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答疑:涉及员工持股平台、未分配利润、新三板股票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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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关注!这样的员工持股平台税务上要吃亏!
标题:股权激励先纳税调增,后纳税调减?
内容:A公司系新三板挂牌公司,2017年度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核心员工(受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B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系由公司控股股东低价转让),已办妥相关手续,受激励的对象在持股平台有一个限售的约定,2018年度及2019年度已分配股利,持股平台享受了股利。
A公司于2017年度做了股份支付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200 万元 贷:资本公积200万元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税局不同意2018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理由如下:
1、 A公司大股东转让股份与A公司无关,A公司不能做股份支付的帐务处理。
2、 持股平台B间接持有A公司股份
3、 没有行权,因为受激励的对象在持股平台有一个限售的约定。
我们认为:核心员工(受激励对象)已通过持股平台B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并已办妥相关手续,实质已经行权。2017年度做了股份支付的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关于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2017年度做了纳税调增,2018年度行权后做纳税调减,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请税局予以解答。谢谢!
咨询人:黄某某
咨询时间:2019-09-20 11:30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9-29 10:10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允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公告明确,适合该公告规定的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该文规定执行。公告设定的条件十分明确,即必须是相关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因此,按资料所述,若A公司的股权激励并非A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激励,而是以持股平台B企业份额为标的实施激励,则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不能按该文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关的费用不能在A公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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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收款到底行不行,税局回复来啦
标题:向第三方付款
内容:您好!1、A公司租赁场地给B公司,A向B开具发票,要求B将款项支付给A的控股公司C,请问,如果签订三方协议,B向C付款,B收到的发票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有什么风险?(国税发1995 15号)
咨询人:姚小姐
咨询时间:2019-07-29 17:38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7-31 17:43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税发〔1995〕15号全文失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收款方与开票方是一致的,付款方与收票方是一致的。如有特殊情况的,请提供第三方代付的协议交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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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务:若企业未分配利润未发生分配或转增行为,不需要征个人所得税
标题:企业增资扩股原企业未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甲企业股改,注册一个由原甲企业员工持股的新公司乙,注册资本60万,按照1.7元一股,共募集现金102万全部投入甲公司,甲公司原注册资本110万,历年累计未分配利润70万。双方协议员工持股的乙公司拥有甲公司百分之三十五股权分配税后利润。同股同权。股改目的是让在职员工有归属感。并实现公司为员工提供创业平台的核心价值。甲公司原股东AB自创立公司至今从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红利分配。乙公司0.7元共计60万股即42万列入企业资本公积。目前当地税务局指示甲公司原股东AB必须按照70万缴纳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二十红利收入。我们认为这是“企业增资”“股权转让”不同性质。原甲公司的AB股东没有获得任何现金红利且反自掏腰包缴纳14万“所得税”。而预留在公司账面的70万未分配利润在今后任何时候进行红利分配,全体股东都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红利缴纳税收。也就是并没有逃避国家税收的计税基础。我们问税务人员可有政策依据,回复是没有,但有一个股权奖励和转赠资本文件可参考。由此,特来贵局咨询请教。基层企业财务人员水平不高。盼复。万分感谢!
咨询人:任某某
咨询时间:2019-05-24 19:15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6-05 17:00
广东税务12366回复: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若企业未分配利润未发生分配或转增行为,不需要征个人所得税。因未能清楚您司具体纳税的情况,如仍有疑问,我们建议您可就所咨询的问题提供相关情况,以便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跟进。
04
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征收增值税?
1)2019-03-21珠海税局,新三板、创业板公司的股票属于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金融产品转让,增值税税率为6%。
标题:境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买入和卖出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内容:境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买入和卖出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卖出股票预计通过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的方式进行)?如需缴纳,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咨询人:王小姐
咨询时间:2019-03-21 18:17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04-02 10:56
回复内容: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新三板、创业板公司的股票属于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因此,单位纳税人转让新三板、创业板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产品转让,增值税税率为6%。
2)2017-04-01福建省局,在总局未明确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征税以前,对于新三板股票交易暂不征收增值税。
标题:转让新三板股权是否缴交增值税
内容:境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买入和卖出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卖出股票预计通过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的方式进行)?如需缴纳,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咨询人:匿**
咨询时间:2017-03-28
回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2017-04-01
回复内容:您好,在总局未明确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征税以前,对于新三板股票交易暂不征收增值税。
3)2020-06-24河北省局。
标题:企业转让新三板
内容:请问,企业转让新三板股权交增值税吗?请直接判定给出结论谢谢
咨询人:匿**
咨询时间:2020-06-20
回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6-24
回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4)2020-08-24安徽省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标题: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内容:请问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请明确到底是交还是不交。之前有咨询过,没有明确回答是不是要交,而是给出一堆文件中的条款,最后还是没有明确回答要不要交。恳请明确到底要不要交,如果要交,按什么交。谢谢!
咨询人:匿**
咨询时间:2020-08-18
回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8-24
回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安排,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5)2020-12-29湖北省局,在“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具有等分化、可交易、公允定价等特点,属于有价证券。企业转让“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标题: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是否属于股权转让
内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第三条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厦门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请问湖北省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还是金融商品转让?
咨询人:匿**
咨询时间:2020-12-23
回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12-29
回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转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在“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具有等分化、可交易、公允定价等特点,属于有价证券。企业转让“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6)2021-03-25,河南省局,按照证券类法规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票转让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标题:关于新三板股票转让的问题
内容: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一年前购置了部分新三板上市的股票,现拟定转让。请问,新三板是否属于上市公众公司?其股票转让是否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
咨询人:匿**
咨询时间:2021-03-22
回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3-25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附件2……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9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根据《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96号)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另外,按照证券类法规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票转让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7)2021-05-26宁波税务局,先明确回答“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不用缴纳增值税。转让新三板股票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后来又删除该回答,改为“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
标题: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内容:新三板企业股份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咨询人:匿**
咨询时间:2021-05-24
回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5-26
回复内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不用缴纳增值税。转让新三板股票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e5bac2ed43e4367893f7994b3e910cf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如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详询。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e5bac2ed43e4367893f7994b3e910cf
法税核心成员介绍
强甜甜
律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京师(深圳)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华税学院高级讲师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在高校工作多年,现就职于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曾受中税协、全国律协委托为涉税争议培训班、暑期学院学员讲授出口退税专题实务,为广州、深圳、东莞等国内多家大型外贸进出口、供应链企业做法律、税务咨询和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等全流程涉税法律服务。曾参与代理如东莞某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相关行政诉讼案、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民事诉讼案、云南某公司涉嫌虚开稽查应对案等多起税务争议案件,在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风险管理、企业税务规划、税法培训、海关稽查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邮箱:qiangtiantian@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qtt
黄俊涛
律师 会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税务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多年的税务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税务案件,涉及石化、贵金属(黄金等)、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收购、医药、房地产、进出口税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行业税收痛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对于逃税、虚开、骗税、走私等刑事犯罪辩护策略也有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
邮箱:huangjuntao@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hjt
法税简介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税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税务+法律”知识储备和多年的实务经验。法税深耕涉税法律服务,专注于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代理、涉税及走私刑事案件辩护、税务咨询、税收合规、进出口税务、海关稽查等涉税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案。(扫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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