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通知文件:佛山市南海区促进金属交易场所及金属批发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 发文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 扶持对象:
(一)符合相关要求的金属批发企业
(二)符合相关要求金属交易场所
● 扶持标准:
(一)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1.对申报期内金属销售额在 5-50 亿(不含)之间的企业,基础 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额的 0.45‰;若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同 比增长达 7.5%,则计算标准提高至 0.55‰;若同比增长达 10%, 则计算标准提高至 0.6‰。
2.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 50 亿元的企业,基础奖励标准为申报期 内销售额的 0.55‰,若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同比增长达 7.5%,则 计算标准提高至 0.6‰。
(二)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封顶标准
1.按不超过企业金属销售业务对地方财政贡献(含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80%计算封顶金额。
2.鼓励企业集聚至有色金属交易场所交易,对场内交易企业(场内金属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金属销售额达 80%)按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90%计算封顶金额。
3.鼓励企业发展为超百亿骨干企业,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到 50 亿元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100%计算封顶金额。
(三)金属交易场所扶持奖励标准
对于政策实施期内场内年度金属销售额首次达 1000 亿元、 3000 亿元、5000 亿元、8000 亿元的金属交易场所,分别按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40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从高不重复。
● 实施方式: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由区经济促进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申报资料及申报流程,各单位按照要求申报。金属批发企业扶持奖励于每年3月、9月组织申报,金属交易场所扶持奖励于每年3月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递交申请。
●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试行一年。2022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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