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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打假“捞钱”,行不通了!

安徽时评 安徽时评
2024-09-07

‍你会在明知道物品是假货或者有瑕疵的情况下,依然花钱买下来吗?

大部分人的回答是否定的,但是,有一类人不但会买,而且是大量购入,以便“维权”之时获得更多的赔偿。


行走在灰色地带的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严重危害正常的市场秩序。



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


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举例来说,张某购买100盒咖啡,发现咖啡过期,随后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认定张某为“职业打假人”,其行为属于知假买假,那么法院仍然支持张某在合理消费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可能只会对其购买的1盒过期咖啡支持十倍赔偿,其余99盒则不予支持。


也许有人会为职业打假人鸣不平,“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怕打假人,还不是因为心里有鬼”“这是为我们消费者除害”……


但事实上,一些职业打假人打着正义的旗号,实则牟取私利。


最高人民法院为何会出台上述条款?正是因为一些职业打假人会一次性购买若干数量的同一商品,经过一番认真“研究”,从食品或包装中仔细发现“问题”,然后以电话联系告知企业,以此相要挟,要求予以十倍赔偿甚至更高。


索要不成,就利用如“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的规定,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获得赔偿。原本是鼓励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规定,反倒成了职业打假人赚钱的手段。


在买卖交易中,消费者处于劣势,一不小心就被不良商家蒙骗,因而会对“伸张正义”的打假人生出好感。


但“敌人的敌人”未必就是朋友,职业打假人真的是在为消费者说话吗?


在高额赔偿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职业打假手段越来越偏激,故意在商品标签、说明书、广告等方面寻找缺陷,甚至伪造商品或损害商品质量,以索取高额赔偿。


看似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为消费者发声,实则是利用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甚至一些企业利用职业打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演变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健康的市场环境。


消费者维权应当是基于合法、合理的诉求,而不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谋取不正当利益。消费者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看待职业打假人。


当然,职业打假行为客观上弥补了行政执法机关打假力量的不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净化市场,但其背后隐藏着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潜在的道德风险亟须通过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


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职业打假人轻松赚钱的时代,该结束了!尤其是在当下,营造便利宽松的市场环境,呵护各类经营主体,才能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消费信心。


在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对职业打假行为也有明确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这些条例的出台,释放出强烈的信号——压缩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生存空间。


打假并没有错,但不能让打假变了味。归根究底,良好的秩序,不能依靠打假来维护。


如何遏制商家缺斤少两的行为?消费者如何更快更好维权?比起职业打假,这是消费者更期待解决的问题。




撰稿:彭园园

编辑:韩小乔 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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