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提案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存在不维护辩护律师的律师诉讼权利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主动向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副本;
2.不主动送达出庭通知书,告知辩护人开庭时间;
3.对于公诉人当庭提交的新证据,不给辩护律师有充分的阅卷时间;
4.不依法在接收申请5日内告知辩护律师是否准许“申请调取新证据、通知证人出庭、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且不告知不准许的理由。
人民法院在上述的维护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以下规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但实践中,往往是辩护人主动去领取起诉书副本,一些外地案件,辩护人邮寄委托手续之后,人民法院应当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辩护律师,但承办的人民法院往往未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但是,被告人往往是开庭当日才得知要开庭,而辩护人往往可能就是接到电话通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是应当以传票送达当事人,将通知书送达辩护人的,而不是电话通知辩护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2条第1款、第2款规定,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提交的新证据要求做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不给予准备的时间。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新证据、通知证人出庭、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但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不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而是到庭审时才告知,且不告知理由。
解决的方法
在收到辩护律师的委托手续时,立即向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副本
在确定开庭时间时,立即向辩护律师送达出庭通知书;
对于公诉人庭前提交的新证据,应先征求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否给予准备辩护的时间。
在收到辩护律师的申请后,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规定,5日内告知辩护律师是否准许、同意。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同时告知不准许、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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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曾献猛律师于2001 年11月执业, 2008 年 10 月成立“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2016 年来 , 专注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将刑事辩护分解成“会 见 、沟通 、 阅卷 、发问 、质证和辩论”六大模块 。
曾献猛律师自2001年执业以来,超过30起成功的无罪辩护,包括3起无罪判决,8起不起诉决定,还有超过20起公安机关撤销立案,解除强制措施超过1年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