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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

安徽时评 安徽时评 2024-05-02

4月8日,备受关注的“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有新进展。

据河北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所谓的核准追诉,是指在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行凶的案件中,下级人民检察院就是否追究未成年人嫌疑人刑事责任的问题,逐层请示报告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追诉的制度。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核,批准了下级检察院追究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刑事责任的意见。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完善。在此之前,我国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4周岁,经过修改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的,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犯罪低龄化社会现状做出的立法调整,在此案中得到运用。

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案件情节恶劣,令人震惊。如今3人被核准追诉,将承担刑事责任,遇害学生的亲属得到告慰,法没有向不法让步。

作为一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被追究刑责案件,绝不仅仅是国家运用刑事手段惩治了3个顽劣少年这么简单。刑罚作为社会治理的末位手段,自身具有很大的副作用。这种严重的社会治理手段被用以3名未成年人身上,虽是罪有应得,却也发人深省。

个案背后是我国犯罪日益低龄化的社会问题。成年人犯罪责任自负,青少年犯罪却可能是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责任。

一些青少年犯罪行为是由家庭环境引起的。缺少爱与关注,父母不良言行,以及社会教育资源和发展机会的不平等,都可能对青少年成长产生影响。在不良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容易敏感、自卑和极端,犯罪率和受到侵害的概率更高。

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3人的父母以及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职责,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是否缺乏引导和关注,都值得深究。

惩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个案正义得到伸张的同时,更应反思社会责任和家长角色的缺失。举一反三,分析作恶少年的生长环境,尽最大努力铲除不良土壤。只有把这些环节全部衔接起来,社会关注的意义才能最大化。



撰稿:吕义盛
编辑:韩小乔 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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