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两起结伙作案的,一起在广西,一起在浙江,这两起案件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有一个同案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被忽视。
先说广西的案件,一起组织卖淫罪案件。有个像是污点证人的同案犯,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都认定了他参与组织卖淫,即便是协助组织卖淫,也是参与了与作案。但是检察官并未将他列为被告人起诉,也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是一直被采取强制措施。
另一起是在浙江,是非法经营案。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列明一同伙共同参与非法经营,检察院的起诉书也这样列明。但是这名被认定为共同作案的同案犯,却不在犯罪嫌疑人之列,也不在起诉书的被告人之列。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但是,在广西这起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已经将同案犯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却故意没有将这名同案犯提起公诉,甚至这起案件二审已经判决,这名同案犯仍未被提起公诉。而浙江这起非法经营案中,那位结伙作案的竟然只是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括号注明另案处理。
广西组织卖淫案的同案犯,到二审期间,公安机关还违法自行向他制作讯问笔录,根本不存在无法到案,或者被不起诉,或者分案处理的情形。浙江非法经营案的同案犯,因涉嫌实施其他罪名,在其他法院审理。检察官至少应当将涉案材料移送审理法院,或者并案处理。但是这个案件的检察官竟然不移送材料,也不将这名同案犯一并起诉,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无论是广西组织卖淫案的检察官,还是浙江非法经营案的检察官,对于遗漏同案犯的行为显然是故意的。这样的检察官,即便不说他玩忽职守,至少可以证实他极不公正。
是投诉这样的检察官玩忽职守,还是申请这样的检察官回避呢?
END
个人简介
曾献猛律师于2001 年11月执业, 2008 年 10 月成立“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2016 年来 , 专注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将刑事辩护分解成“会 见 、沟通 、 阅卷 、发问 、质证和辩论”六大模块 。
曾献猛律师自2001年执业以来,超过30起成功的无罪辩护,包括3起无罪判决,8起不起诉决定,还有超过20起公安机关撤销立案,解除强制措施超过1年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