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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如何缴?

黄俊涛 强甜甜 灋税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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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最新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2.2万多人。律师人数超过1万人的省(区、市)有21个,其中超过3万人的省(市)有5个(分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广东)。从律师类别看,专职律师42.44万多人,占81.23%,兼职律师1.35万多人,占2.59%,公职律师5.91万多人,占11.32%,公司律师1.61万多人,占3.09%,军队律师1500人,占0.29%。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4万多家。其中,合伙所2.06万多家,占60.59%,国资所870多家,占2.56%,个人所9400多家,占27.65%。司法部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中提到:2022年,全国律师总数将达到62万人,每万人拥有律师数达到4.2名。近年,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规模都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个人所得税政策相较于一般行业而言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作为一名律师,搞懂自己身处行业的业务和税费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就律师事务所不同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梳理,供参考。

一、律师事务所税收征管的一般规定

根据通俗的说法,一般认为律所有两类,一类是提成制律所,一类是公司制律所,其实这只是在管理方式上的一种划分,律所并不会成为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办理工商登记,没有营业执照,只取得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严格来说律所一般分为个人所以及合伙所。个人所实质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所则属于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投资人或者合伙人(自然人)直接参与经营,合伙人一般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本身并不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合伙人后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合伙企业分给合伙人的所得,其实并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应纳税所得额。律师事务所主要收入是由提供法律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法律咨询费、案件代理费等。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的主要构成为人员工资及附加(专职律师、助理、行政及财会等行政辅助人员)、福利费、第三方服务费(支付给第三方的代理费、合作案件费、其他服务费等)、房租水电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折旧与摊销、税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定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收。凡是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其税率适用“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1)出资律师(合伙人);(2)聘用律师(提成律师);(3)兼职律师;(4)律所雇佣的律师(工薪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理。根据人员身份的差异,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有所区分。

1.出资律师: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但是可按规定的标准扣除费用。出资律师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000元/年(即5000元/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2.提成律师: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提成律师也可以享受六万元费用扣除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者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3.工薪律师: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资所得”属于综合所得之一,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部分

40

7000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6.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综上,律师的个税纳税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比照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所得纳税;一种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4.《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5.《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回复([2015]国税信津字第39号)




法税核心成员介绍


强甜甜


律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京师(深圳)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华税学院高级讲师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在高校工作多年,现就职于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曾受中税协、全国律协委托为涉税争议培训班、暑期学院学员讲授出口退税专题实务,为广州、深圳、东莞等国内多家大型外贸进出口、供应链企业做法律、税务咨询和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等全流程涉税法律服务。曾参与代理如东莞某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相关行政诉讼案、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民事诉讼案、云南某公司涉嫌虚开稽查应对案等多起税务争议案件,在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风险管理、企业税务规划、税法培训、海关稽查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邮箱:qiangtiantian@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qtt

黄俊涛


律师 会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税务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多年的税务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税务案件,涉及石化、贵金属(黄金等)、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收购、医药、房地产、进出口税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行业税收痛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对于逃税、虚开、骗税、走私等刑事犯罪辩护策略也有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

邮箱:huangjuntao@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hjt

法税简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税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税务+法律”知识储备和多年的实务经验。法税深耕涉税法律服务,专注于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代理、涉税及走私刑事案件辩护、税务咨询、税收合规、进出口税务、海关稽查等涉税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案。(扫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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