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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冻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当然及于股息、分红等股权收益的问题

最高院执行局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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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
关于冻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是否当然及于股息、分红等股权收益的问题

【基本案情】:

都某某与金市公司、依河公司(均为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L市J区法院于2019年1月判决金市公司、依河公司向都某某偿还1200.52万元本金及利息等。J区法院此前在案件办理中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依河公司持有W银行的2000万股权,相应协助执行(以下简称协执)通知书载明:(1)冻结依河公司在W银行2000万的股权,冻结期间未经该院准许不得买卖、变卖、转让,不得支付股息及红利;(2)冻结期限为三年。该案上述判决生效后,金市公司、依河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都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J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8月向W银行送达协执通知书、执行裁定,要求协助提取、扣划依河公司在W银行的到期股息、红利(分红款)共计2400万元。W银行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该协执通知书。J区法院认为,股权的冻结效力及于股息、红利,涉案股权冻结系轮候冻结,扣划冻结股权对应的分红款突破轮候冻结股权的效力,应予纠正,于2021年7月裁定撤销该协执通知书。都某某不服,向L市中院申请复议,该院裁定驳回,都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申诉。

另,W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依河公司持有W银行股份1.5亿股。2015年依河公司将持有的4000万股质押给某证券公司,将持有的1.1亿股质押给厦门某银行。J区法院2019年8月第一次要求扣划前,已有14个法院、3个公安部门先后要求W银行协助冻结依河公司持有股权、分红等股权收益,涉及金额数亿元。自2016年起,因依河公司涉案,W银行停止向依河公司支付分红款,此部分分红款目前在W银行应分股息科目中挂账处理。未分配分红有:2016年1380万元、2017年1437万元、2018年1480.50万元、2019年1513.50万元、2020年892.50万元,合计6703.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股权执行司法解释》)于2022年1月1日施行后,J区法院将案件所涉依河公司持有W银行的股权冻结文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公示,是首轮公示。在河南高院执行监督期间,J区法院于2022年1月作出执行裁定,提取、扣划依河公司在W银行基于持有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3350万元。W银行于2022年2月14日将该公司的股息、红利款2400万元汇至该院标的款账户,都某某于2022年3月4日领取上述款项。

执行中,河南高院就冻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当然及于股息、分红等股权收益等相关法律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问题】:

第一,冻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当然及于股息、分红等股权收益,还是应以法院的执行裁定、协执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中载明的冻结范围为准?

第二,依据《股权执行司法解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股权冻结效力能否对该规定生效前已依法冻结的股权效力顺位和范围产生影响?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规定》)能否参照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冻结?

【不同观点】:

前述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股权的冻结当然及于股息、红利等股权收益;《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J区法院从银行扣划的2400万元分红款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都某某,执行回转难度较大,维持现状较为妥当。第二种意见认为,股权的冻结是否及于股息、红利等股权收益,应以执行裁定、协执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中载明内容为准;《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规定》不能参照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依据《股权执行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股权冻结公示优先”原则,并不能改变此前其他案件对案涉股权冻结的效力和顺序。

【法官会议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一致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38条,对于股权的查封效力,当然及于股息、红利;协执通知书是否写明股息、红利等内容,并不影响股权的查封效力范围。

本文转载自《执行工作指导》总第84辑,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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