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律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新生态---“区块链+不良资产”风口将至
在一个完善的不良资产处置流程中,律师不可或缺。近年来,随着社会进入深度转型期,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也被视为“蓝海”,众多机构争先入局,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也不再是剑走偏锋的游戏,而是愈发成熟与完善。
新的社会时期,不良资产将作为生活的常态存在,这也使得律师要对不良资产建构起新的认识,对其新特点、新形式有所了解。近日,华商律所不良资产法律专委会举行关于“经济下行趋势中如何把握特殊机会”研讨会,邀请了不良资产处置专家讲课。研讨会上,我发表了对不良资产重新认识的演讲,今日整理成文,与大家分享。
这也是公众号的第六篇文章,本篇文章集合了近期我对不良资产领域的思考,从不良资产定义、新时期发展特点入手,探讨引入区块链技术处置不良资产的可行性。望以此为契机,与同行广泛深入交流区块链技术在不良资产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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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对不良资产的新认识
律师在不良物权领域大有可为
今天我谈的第一个问题,是根据不良资产在当下的趋势和特点,我们要对不良资产有一个新的认识。
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发展,从1999年正式开始,当时为了处置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分别对口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担负起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重任。资产管理公司简称为AMC,发展至今,国内形成了“4+2+N”的基本格局,即4家国有AMC+各省(区)2家地方 AMC+银行系AIC+非持牌AMC。
1999年作为一个历史契机,很多人对不良资产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但是很多人对不良资产仍停留在不良资产就是从国有银行或是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的认识水准上,我认为这样是远远不够的。目前从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额度超过10万亿,加上股份制银行、信托机构、金融机构等等,体量接近20万亿,这是一个很大的体量,但是不良资产不仅仅是这个范围。
从不良资产的定义来看,首先它是一种债权,是以现在民法典中所讲的债权形态的资产存在,今天我要提出另一个定义,不良资产还包括不良物权。
什么叫不良物权?我认为待定义的物权就是不良物权,比如说烂尾楼、没有办证的集体所有制、村民所有制物权,以及民法典中提到的用益物权,还有属于模糊界限的、陷入争议的,或是陷入公司和股东僵局的一些资产形态。我把这类准资产形态界限不明的,或者正在划清界限的这些资产形态,都划为不良资产。
不良物权上律所和律师大有可为。土地、房产,包括陷入僵局的公司股权等争议形态下的这类资产,严格意义上都属于不良资产,并且体量非常大。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深度转型期,很多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之间有个待确认的过程。法律是把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的一个过程,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化的社会关系。此次颁布的民法典,把很多契约关系上升为国家法律,比如双方签订一个合同,强制力和国家公法的强制力是一样的,再比如说结婚关系,社会上两个人之间就可以构成法律关系,由此将产生很多由家庭纠纷等延伸出来的不良资产。这些资产在争议过程中,处于闲置或者待确认状态,就是不良资产。
以上就是我对不良资产的重新认识,我认为律师要广泛关注这一方面的不良资产,能为律所和律师业务带来巨大的增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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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不良资产呈现体量大、多发性特点
不良资产将作为生活常态存在
在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下,不良资产呈现多个新特点。
第一,体量大。1999年不良资产刚剥离出来的时候,大概是1万多亿的体量,而现在接近20万亿,这个体量十分庞大。如果加上由此延伸出来的次不良资产,比如说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僵局的那些资产,体量可能接近40万亿,所以业界把不良市场比喻为潜力巨大的蓝海市场,很多人争先入局。
不良资产的第二个特点是多发性。在举手投足之间、云淡风轻之间,一个不良资产可能就悄悄产生了,它产生的根源、渠道乃至平台越来越呈多发性特点。尤其是民法典颁布之后,前文提到了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一些规定,今后越来越多不良资产将逐渐浮出水面,很多社会关系转化为了法律关系。
不良资产的第三个特点是将作为社会生活的常态存在。不良资产的发生领域,不仅仅是公司与公司、机构与机构之间,发生的主体可能在个人之间,比如婚姻家庭延伸出来的一些争议资产,这表明了以后不良资产将作为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常态存在。
这里要说明的是,不良资产不是特别不好的东西,它是一种资产,还有种观点是不良资产是放置错误的优质资产。从哲学角度看,不良资产犹如人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是社会关系的构成,现在不良资产和优良资产间的转换速度加速了。所谓清浊的辩证关系就是如此,无清便无浊,无浊便无清,所以不良资产不可能被完全消灭,除非社会关系被全部消灭了,我们要做的,是降低它的程度和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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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不拘泥传统手法
可引入区块链等科技创新手段
不良资产目前呈现多发性特点,那么处置手法上,相对应的要有灵活性,不拘泥于传统手法,而可以利用金融科技、法律科技手段,为不良资产提供新型解决平台。这也是我最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我认为引入区块链技术处置不良资产,或许是一个创新突破。
不良资产处置手法众多,今天重点谈谈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数字化两方面。根据定义,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把具有共同特征的,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租赁、应收账等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具有投资特征的可销售证券的过程。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属于小众、边缘化产品,证券化率总体偏低。根据2019年中债资信的统计数据,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平均发行规模为4.95亿元,发行规模仅占2019年全年发行总量的1.49%。
第二个处置方式是不良资产数字化,我认为不良资产数字化也将是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民法典修订过程中,理论界对数字经济有一些争议,究竟大数据是不是一种经济?从颁布的民法典来看,给了我们一个肯定的、正面的答案,大数据是经济,大数据是生产要素,是生产关系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可以拿来进行交易的。将来社会的生产进入大数据时代,不良资产自然也要纳入到大数据中。因为不良资产体量大,处置成本高,将迫使我们在不同经济主体下,处置不良资产需要通过一种更简单易行的、更容易计算的方式,这就是数字化,以后诉讼仲裁可能随之发生巨大改变。所以我认为,不良资产处置数字化、模块化一定是大势所趋。
最后我要来谈一谈我的新观点,最近我也和一些业内人士交流了此观点,那就是引入区块链技术处置不良资产。
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技术,其信息具有不可篡改、不可毁损、开放性、匿名性、自治性等特点,可以解决诸多实务领域的难点与痛点。对于区块链技术研究,华商律所已有所布局。2019年12月,华商律所成立了华商区块链法律研究院,并举办首场“区块链合规监管与法律服务研讨会”。当天邀请了全球移动JAVA标准六个起草人之一及中国15位“核高基”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成员之一的许洪波教授、直布罗陀Hassans律师事务所(该所负责起草了全球首部区块链立法)高级顾问赵赫男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滕宏庆教授、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沐潮教授、法链实验室(深圳)主任王新安、鼎铉商用密码测评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大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区块链法律应用产品专家谷晓强、深圳凯华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及KHU底层复盘技术创始人黄建华、深圳市前海大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产业数据共享推进人黄河愿等业界专家参与讨论。
区块链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中国已经在基础研究和大范围、多角度应用这一个技术平台走在前列。当天发言我这样提到,希望华商律所能带个头,建立研、学与产业实体与法律服务业于一体的开拓性平台。希望华商区块链法律研究院建立产业与法律服务对接的共同语系,在研究、应用等各个领域法律服务体系方面能紧跟时代的步伐。
我有大约10年的时间,专注于金融和物权类不良资产的实务操作和类型研究,特别是对僵局解决和权益定性及其分割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前些年还被四家之一的某资产管理公司评为20年来“最佳合作伙伴”。基于此,我一直在思考不良资产处置的新途径,引入区块链,我认为这或许是一个突破。前面介绍了区块链的特点,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不良资产进入区块链,相当于由一个个资产包构成一幅区块链版图,只要进入它的体系里面,你可以进行切割、交易、处理。在交易过程当中,不良资产主体之间,它的量和质每一秒钟都在发生变化,在运动的过程当中,有的消亡,有的产生,有的削减。最后一个巨大资产包浓缩在一个个小包里,实在无法处理的,再通过法律进行处理。
引入区块链技术的好处是,在交易过程当中可以解决很多处置的问题,甚至不需要去法院起诉,也不用去仲裁,这也是大数据应用下的计算方式。前几天,我和一家正在开发金融科技,连接供应链创新平台的公司进行了交流,我对他们开发区块链技术的做法非常认同,并且他们的做法与我近期的思考不谋而合。我提出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法律科技,建设创新型交易和处置平台,特别是在交易过程中解决处置问题,降低处置成本。他们也认为这个方向很好,可以尝试。
区块链技术发展到今天,已经越来越为大众所认知,就像大数据进入我们生活是不可阻挡的一样,区块链未来也将成为我们的生活常态。所以对于新技术,希望大家抱着接纳、学习的态度,把新技术与传统手法结合,建构出新的行业生态。接下来,我也将深度学习区块链,把不良资产区块链技术这一想法进一步完善,届时择机再与大家分享。今天也相当于抛砖引玉,欢迎对此有见解的同行与我交流!
作者:高树
华商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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