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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3年9月9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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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古老板。 写在前面的话 昨天写的《坚决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第三十四条二、三款!》阅读量很大,超过了五十万,也有实际的效果。 在我写文章之前,在全国人大网站上表达意见的是5000多人,现在查的数据是15000多人,增加了一万多人。 这并非我自我吹嘘,而是对这一主题的批评中,昨天一天,阅读量最大的文章就是我这一篇,而且只有我将全国人大的网址放进去了。
全国人大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是一个好事,积极参与,本是法治社会之应然。如果个人的努力传播,能阻止这两条法案的出台,对我这个普通人来说,也算是没有白写公号。 但是56万的阅读量,对应的意见数还是太少,说明很多人虽然反对,但是并没有很大的动力去表达自己的意见。因为很多人认定没用,一定会过。
我依然认为,使用合理的手段阻止恶化的现实,边际上一定是能让世界变得更好的。因此,我再一次将网址放在下面,希望每一个与我观点一致的朋友,积极反馈意见。 http://www.npc.gov.cn/flcaw/
支持与反对代表着什么? 任何一个法律的出台,支持和反对的双方,不仅基于个人的偏好进行评判,还会基于各自的利益进行支持和反对。
有一个微博博主就非常支持,甚至翻遍微博,将那些反对的帐号晒出来示众,他叫胡斐大侠。
然而,这位大侠的真实身份是什么呢?
他是一名警察。
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从草案内容来说,就是一次警察执法的扩权行动,也就是说,仅从法案本身来说,对警察是有利的。
我们不能假定所有的人民警察他们只有公心而没有私心,正如同我们不能假定官员们都只有公利没有私心,今年上半年,光是处理的干部就超过了25万,那么,你能认定所有的警察都是没有个人动机只为公义的人吗?
警察也是人,在执法过程中,也追求更大的权力管辖权、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执法环境。
是否构成了对中华民族精神的侵犯,当他由警察来判定时,显然对于警察来说是扩权了,是增加利益的。 那么反对方呢?
显然是害怕自己置于这种扩权影响之中,害怕自己因为某一种行动、言论就被另一个人认定为对中华民族精神的侵犯。 比如,我就是业余爱写几篇文章,但是不清晰界定法律边界的执法,让我根本不知道哪句话可能就让某一个人或某一个民警认定为违法了。 如果此法案真出了,那我就不写了,我也有家有小的,犯不着冒着被拘的风险。
同理,所有的微信群、微博里的言论,都可以认定为公开散布,反对的人基于自己的风险,也会反对这一法案。
基于利益的考虑,就是不同舆论的争论基础。
爱国大V们为什么支持? 不少爱国大V们说,但凡反对这一法案的,就是想干这事的人,你们为什么这么害怕呢? 这并不是他们真实的意图,真实的意图是,如果此法通过,他们就可以借用此法,对打击他们在舆论上的对手。
他们可以在微信群里打击,你要是某一句话说得不对,他就说,你侵犯中华民族的感情和精神了,我要举报你,你等着吃牢饭吧。
对方能怎么样,只能认怂。 他们还可以发动他们的粉丝,去举报那些他们认定为侵犯中华民族精神和情感的博主。
你要是敢攻击我,我就号召粉丝群起而攻之。中国舆论对司法构成了影响吗?即使是法院这种有着复杂程序的司法机关,都受到外部舆论强烈的影响,更何况一个公安基层部门呢?
你要是不处理,我就告你不作为。
他们可以通过舆论,利用这一规则打击他们在舆论中的对手,迫使对方不敢说话,或只能认怂。
现在这个法还没有通过,还没有执行,仅仅是反对这个法,就已经被他们列出名单出来进行批判了,你能想象未来是什么场景吗?
爱国不够有力量,立场不够坚定,都可能成为被他们打击的对象。这一法条会成为他们最有利的工具,他们当然喜欢这种法律。 其实他们并不知道,他们自己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比如司马南这位著名的爱国大V,他就曾穿着和服在日本把酒欢,对日本赞美良多。 大V们说,穿和服这种事怎么能纳入执法范围?
不好意思,群众们不答应。这是昨天文章里的留言。
我倒是不穿和服,也不喜欢这玩意。
但是,司马南这类人可能要被比他更为极端的人清算了。不同的人主观上的判断不一样,此法一出,可以肯定,没有任何一人再敢穿和服,因为有相当多的人就认定穿了就违法了。
法案的整体问题
先要提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关注这部分法律的修正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离普通人最近的法律,他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处罚,绝大部分人这一辈子与刑法这种东西是毫无关联的,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不一样了。 据公开数据,2020年中国受理的治安案件总数就达到了862万起。 各种鸡毛蒜皮引发的斗殴,吵架,简单的交易纠纷,甚至包括网上的言论,你在群里说句话,微博抖音上留句言都是治安管理的范畴之中,因此,这部法律的修正,与普通人的关系最大。
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这部法律的本质。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种被简易化了的执法手段,他缺失了法院这一环节,也即,一个普通人未经法院判决,即可以受到权力机关的处罚。
在治安管理处罚办法中,传唤(包括口头传唤)、询问、查证、取证、告知后就可以处罚了。
你不服,也只能事后申诉。
这样的简易程序的法律,越是减少处罚范围,越能有效地避免错误执法,越是增加处罚的范围,反而越容易产生大量的误伤。 因此,更为正确的修法方向,本来应该是减少这种简易执法的范围,或是增加更多的程序,比如听证,以减少简易执法对于普通人权利的侵犯。
但很遗憾的是,此次修法依然是朝着增加处罚范围的方向在走。
比如,这一次治安处罚法草案五十九条中: 相对于之前的法律,增加了侮辱、谩骂这两个条件。 这两个条件也是非常模糊的,我非常同意法律的执行者应该被尊重、面对执法也应该首先服从,即使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也应该采取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是,这与治安处罚法本身就存在冲突,治安处罚法本身就是不经法院审理的简易执法程序,他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够的,当事人并不能聘请律师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在处罚之前为自己申诉。 这种简易执行的法律,本来就容易引发冲突。而侮辱谩骂,依然是一种比较主观的判断标准,他给予执法的民警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哪怕行动上没有抗拒执法,但只要口头上表达了不满,也将被认定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这里是存在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的,这一条法律,很明显,更有利于执法者,但并不利于被执法者。 我们假设一个场景,摊贩与城管发生冲突,摊贩被城管殴打,摊贩进行反击,警察来了,只把摊贩抓走。 这时,不管是摊贩本人,还是围观群众,只要你骂一句警察混蛋,全部都得纳入这一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都在抗法,全部可以抓进去罚款、拘留。 语言是很难精确定性的,这一条法律,不仅对于被执法者来说,连否定和反对的话都不敢说,对于旁观者来说,也只能闭嘴。
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难点。因为他处理的就是各种小矛盾和小纠纷,经过控辩双方辩论和法庭审理的案件,尚有大量的不公平的判决,更何况这种由普通民警、甚至辅警来判断的案件呢?
更为可怕的是,这一条法律还会被警察所利用,我们不能假设所有的民警都是天使,都只为了抓坏人。 还记得丹东那个碰瓷的警察吗? 为了让对方的被执法人受到更严重的处罚,他不惜造假以达成让对方入刑的结果。
如果侮辱谩骂也纳入范围,那么警察用语言刺激被执法人或围观者,就能以这一法规为由对当事人进行严格处理。
绝大部分人一生都遇不到几次这样的事,但是,警察是专业的,他们在执法的过程中,也会有自己的意图,自己的情绪,他们更有可能利用法规让其他人处于更不利的状况。
湖南交警碰瓷事件也曾引发了巨大的关注,这些事件都说明,执法者并非机器,他们也会带有个人意图,也有个人的私利。
使用具体的姿体行动来阻拦执法,当然是应该纳入法律管辖的,美国警察甚至是可以开枪的,但是,将侮辱和谩骂纳入阻拦执法的,全世界并不多见。 相反,那些增加听证程序的正确修法方向,反而是不利于警察的,他们需要更加小心地注意不要犯错,他们需要更加仔细地研究证据来判断对方是否真的违法,否则被听证会否定了,他们就犯错误了。 因此,治安管理处罚的草案并没有体现被执法者的利益,更多地体现了执法者的利益诉求。 法治不能追求法条上的尽善尽美 作为我个人来说,我无比痛恨那些为侵略者叫好的精日份子,若有人在南京大屠杀的纪念活动中公然为侵犯者叫好,或在当天穿着日本军国主义的军服来挑衅,我会动手打他。
我打了他我会承担被抓、被拘留的后果,因为我认为值。 但我依然认为,这种为反人类罪行辩护的人是极少数的,是不足为虑的,不需要为了防止这种极个别人的反社会言论,而立下一个模糊不清,给警察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给普通民众恐惧感的法律。
也即,在法条的制定上,不需要考虑太多极少数的情况,这是一种得不偿失的立法行动,他带来的争论和误伤,远远大于这些极少数情况带来我们的困扰。
减少问题的意图,不应该以创造问题的方法来解决。 真正的反社会者,他们又岂会害怕你一个治安管理条例?你拘他几天,他就不挑衅你了?一样会出现这种人,也即,即使你搞这种法,也无法完全杜绝这种人的出现。 法律不仅不能阻止这类人的出现,反而导致的是更多的普通人身受其害。 最高领导人一直在强调要建设法治中国。 法治是要给予每一个普通人,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实践,而不是用法律来控制每一个普通人行动的法规增加。 治安管理处罚这种简易执法,本身就与法治精神有一定的冲突,要建设法治中国,是要减少警察的执法权限,对警察执法做出更多的限制,而不是要扩张警权。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拘留更是要慎用、少用,罚款还可以退回,但人身拘禁这种行动一旦发生,以当地平均工资去赔偿是不足以平复受害者的。
希望未来的中国,每一个处罚都有听证或者法院审理的程序,真正实现,未经审判,任何一人不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法治社会。(完) 喜欢的话给个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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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支持34条,谁在反对34条?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 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 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执行 公安机关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警车等交通工具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 的. 以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