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2023年发布十件交通类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2023年发布十件交通类典型案例
案例一、把酒言欢,同饮者醉驾车祸致死谁担责?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23日晚,张某甲同张某乙、罗某某、钟某某等六人吃宵夜,期间罗某某先行离开,其余几人喝酒到次日凌晨。散场后,张某甲自行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货车及一轿车发生刮碰,造成张某甲受伤后死亡及三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的父母陈某甲、陈某乙认为张某乙、罗某某、钟某某等人与张某甲共同饮酒,在明知张某甲大量饮酒后,未尽到善良劝阻管理义务和安全护送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永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乙、钟某某等人与张某甲共同喝酒到次日凌晨,在张某甲醉酒状态下,未制止其驾驶两轮摩托车,也未安全护送其到家,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治疗无效死亡。对于张某甲的死亡,张某乙、钟某某等人未尽到安全防范和保护责任,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某甲作为成年人,在醉酒状态下仍驾驶两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经综合分析判断,对于案涉事故,张某甲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张某乙、钟某某等五人各自承担4%的责任。因罗某某中途离开,张某甲等人在其离开后继续喝酒,故其对张某甲的死亡不承担责任。遂判决张某乙、钟某某等五人分别赔偿陈某甲、陈某乙各项损失53473.12元。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若饮酒者酒后达到不能辨别意识、无法安全回家的“醉酒”状态时,同饮行为作为先前行为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共同饮酒人应在合理范围内对处于“醉酒”状态的饮酒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危险发生。该义务主要包括:1.提醒、劝阻义务。在明知饮酒者有不宜饮酒的疾病、可能酒后驾车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应尽到提醒、劝阻义务;2.照顾、救助、通知、护送义务。发现醉酒或明显不适的饮酒者,共同饮酒人应当采取照顾、及时送医或护送回家并通知家属等措施。
案例二、路怒斗气,竞速超车抢道付出血泪代价!
【案件详情】:
2022年6月5日,厦门某物流公司驾驶员何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运货途中,与驾驶一小型轿车的张某互相多次竞速超车抢道,两车因偏移行驶发生碰撞。张某车辆失控后受何某牵引车推行,与环卫工人胥某停放在路边的轻型自卸货车相撞,货车冲上路旁绿化带并撞伤胥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胥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何某存在超速、追逐竞驶的驾驶行为,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存在超速、追逐竞驶的驾驶行为,负事故次要责任。
审理过程中,张某家属、胥某向何某、保险公司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险公司认为追逐竞驶属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不应理赔。
【法院审理】: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存在超速、追逐竞驶的驾驶行为,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追逐竞驶是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案适用交通肇事罪系择一重罪进行惩处。本案中,何、张二人案发前并不认识,结合案发时的车况路况、何某的避让行为等,可知二人主观上并无追求交通事故及死伤后果的故意,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本次事故原因力大小划分民事责任为何某承担70%、张某承担30%,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赔付。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系追逐竞驶驾驶行为的刑事罪名认定及民事保险赔付问题,系交通肇事罪中典型的刑民交叉问题。除法律适用方面意义外,本案也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何某、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因违规不文明的强行变线行为引发、激化矛盾,“路怒”“斗气”追逐竞驶,最终导致张某当场死亡、无辜环卫工人受伤、何某承担刑事责任的悲剧发生。在此提醒驾驶员们,宁让三分、不抢一秒,时刻将驾驶安全牢记心中,遵守交通法规,杜绝危险驾驶。
案例三、接单拉货,变更营运状态保险公司赔吗?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14日,陈某驾驶车辆与王某驾驶车辆在某高速公路发生刮擦后,两车驾驶员下车在高速公路车道行走。后刘某驾驶轻型货车撞到在高速公路逆向行走的陈某,造成陈某当日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陈小某等5人(受害人陈某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刘小某(轻型货车登记所有人)及保险公司赔偿60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上述轻型货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刘某用该车在APP上接单送货,并收取运费,讼争事故发生时该车正在接单送货,其使用性质由非营运改变为营运,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审理】: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小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向车辆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尽到说明义务,刘小某未将车辆使用性质改变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可以免予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相比非运营车,运营车日常参与道路交通的频率、路程等不同,面临的道交风险更大,投保的费用也更高。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免赔商业三者险。
有意愿从事车辆运营的轻型货车司机,一定要仔细检查车辆状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切不可因保费增加,心存侥幸,直接盲目上路。
案例四、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后再返回算逃逸吗?
【案件详情】:
2020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小轿车,由清流县某医院出发往宁化县城关方向行驶,行经宁化县某路段时,与其前方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驾车离开。约4分钟后,被告人刘某驾车在其同事叶某、谢某的陪同下返回现场,找到被害人罗某某,并由叶某报警,刘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刑事责任的谅解。
【法院审理】:
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交通肇事逃逸后短时间内主动回到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刘某案发后通过其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对判决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本案中,刘某主观上明知事故已发生,客观上仍然实施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未及时停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立即报案,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既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是对自身利益最大的漠视。司机开车上路,必须遵纪守法,切勿存侥幸心理,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抢救伤者,绝不能一走了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妄图逃避法律处罚的逃逸行为,损人亦不利己,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五、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借车一方需担责?
【案件详情】:
2022年10月7日中午和傍晚,被告人吴某珍两次在余某华经营的饭店吃饭并喝酒。20时30分许,吴某珍向余某华借车并驾驶余某华夫妇的小型轿车回家,行至半路时碰撞到路上行人,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经检测,吴某珍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8.3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珍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珍通过家属赔偿受害方30万元,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受害方18万元。
【法院审理】:
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珍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3人死亡、2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吴某珍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处吴某珍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受害方230万余元;判决余某华赔偿受害方65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方医疗费用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生活中,出借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例子并不在少数,本案中余某华明知吴某珍饮酒仍将车辆出借,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务必尽到审查义务,不得将车辆出借给饮酒、未取得驾驶资格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切勿心存侥幸,以为一时驾驶无关紧要。道路安全无小事,依法安全、文明驾驶,既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案例六、酒令智昏,酒驾冲卡数罪并罚!
【案件详情】:
2023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向莆田市涵江区方向行驶,在途经荔城区西天尾镇时,恰遇公安机关民警在该处设卡夜查醉酒驾驶执勤。郑某某见状加大油门驾驶车辆闯关,无视民警示意停车的警告,连续冲撞民警设卡用的2部不锈钢伸缩护栏及1部警用全自动遥控破胎器后逃离现场。民警随即驾车追捕郑某某,后于同月21日0时许将其抓获归案。郑某某拒绝配合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在医院,郑某某拒不配合血样抽取,并意图咬伤民警,被控制后才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54mg/100ml。
【法院审理】: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为了逃避检查,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赔偿经济损失,预交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为了逃避处罚还强行冲撞关卡,不但威胁自身安全,更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这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与财产都息息相关,酒后驾驶,终将害人害己。同时,遇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检查,若对处理结果不满,应当按程序依法维权,切勿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案例七、醉上加罪,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逃逸受严惩!
【案件详情】:
2022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莆田市涵江区某酒店参加品鉴会,经过3小时的名酒品鉴后,郑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自涵江往莆田方向行驶,行至莆涵大道某路段,在交通繁忙的城区主干道上连续加速变道超车,最终以90km/h的速度碰撞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郑某某随即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短短数小时,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嫌疑人郑某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酒驾、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当庭宣判,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醉驾加肇事逃逸,就是错上加错,醉上加罪!切莫心存侥幸、肇事逃逸,否则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本案再次给各位驾驶人敲响警钟,醉在酒中,祸在路中,生命无价,拒绝酒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勇于承担责任,千万不可一错再错,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案例八、超标电车,酒后驾车不限于驾驶汽车!
【案件详情】:
2023年5月14日13时许,陈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省道从建阳区莒口镇往建阳城区方向行驶,骑行过程中陈某直接越过道路中心虚线,与对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审查发现,事故中的货车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因赔偿金额问题与王某以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产生纠纷,于2023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中,虽然陈某骑行的是电动车,但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所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相关参数要求,该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涉案货车仅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也已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因车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货车司机王某赔偿。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法官酌情确定由货车司机王某承担40%的责任,由陈某承担60%的责任。综上,法院仅支持陈某家属扣除赔付之后总金额的40%。
【法官说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其中的“车”,并不仅仅指的是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还包括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根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二轮电动车超过相关参数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依法依规认定为机动车。酒驾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风险,因酒精麻痹作用,会使得骑行人、驾驶人反应迟钝、操作能力降低、注意力分散甚至进入睡眠状态等。因此,生命无价,酒后莫“驾”!请勿忽视或低估酒精对人体的影响,切莫拿生命“做赌注”,一次的侥幸和不在意,就可能让这一生都追悔莫及!
案例九、违法停车,停车妨碍他人通行也需担责?
【案件详情】:
2022年8月31日,江某驾驶重型作业车在建瓯市玉山镇中心街区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练某,致其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现场有三辆私家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造成道路变窄。9月26日,建瓯市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三辆私家车车主陈某、林某、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练某女儿与江某、陈某、林某、刘某经过调解,各方于11月22日达成“交通事故调解书”,共同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各类赔偿费用合计31万余元,其中,由江某、陈某、林某、刘某各承担7万余元。
【法院审理】:
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建瓯市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事实及事故认定,本案中三辆私家车车主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认定路边停放的机动车即使未与事故相对方发生碰撞,仍应承担事故责任,但其过错在本起事故发生中起的作用小,负事故次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本起事故中,江某、陈某、林某、刘某按责任大小所赔付的金额分别由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共计27万余元。
【法官说法】:
道路安全系万家,平平安安是幸福。大多数人认为,车辆只有在驾驶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会承担事故责任,造成许多驾驶员对违法停车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乱停车面临的不仅仅是一张“罚单”,有些驾驶员仅仅图方便将车随意停放,这种行为不仅导致车辆不必要的剐蹭、碰撞,影响交通,甚至如本案一样造成安全隐患、人员伤亡。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文明规范停车,予人方便,予己方便。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案例十、潜在危机,私家车辆外借需谨慎!
【案件详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彭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投保了交强险的小型客车交付给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管理。2022年12月15日,苏某某驾车搭载醉酒的黄某甲至古田县鹤塘镇某店门口。苏某某离开车辆时,未将车辆熄火并将车钥匙留在了车上。随后被告人黄某甲电话邀约郑某某出来玩,并擅自无证驾驶该车辆去接郑某某,在返回途中碰撞到行人黄某乙,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当日,黄某乙入住宁德市某医院治疗,同月27日死亡。经鉴定,黄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9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古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黄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彭某某、苏某某作为肇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过错,酌定彭某某、苏某某分别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经济损失136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某某对赔偿数额中的27万余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彭某某对赔偿数额中的13万余元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8万余元。
【法官说法】:
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在拿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开玩笑,也是在挑战法律底线,未取得驾驶资格就驾驶机动车辆,更是“险上加险”,是对社会和自身都高度不负责的行为,广大群众莫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也提醒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对外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查看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饮酒等情形,千万不要随便出借,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