参考案例:案外人杨某某诉某某公司、朱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案外人以对不动产享有承租权为由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审查形式要件外,还应加强实质审查,通过审查签订时间、案外人实际占用情况、抵押登记报告中权属情况、租金支付情况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构成虚假租赁。对于案外人虚构租赁合同关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19)浙0726执异15号
188、参考案例:衡某与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参照“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理,执行阶段应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具体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这一情形中,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同样亦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案例文号】:(2022)川执监208号
189、参考案例:甘某某等与某建筑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追加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之情形,依照本条,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业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被执行人系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二是被追加主体为被执行人之普通合伙人,包括合伙企业的现任合伙人及“以协议签订时间”(债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而应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责任之已退伙合伙人;三是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即对被执行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对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而债务仍未全部得到清偿之状态。
【案例文号】:(2022)京执复206号
190、参考案例:任某诉雷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不动产连环交易中,次买受人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二手出卖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次买受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次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在次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次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次买受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对一般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案例文号】:(2023)渝民再275号
191、参考案例:王某某与吉某某、张某某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法律设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人民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且其申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应予准许。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470号
192、参考案例:哈密市某公司与张某强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庭审听证,不作出答辩,应承担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不利法律后果。法院经严格审查相关事实证据,可依法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文号】:(2022)兵1202执异6号
193、参考案例:某帝公司诉某省高速公司、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9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指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登记错误等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故意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391号
194、参考案例: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23)川2021执异19号
195、参考案例:深圳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在先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利害关系人作为轮候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通过公告得知执行法院向该案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裁定以及土地估价报告的情况,其未在执行异议中主张可能影响涉案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的事由;未提出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的具体事由;未提出证据证明执行法院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行为对其轮候查封债权的受偿产生妨碍。而仅以未向其送达土地估计报告等文书为由申请中止拍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复62号
196、参考案例:王某华诉何某忠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案
【裁判要旨】: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可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该安排施行之前,香港特区法院作出的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判令当事人只能在内地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增加了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时间及经济成本。本案准确适用了该安排的规定,依法行使了管辖权,在本案不具有该安排第九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情形的情况下,依法认可和执行了案涉民事判决。
【案例文号】:(2023)粤19协外认3号
197、参考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Ⅰ、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Ⅱ、在重整程序债转股情况下,应当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清偿。允许债权人对债转股抵债资产不足部分向担保人求偿,并不影响破产重整的效果。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虽然破产法院裁定批准,但债权人并未与债务人实际上就变更债务清偿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重整计划中每股抵债价格过高,明显偏离其实际价值,则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应通过评估、参照市场价等方式确定债转股股权实际价值,并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及继续承担责任的范围。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17号
198、参考案例:赵某梅与任某文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情形。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410号
199、参考案例:重庆某保理公司诉杨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Ⅰ、有追索权的保理特点在于保理商合法取得保理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后,在保理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前,提供资金的保理商仍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即便保理商另案向保理申请人主张权利并取得生效判决,在保理申请人未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前,保理商仍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
Ⅱ、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得执行应收账款,并判决确认应收账款债权,但是否“解除对应收账款的司法冻结”系针对执行行为,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自行依据生效判决作出判断,不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作出处理。    
【案例文号】:(2020)渝民再160号
200、参考案例:重庆某工程公司与青海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区别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应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作出分配。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复21号
201、参考案例:大石桥市某担保中心诉天津某工贸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只要受让人支付了对价并占有标的物,即便未办理登记手续,受让人也已经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虽然所有权在效力上尚存一定欠缺,但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基本原理,仍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
Ⅱ、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转让纠纷中,善意第三人是应对标的物具有正当物权利益且不知道也不应知道特殊动产物权发生变动事实的主体。为贯彻物权优先效力,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除非享有法定优先权,否则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案例文号】:(2018)津民终439号    
202、参考案例:甲公司与乙银行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不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被担保债权进行确认和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复169号
203、参考案例:乙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第三人予以否认该到期债权的,不予支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因在其他法院被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所发通知书理应中止执行,但不应当因此而被撤销。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复46号
204、参考案例: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否则不符合执行条件。生效判决主文确定了案涉质权标的物、行使质权范围及具体金额计算方法,由于计算方法中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并不明确,不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法定情形,目前并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违约金确定、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明确后,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复22号
205、参考案例: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诉神木县永兴乡某煤矿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表明其已选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在执行终结后又另行起诉,要求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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