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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不起诉决定案件的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

程序辩护 程序辩护 2023-01-13



一起不起诉决定案件的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作为X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就会见中了解到的情况,向贵院说明并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XXX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1、未保证嫌疑人的饮食,让其挨饿。20XX年X月X日民警从XX市的看守所将嫌疑人带到XXX公安局已经中午12点多,民警各自去吃午饭,叫嫌疑人蹲在墙角,并跟嫌疑人说:“你这么有钱,应该看不上我们这里的饭菜,待会儿让你吃泡面。”随后民警各自去吃饭,但并未让嫌疑人吃饭。直至晚上六点多,才让嫌疑人吃了一小盒饭。第二天早上九点多就开始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并未让嫌疑人吃早饭,直至中午才拿一小盒饭给嫌疑人吃,又接着讯问至晚上六点多,嫌疑人才被送进看守所监所,未让其吃晚饭。


2、让嫌疑人受冻。20XX年X月X日,民警至XX市的看守所接疑人回XXX公安局,讯问至次日凌晨0点,嫌疑人只穿了一件内衣、一件背心及一件薄薄的外套。当日的气温为10度左右,嫌疑人冷的直哆嗦,一直求民警拿外套给他穿上,均被民警拒绝。


3、对嫌疑人进行疲劳审讯。20XX年X月X日一点左右,嫌疑人被押至XXX公安局,民警即开始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直至次日凌晨2点左右,均未让嫌疑人休息,并且让嫌疑人从凌晨2点左右开始坐在椅子上,直至次日9点多,民警才来将嫌疑人带至看守所办理入所手续。而且办完入所手续之后,又将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到特审室(非看守所讯问室)讯问,并带到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定点,直到当日晚上六点左右将嫌疑人送进看守所,让短短的吃饭时间,其余时间均在审讯,未保证嫌疑人的休息时间,进行疲劳审讯。


4、民警对嫌疑人非法使用戒具。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第11条规定:“为制止嫌疑人严重违法犯罪,可以使用警械武器。”但嫌疑人在从XX被带到XXX公安局直至20XX年X月X日上午十点多,嫌疑人一直向民警表明,其脚骨骨折刚痊愈不久,承受不了脚铐,但民警从XX开始就对其使用手铐、脚铐。


5、侦查机关超期限羁押。本案嫌疑人于20XX年X月X日主动到XXX公安局XX派出所投案,当日就被送入看守所。直至20XX年X月X日,侦查机关才将嫌疑人接回XXX看守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即便侦查机关认定嫌疑人系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拘留时间到20XX年X月X日也已满30日。直至超过羁押30日,侦查机关尚未就本案向贵院提请逮捕。属于超期限羁押。


6、侦查机关并未告知嫌疑人鉴定意见。本案被认定为共犯的其他六名同案犯已经刑满出狱,但侦查机关在已经拘留嫌疑人超过30日之久,仍未告知嫌疑人本案的涉案金额及鉴定意见,更未告知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根据嫌疑人在会见时的陈述,公安机关在办理本起盗窃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上述的这些刑讯逼供及非法取证的情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二、请贵院对上述刑讯逼供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建议贵院调取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对嫌疑人、经办民警制作调查笔录。

1、根据《公安机关讯问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6条第三项:“嫌疑人作无罪辩解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10条:“录音录像应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手印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本案从嫌疑人主动到案开始,就主张自己无罪,符合上述规定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条件。


2、建议贵院调取经办民警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内的电子显示屏可以清楚地看出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嫌疑人的休息时间、饮食时间、以及当时的室内温度情况,以查明是否存在对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3、由于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情形系嫌疑人陈述,有待于核查。故辩护人建议贵院对嫌疑人了解事实真相,并建议对经办民警进行调查。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辩护人根据会见时嫌疑人所提供的线索,特此恳请贵院对本案民警是否存在上述刑讯逼供的情形调查核实。




三、请贵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嫌疑人及辩护人,并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排除非法证据。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鉴于侦查机关已经超期限羁押,故恳请贵院依法通知侦查机关立即释放嫌疑人。







END

个人简介


曾献猛律师于2001 年11月执业,  2008 年 10 月成立“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2016 年来 , 专注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将刑事辩护分解成“会 见 、沟通 、  阅卷 、发问 、质证和辩论”六大模块 。

曾献猛律师自2001年执业以来,超过30起成功的无罪辩护,包括3起无罪判决,8起不起诉决定,还有超过20起公安机关撤销立案,解除强制措施超过1年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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