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律师可在大湾区内地9市执业向律师界释放了什么信号?
最近港澳律师可在大湾区内地9市执业这一话题引起业内业外广泛关注,有人欢喜有人期待,也有人充满危机感。这一新举措对大湾区律所及律师意味着什么?对大湾区法律服务业将带来什么影响?近日华商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高树主任接受智合采访,华商此前已在跨域合作上先行探索,基于此,高树主任以独特视角,分析探讨这一新举措对大湾区以及港澳律师的影响。
今日将采访整理成文,与律师同行分享,也希望感兴趣的同行可一起探讨,共同推进大湾区法治创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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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释放了积极的、善意的信号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未来在大湾区内地9市,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后,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
在我看来,《决定》是在粤港澳大湾区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推进大湾区法律服务共同体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并且释放了几个重要的信号。
首先《决定》选择在大湾区内地9市作为试点,从区域开始建设高层次的法律服务共同体。粤港澳大湾区存在着多个法系,香港适用英美法系,澳门适用葡语法系,我们更多的是大陆法系,经常面临法律冲突。在这个背景下,港澳律师可在大湾区内地9市执业的新举措打开了一个口子,衔接了不同法系、法律制度下的法律工作者和执业律师,使他们可在一个平台上展开跨市、跨法域合作,解决了过去几十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重大突破。
第二、《决定》为港澳律师打开了一个崭新的发展空间,释放了更多改革红利。港澳律师的执业领域、范围、内容得到延展,据我了解,对香港律师界来说,这是他们期盼已久的。与此同时,港澳律师与内地律师的联系也更紧密了,并显示了大湾区律师的开阔胸襟,以开放的姿态接纳港澳律师同行一起开展执业活动。
第三、《决定》是在建设粤港澳联营所的基础上,在实现三地联通以及法律体系深度衔接上,更进一步。我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善意的信号,《决定》的出台表明现在法律服务市场有这样的需求,对港澳、内地律师来说都是一个机遇,尤其是试点的大湾区内地9市的律所和律师应做好准备,如何迎接《决定》的落地,如何与港澳法律工作者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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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决定》对大湾区内的企业将带来显而易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将来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的频度密度越来越高,以往企业在解决法律服务需求时,往往会面临跨法系的壁垒和障碍,尤其是对大湾区内涉港涉澳的企业来说,业务范围广,在法律适用、法律查明、法律冲突以及在争议解决等多方面都存在着制度壁垒、专业壁垒,以及服务落地的壁垒。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港澳律师可到内地执业,那么企业解决问题会更便捷、便利。
从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业发展来看,我认为《决定》将带来正面影响。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同优势未完全发挥,法律服务业的整体布局、结构性调整存在滞后。如果试点铺开,粤港澳大湾区形成一盘棋,各地法律服务业可以进行资源整合、专业整合,大家在一个平台上交流合作,粤港澳大湾区整体的法律服务体量将有所上升,规模也将日渐扩大。
业务体量有所上升,但业务重心我认为短期内不会有太大变化。以前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以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股票发行为主,现在可能增加为港澳地区企业赴内地发展的业务。因为展开试点,港澳法律从业人员进入内地,企业会觉得更有保障,业务可以延伸到内地来。同理,港澳律师进入内地执业,内地企业赴港赴澳发展心里也更有底,所以业务重心不会变,业务应有所增多,估计港澳企业赴内地发展的法律业务会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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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来,对于律所而言,《决定》带来的更多是机遇。我以前常说,浅浅的一道深圳河,把深圳和香港两地的法律服务业和从业人员隔开了,我们就在对面,真正合作起来却没有那么便利,在合作的很多方面存在阻滞。对于大湾区其他城市而言也是如此,看着近,实际离得远。《决定》能够让港澳的律师进入内地执业,各方合作机会增多,可能实现1+1大于2的效果。
更重要的一点是国际化方面。以前沟通合作不那么密切,香港律师或许容易忽视眼前的机会,现在机会来了,回过头来与试点城市的律所、律师展开深度合作,便于我们更好地走国际化之路,同时因为体量增大,国际化的基础也将逐渐形成。
当然挑战还是存在的,因为港澳律师到内地执业,有些业务会有竞争,那么就要把竞争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而把竞争良性作用发挥到最大,这也是对我们的一个考验。
最近一段时间,《决定》受到大家高度关注,关心未来将产生的影响。事实上,我们对此已有预判,华商在前海设立了全国首家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设有分所,在澳门设有联营所,在这方面我们进行了探索。根据《决定》精神,华商将做相应调整,比如我们正在构建新型的国际化体系,考虑到这一变化,我们将重新审视和香港、澳门律师的合作体系,希望和我们合作的港澳律师们积极参与试点,提升合作深度,也希望更多港澳律师参与试点。另一方面,国际化具体布局上,对于吸收外向型的涉外人才方面,我们也会做一些调整。
此前我们参与了一些研讨会,也与香港的律师交流。从我个人的角度,大约在20年前,我就在思考这样的问题,如何推动建设三地法律职业共同体。所以我们对《决定》的出台并不感觉突然,华商一直在探索,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和《决定》的落地配套。未来我们将吸纳更多港澳律师,开展更紧密、更务实的合作,尤其是业务方向上,重点侧重资本、并购、破产,以及商事仲裁和调解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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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落地推进过程中,我们也有几点希望。第一、希望借此机会,引进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尤其是要引进一些曾在国际大所工作过,拥有宽阔国际视野和国际影响力的港澳律师。港澳律师的国际化发展程度更高,在当前的形势下,希望政策推广时鼓励有合作精神的这类律师来报名考试,让他们发挥带动和引领作用,助力大湾区法律服务业更专业化、更国际化。
第二、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相应的对接和配套措施,进而探索律所与律所之间的合作,使得大湾区内的律所能与港澳,尤其是香港大所保持紧密而非松散的合作关系,也利于大湾区律所走向国际。《决定》真正落地可能面临衔接问题,比如港澳律师来内地是独立执业,还是加入到律所执业,再比如税收问题。我认为大湾区律师的税收改革可以参考香港律师业的税制标准,制定相应政策。在律所与律所合作层面,也可适当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包括刚刚提到的税制改革。试点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坚定改革开放的信念,那么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既能让双方乐见其成,也有利于深化律所合作,切实引进港澳优秀律师人才,形成良性的合作机制。与此同时我建议,在《决定》落地实施等具体问题上,希望相关部门也尽可能多听听律师界的声音。
第三点也是我重点想要探讨的,则是一个双向开放的问题。有开放态势,有开放态度。我始终认为,大家都秉持开放的心态,保持着双向的互动,港澳律师通过考试,可在大湾区内地9市执业,相应的港澳也可谨慎而有限的开放,对从事某一领域的内地律师,比如资本或者涉外业务的律师开一个口子,以严格的条件筛选,允许他们小规模在港澳地区执业,提供便利。因为大湾区未来或将成为世界经济体量最大的湾区,如果法律服务共同体建设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不能形成双向互动,那么也可能影响经济的发展。
从目前的情况看,内地律师国际化水平相对不足,港澳律师业国际化走在前面,但是经济体量不如内地,想要真正做大做强国际化,经济体量和律师业务体量都是关键指标。如果粤港澳大湾区三地优势互补,律师业务体量做大,那么国际化也能做强。同时对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发展,包括社会治理的良性发展,区域协同发展都将有推动作用。
大湾区一体化发展十分重要,尤其我们所处的深圳,经历了40年改革开放,新时期如何进一步发挥桥头堡作用,构建更加开放的格局,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希望通过试点的探索,为新一轮改革开放,新一轮粤港澳经济的繁荣找到强劲的法治保障。
第四、希望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业一体化发展落到实处,我们能够在具体的业务布局、业务交流、业务合作、新型业务的拓展上有所创新。广东现在有5万余名律师,然而广东的律师业与北京上海存在一定差距,希望能以此为契机,挖掘新型业务,找到突破口,迎头赶上,甚至有所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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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港澳律师内地执业试点释放了积极的信号,我们可以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市场做强做大。可能一些大湾区内地律师对港澳同行来执业不免有焦虑与危机感,最后我想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有危机感是好事,没有危机感才是坏事。
大湾区是岭南文化的聚集地,许多人都有着小富即安的心态,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律师业发展。以深圳律师为例,上世纪80、90年代,深圳律师业处于领先地位,而后疲态初显,北京上海等地的律所竞相进军深圳法律服务市场,大家开始没有紧迫感,结果发现不对劲,很多律所和律师做着做着就被淘汰了,甚至一些老牌律所做着做着就没了。如今回过头看,深圳本土有影响力的律所越来越少了。
这些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教训。如今试点工作逐步推进,可能产生“鲶鱼效应”,港澳律师来内地执业,那么内地律师受到外部刺激,开始积极参与竞争,我认为这是一种良性竞争,有可能激活整个法律服务市场。
另外从长远发展的眼光看,我们应该站得更高,眼界更开阔,胸襟更宽广。唯有在竞争态势上的合作共赢,才能做强做大法律服务业,相信这应该成为大家的共识。所以我认为有危机感是好事,让大湾区内地律师紧抓此次机遇,以一种使命感和急迫感,参与到法律服务市场的创新发展,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繁荣和法治建设。
作者:高树
华商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