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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了,就差你了!

深圳企服 2022-07-15



市级扶持政策



1


2021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实施主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倒计时

10天(截至2021年12月24日)

申报基本条件要点

(1)企业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为法人,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2)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和竞争优势;独立核算的近2年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经费占主营收入比重、研究开发项目数、研发项目转化应用率、拥有知识产权数量等主要指标达到对应行业类别最低标准(详见附件);


(3)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位于深圳市内,已建立并运行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拥有600平方米以上专属工作场所;


(4)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和专用软件原值应在800万元以上,且70%以上(按原值)位于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专属工作场所;


(5)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应不少于50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博士学位的研发带头人应在5人以上,专职研发人员中拥有本科学历或助工职称以上的应达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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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物联网示范项目征集


实施主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倒计时

8天(截至2021年12月22日)

征集内容

示范项目分为“关键技术攻关类”和“融合应用创新类”两个类别。

(1)关键技术攻关类

项目在物联网领域相关智能感知、新型短距离通信、高精度定位、边缘计算、操作系统、可信安全、数字孪生等方向取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在物联网与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融合创新方面,促进物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夯实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基础。


(2)融合应用创新类

项目助力智慧城市、数字乡村、智能交通、智慧能源、公共卫生、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建造、智慧环保、智慧文旅、智能家居、智慧健康等重点领域应用发展,推动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垂直行业的深度融合,有力支撑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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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广交会展位费资助事项)预申报


实施主体

市商务局

倒计时

6天(截至2021年12月20日18:00)

支持内容

第130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参展企业支出的标准展位费(不含展位配置费及特装费),包括在第130届广交会室内展厅、户外展场和A区中央通道进行展示所实际发生的标准展位费用。

支持标准

按照深圳交易团参展企业的标准展位费实际支出给予全额财政资助,如超出资金预算规模,则按比例折算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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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扶持政策



4


2021年第四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

资金申报


实施主体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倒计时

3天(截至2021年12月17日)

奖励条件

(1)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

①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②申请的园区(基地)为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2)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奖励

①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②申请的单位承办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


(3)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①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②申请的项目为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或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奖励标准

(1)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

①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

②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③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2)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奖励

①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②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①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②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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