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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21辑)

dzwcpa整理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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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选编
第21辑
284、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两机动车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受到损害,因一机动车所有人已因该事故死亡,受害人(行人)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死者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仅要求另一机动车所有人赔偿其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因双方共同违章行驶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受到侵害,两机动车所有人均是致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受害人明确表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而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权利的,有人认为,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死者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仅起诉承担连带责任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即使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他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判令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也有人认为,共同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侵权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但受害人仅起诉特定的侵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权利的,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被放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应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被起诉的侵权人仅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两机动车所有人违章行驶致人损害,各机动车所有人都不能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与对方的行为发生结合,而是因偶然的原因使二人的行为发生结合致人损害,属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二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应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两机动车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到损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时,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单独侵权时,各行为人分别承担责任。赔偿权利人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坚持对部分共同侵权人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干预,但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的诉讼侵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并应当从判决总额中予以扣除,剩余部分由应当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著《中国民事审判前沿》
285、合同部分内容存在无效情形,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整体无效。
【观点解析】:
合同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无效,但若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具有无效情形,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的,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对其他部分仍应履行,人民法院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整体无效。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2)
286、商家作出的最低充值金额限制规定应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经营者作出的最低充值额限制属格式条款,占用了消费者的多余资金,且收取退款手续费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8辑
287、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新还旧承担担保责任。
【观点解析】: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应视为担保人放弃以特定的借款用途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即使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还旧,也不能以此借款用途作为免除担保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1)
288、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    
289、买卖双方均认可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但在诸多重要事实上存在疑点,人民法院应综合各种证据准确认定是否存在真实购房关系。
【观点解析】:
买爱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的情况下,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依据明显不足,且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1)
290、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认定
【观点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由于恶意串通属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主观内心动机的活动,审判实践中难以判定,只有通过对案件客观事实进行严密的逻辑分析,来判断当事人的主观真意。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
291、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问:甲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乙,后又高价卖给丙,房屋尚未过户,乙起诉甲,一审法院判令甲将房屋过户给乙,涉案房屋并没有办理财产保全;甲不服上诉,上诉期间又将房屋卖给了丁,并办理了过户。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否对甲的行为进行处罚?    
【观点解析】:
甲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并不能对甲进行处罚。理由是对于公民不论实施何种处罚,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学理上称为“执行前的保全”。在判决生效后,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此时权利人还不能申请执行保全,担心义务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前的保全,由人民法院对财产釆取査封、扣押、冻结措施。
结合上述案情,由于涉案财产并未办理诉讼保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甲在上诉期间转让涉案标的物的行为并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能对其处罚,但乙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292、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观点解析】: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理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
293、对房地产项目转让中一物数卖行为的认定处理
【观点解析】:
一物数卖是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一种类型,表现形式多样,无法采用同一标准进行处理。因此,如何诠和解决此类纠纷成为困扰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
294、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的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5辑
295、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性质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有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296、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观点解析】:
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后应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
297、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观点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6条(对应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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