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普法67 | 成年后的子女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未成年时的抚养费?
公众普法66 |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应否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
2004年,覃薇与恋人大熊生育了女儿熊小红,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熊小红出生后便独自跟随母亲覃薇在南宁市上林县某乡镇生活,一直到三岁后改由父亲大熊单独抚养。在此期间,熊小红一直未向覃薇索要抚养费,覃薇也未主动支付任何抚养费。2023年9月18日,年满19岁的熊小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覃薇支付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以每月支付2000元为计算单位,从3岁至18岁,共计36万元。
熊小红认为覃薇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理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但多年来,作为覃薇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鲜少看望上诉人,上诉人在未成年时对母亲的印象极其模糊,也甚少感受母爱。熊小红成年后才得知母亲多年未付抚养费,因而到法院起诉,要求覃薇支付其3岁起至18岁时的抚养费。
覃薇认为熊小红三岁前由自己单独抚养,大熊也从不曾过问。至2007年熊小红三岁后,经过双方协商,决定将熊小红的抚养权变更为大熊,当时双方口头商定由大熊独自抚养熊小红,覃薇不需支付抚养费。
上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认为:抚养费设立的目的与价值是为了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壮地成长。子女在成年之后,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消灭,就同时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索。现原告熊小红已成年,故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熊小红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关于此类抚养费的追偿,应注意:
一是要看在离婚时是否有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如果熊小红的父母双方在离婚时有协议要求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的,熊小红在成年之后向覃薇索要抚养费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覃薇应按该协议履行抚养义务。但因覃薇与大熊离婚时,并未就抚养费问题进行协议,因此,熊小红成年之后追索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看成年子女是否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相关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意味着,即使子女已经成年,如果他们满足上述条件,仍然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熊小红已经年满19岁,且高中毕业,不满足上述条件,故法院对他的诉求不予支持。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为人父母应当帮助子女成长成才,在抚养费的问题上,其支付应当是积极主动的,而非越来越多地依赖诉讼这一手段。当未成年或者成年子女在遇到困难的时候父母双方都应当出一份力。而对于离异家庭的子女来说,在未尽抚养义务一方父母不支付抚养费时,也应尽早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