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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普法54 | 代位继承法律问题解读

漯河中院王瑞珺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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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继承常常成为引发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在社会人际关系发展呈现复杂化、家庭财富积累数量和形式增多的背景之下,遗产继承问题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了解继承的法律知识,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这里,我们就对继承中的代位继承相关法律问题予以阐述。

01


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对遗产的继承必须遵循顺位要求,存在前一顺位继承人时,属于后一顺位的继承人就不能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家庭财产在一般法定继承中的流向,是由被继承人到继承人,再到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等直系晚辈血亲。此时,对于本属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而言,如果其早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财产就只能流向其他子女,或者流向第二顺位的亲属。而作为被继承人直系晚辈血亲的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一般就不能在法定继承中获得被继承人的部分财产权利。而现实生活里,这部分物质财产对部分群体而言可能具有很大影响。代为继承制度的设置,为被继承人直系晚辈血亲关于家庭财产的遗产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此外,按照法定继承的顺位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通过代位继承可以填补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相互之间继承权的空白。并且,由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代其父母参与继承,在继承顺位上更加靠前,对其继承权利更加有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02


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中,

可以适用代位继承的人员范围

有什么不同?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而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时,应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而不包括兄弟姐妹的其他直系晚辈,也就是说,在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是受辈数限制的。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审判实践中,遇需审理第二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的问题时,应严格把握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03


养子女、继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在代位继承中,法律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为直系晚辈血亲,对这一概念需要进行充分理解。一般而言,晚辈直系血亲,是指与被继承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晚辈亲属,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位继承并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要存在晚辈直系血亲就会发生代位继承。


在民法体系中,还有一种拟制血亲亲属,拟制血亲和血亲具有同等的亲属权利义务。因此,拟制血亲也同样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因此,此类人员也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继子女为第一顺位或相当于第一顺位的代位继承人时,存在限定条件,即必须与被继承人或被代位继承人确已形成扶养关系。虽有继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人的子女不能代位继承。此外,继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还应以继子女身份的保持为前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04


代位继承能够继承的

财产范围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被代位继承人如果健在时能继承多少份额,代位继承人也一般只能继承多少份额。如果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已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或被剥夺继承权,其子女无权再代位继承。同理,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所考量的因素,存在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等情形时,同样适用于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份额的确定。

05


存在遗嘱时可以适用代位继承吗?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也就是说,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那么涉及分配给该继承人遗产的这部分遗嘱会因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不发生依据遗嘱的代位继承。在没有其他遗嘱的情况下,这部分遗嘱所涉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发生继承。

06


胎儿能够代位继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上述条款,笔者认为,通过体系解释,可以肯定胎儿在代位继承中存在权利,但审判实践中对胎儿代位继承权的处理需要《民法典》第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综合适用。即在法定继承情形下,继承人(张大三)先于被继承人(张三)死亡,继承人(张大三)的子女(张小三)作为胎儿尚在母体没有娩出,则对被继承人(张三)遗产中原本由继承人(张大三)有权继承的份额予以保留,待胎儿(张小三)娩出后分三种情形予以不同处理:情形一,若胎儿(张小三)出生时是活体的,则由胎儿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张三)遗产中继承人(张大三)的份额;情形二,若胎儿(张小三)出生时是死体,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张三)的第一顺位其他继承人继承;情形三,若胎儿(张小三)出生时是活体,但不久死亡,对于该保留的份额,先适用代位继承规则,由胎儿(张小三)代位继承,再适用法定继承,该份额对应的财产转化为胎儿(张小三)的遗产,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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