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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主持:听王利明教授讲民法典这些事儿

高树 高树在远山 2023-08-25

卢梭曾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民法典,不禁让法律人欢欣鼓舞,更让普罗大众感受到法律的魅力和生命力。

 

6月16日,一场关于民法典的直播讲座在深圳举行。此次活动我作为主持人,十分有幸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的王利明教授,为观众带来主题为“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讲座。

 

王利明教授是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一直以来参与民法典起草和编纂工作,为了民法典可谓呕心沥血。王利明教授还是我的大师兄,今天听了他的讲座,令我仿佛回到了大学时代。他的演讲娓娓道来,静水流深,内心深处波澜壮阔,大开大合,但表面表现出来非常的平静,他所讲的内容大于形式,用朴素的表达展现了作为法律人的眼界和胸怀,展现了法学家的深厚功底和对法律的独到见解,非常有大智慧。


今天这堂课,王利明教授用深入浅出的方式,解读民法典这些事儿。身为听众,我认为打开就是别开生面,听听一定醍醐灌顶!今天,特别整理了王利明教授讲座的核心要点,作为本公众号的第二篇文章,分享给各位读者!


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王利明


△直播讲座

一、我国民法典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典,编纂法典是一件重大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昌盛的象征和标志。


(一)关于民法典的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第一、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第二、在民事领域的立法中,民法典具有基础性地位;第三、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民法典是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 (二)我国民法典的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概括为三个特色,即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第一,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第二,民法典的编纂程序保障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第三,我们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有三大创新,即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以及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第四,民法典的内容也是围绕上述三大特色而展开的。


二、我国民法典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具体体现


(一)民法典充分反映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

1、民法典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


2、民法典有效协调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巩固了改革的成果。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民法典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一,重视家庭的和睦,弘扬家庭美德。

(1)在婚姻家庭、继承编中弘扬核心价值观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促进家庭的和睦,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三、互助互爱,守望相助。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在继承中,就法定继承而言,西方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来确定继承人和遗产的分配。我们的法定继承中,还提倡家庭成员之间、亲属之间相互扶养、相互帮助,所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129条)。同时,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1131条)。

 

4、民法典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第一、强化了人格尊严的保护。民法典第990条,一般人格权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内容。民法典第1002条在规定生命权的同时,规定的生命权的内涵不仅包括生命安全,同时也包括了生命尊严。

    第二,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三,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关爱。


(二)民法典适应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强化对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1、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1)人格权编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体系。十项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构成,且保持了开放性。

(2)民法典人格权编强化对生命、健康、身体的优先保护。一是为了宣示对这三项权利的重点保护,二是为了明确其内容,而且扩张了其内涵

(3)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规定禁令、删除、更正等制度,强化对损害的预防。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

(1)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保护业主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942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944条新增第3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保护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4)回应了风险社会的时代需要、强化预防和救济。


民法典第1254条在总结侵权责任法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对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一是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任何人违反这种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二是在发生高楼抛掷物人损害以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四是确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


(三)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科技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


1、强化对隐私的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次明确了隐私的内涵,提出了私生活安宁权的概念。


2、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的相关的保护规则。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1)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

(2)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新增了生物识别信息和健康信息等。

(3)借鉴GDPR的相关规定,将原《民法总则》所列举的七种行为统一用“处理”这一表述来概括,更加准确。

(4)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已知悉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第1039条),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3、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能够作为财产保护。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5、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Ε·博登海默所解释的:“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


(四)民法典回应了资源环境恶化带来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的时代问题


第一、规定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增加了生态破坏责任。


第三、增加了故意违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规定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五、物权编、合同编强调物的利用和处分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禁止滥用权利污染环境。


(五)民法典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有效回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1、为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合同编中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则。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就对合同的成立时间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完成了担保规则的现代化,建立了更为完整、统一的担保权利体系。


一是物权编统一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制度。物权编对于动产担保的设立要件进行了统一,删除了原《物权法》不同动产抵押不同等级机关的规定,促进了动产抵押登记的一体化;二是物权编简化了对担保合同条款的要求。400条第2款关于设定抵押权合同条款的规定与原《物权法》相比要求更加简单;三是关于流押流质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第401条和第428 一方面承认了流押流质条款并不当然无效;四是确立了担保物权受偿顺序的顺位规则。主要是依据登记时间确定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五是担保合同范围的变化。第388条第1款第2句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一规定是具有开创性质的变化;六是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一是第395条明确了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二是第342条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三是第440条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明确纳入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七是抵押物的转让。对于抵押物的转让,第406条改变了原《物权法》的规则。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因追及效力而不受影响。

 

3、合同编修改了有关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的相关规则,注重协调合同严守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增加合同僵局的打破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应承认合同解除权由守约方享有,非违约方原则上不应当享有解除权。但在特殊情形下,出现合同僵局,如不解除合同将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履行不能),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终止,还是解除。位置不对,能否解释出合同僵局的打破规则。

 

4、维护金融安全、秩序

民法典第680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明确规定借款行为不得违法国家有关规定。最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私法自治,充分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




三、关于民法典实施的几点建议


特别想提一点,民法典是一部良法,但是民法典的生命力还在于它的实施,怎么样使它从纸面上的法律真正变成行动中的法律,还需要我们学习好、实践好民法典,这是总书记特别强调,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到群众心里


我想讲一句卢梭的名言,卢梭指出“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我们只有真正把民法典真正铭刻在公民的心里,才真正把这部法典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真正能够推进全民依法治国。


(一)准确理解、把握民法典。

(二)严格遵循民法典是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四)清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五)加强民法典的宣传、普及工作。





△现场总结环节


高树:按照活动的流程,最后我作为主持人,要谈一谈心得和体会。听完王利明老师讲“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我真的十分有感触。民法典的颁布是我们生活的一件大事。像我30多年前进入大学学法律,读研究生,一路过来,作为法律人,没有离开法律的实践。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让我们突然意识到,法律不仅离专业的法律人如此之近,离普罗大众和每一个人也如此之近,还没有一部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如此的密切相关,也还没有听说过一部法典的颁布能引起社会和广大阶层如此之关切。


今天王利明教授对民法典各编进行了解读,让我们大体上有所了解,尤其是民法典中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层面是什么样的关系,有哪些创新。王利明教授开篇便讲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创新以及要完成的重大任务,如把大家所关心的人格权入编,如何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优越性相结合等等。


王教授还谈到,民法典就中国特色方面还有非常多的创新,比如说婚姻家庭。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在中国的婚姻当中,夫妻之间的关系不像西方那样,把婚姻视为合同关系,我们是一种高度的人文关怀,婚姻的缔结是相互信任和相互忠诚基础上的终身陪伴。民法典在继承领域、家庭领域,回答了代际之间的交替是怎样的关系,那就是敬老爱幼,它把中国几千年的优良传统和文化,比如以孝治家和忠孝为本这样的家庭理念通过具体的法条体现了出来。


民法典距离我们的生活如此之近,我们要让民法典走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正如穆罕默德所言,山不朝我走来,我朝山走去。民法典不走近我,我们可以走近民法典,这也是一种走近和拥抱的方式。

 

前几天在我的文章《我与民法典:直击生活的本质 ,我们正在接近好的和最好的》,我曾写了这么一段话:在现有的国际国内环境下,颁布民法典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让我们在烟火缭绕的红尘中,看到法律作为天使的存在而非魔鬼的再造,它直接回应了良善的关切---我们是可以拥有坚强的未来的,因为我们正在接近生活的本质。它更是有力地直击那些虚幻乃至恶意的质疑----我们正在接近并且终将拥有那些好的和最好的!

 

民法典回应了很多的问题,包括一些重大的关切,我们用一种良善的胸怀和眼光进行了回应。在我的理解中,法律就是生活,生活就是法律,每一个法律案件都是一段现实的生活,法律的目的是让每一个人变得更好,让每一个人之间相处得更好,而不是更坏。我们可以用民法典来结构生活,把权利义务处理好之后,再放回到现实当中,让社会在各个层面上变得更好。法律有非常美好、从容的一面,我们作为专业人也好,作为老百姓也好,不要把法律理解为监管的手段等,法律本身是向善的,就像民法典把很好的生活方式写进了其中。


以上就是我对王利明教授讲座的回应,也算是学习的体会,谢谢大家今天来一起学习民法典,这远远不是结束,而是开始!此次是民法典解读的第一期,接下来还有持续的解读,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关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和我们对它的解读,谢谢各位!



受限于篇幅,未完整收录王利明教授的讲座全文,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扫描二维码,观看直播讲座的回放!


在此感谢主办单位深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普法办、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单位:深圳市人才研修院、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深圳市公证协会;支持单位:深圳市前海区管理局、深圳市律师协会、华商(北京)律师事务所为我们组织了这样一场精彩的讲座,接下来关于民法典的讲座还将继续,敬请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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