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娅成立个独、合伙企业偷逃税被查,主播们,是时候该做税务合规自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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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文娱、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结合当前税收大数据等征管技术,明星、网红偷逃税已不再是法外之地,而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阴阳合同等避税手段偷逃税已不再安全。合规经营的时代已经到来,主播们,是时候该做税务合规自查了!
一、案情简介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中揭示了薇娅具体的逃税手段。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二、明星、网红等高净值人士偏爱于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明星、网红等高净值人士偏爱于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避税安排。薇娅案件中,是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
回顾网红雪梨偷逃税案件,朱宸慧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
郑爽偷逃税案件中,也存在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也存在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明星们成立的工作室,其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转变收入性质,将个人劳务所得转为经营所得,从而偷逃税,是影视行业、网络直播行业等高收入群体偷逃税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般采用个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所在地一般选择在有税收优惠的地方,这里的税收优惠通常指对经营所得个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会通过财政返还的形式就所缴纳部分税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进行返还,导致所谓的“税收洼地”产生。
对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征收办法,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很低,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整个税负率合计可以达到只有5%左右,有些甚至可以低至2-3%。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采用个独、有限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前提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总额不超过500万。意味着对于想要通过个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避税安排,如果营收规模已经远超500万的标准,就要成立多家个独、有限合伙企业。这也就是为什么不管是雪梨、还是薇娅,都存在通过设立或控制多家个独、有限合伙企业来改变收入性质转变为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偷逃税。
在网上搜索“个人独资企业税务筹划“、“有限合伙企业税务筹划”,随意点击网络页面就能看到市场上充斥着各种方案,各家筹划方法都大同小异,并且是能够为有筹划需求的客户提供一条龙服务。
早在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财税〔2000〕91号文件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了鼓励投资、减轻税负,但在执行落地过程中,存在滥用税收政策的情况,许多设立、控制多个个独、有限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其营收规模、财务管理早已不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甚至所设立的个独、有限合伙企业在企业设立地均无实际经营,实质上是“无员工、无业务、无经营,有流水、有开票、有合同”,经营地址也是支付挂靠费购买一个“注册办公地址”。为何这种筹划屡禁不止,有多方面因素导致,对于设立园区给予财政返还政策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来说,即使设立的这些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但有资金流入本地也缴纳了部分税费,对当地的财政是有贡献的,也就采用半放任的状态。
随着近两年税收征管手段越来越多样,税务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广泛应用,税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改变了过去征管信息壁垒的困境,加之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薇娅、雪梨偷逃税案件的案发起因也是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涉嫌偷逃税而被立案稽查。当前“以数治税”的征管环境,
税收违法成本加大,纳税人必须提高税法遵从度。
对于想要以个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避税安排或者架构设计的经营者,建议综合评估设立地的营商环境、政策的稳定性以及企业注销退出是否存在潜在障碍等因素,谨慎选择。
从曝光的范冰冰、郑爽、雪梨、薇娅偷逃税案件中,为何罚款有“三倍”“四倍”“五倍顶格”“一倍”、“0.5倍”的差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只是确定了处罚的幅度,具体的处罚标准则省税务机关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局对偷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税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所谓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五条规定,税局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即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对于具体的裁量基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税收执法实际,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规范各项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裁量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像雪梨、薇娅偷逃税案件是被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立案稽查的,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所附《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违法行为项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偷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 | 一般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30%以下的 | 较重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5%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不含本数)的 | 严重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6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不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 | 一般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不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 严重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6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对于薇娅偷税的处罚,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人表示是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黄薇进行处罚。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对于雪梨偷税的处罚,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人表示朱宸慧、林珊珊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对两人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法律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既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也是实现个案公平的需要。但行政裁量权又是一把双刃剑,需要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防止和减少税务机关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机械性执法等问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在税务机关作出正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如对处罚有异议,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处罚听证申请。
对于纳税人来说,收到税局的处罚决定需要了解处罚的法律依据,当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否符合合法、合理、公正、程序正当、信赖保护等原则,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直播行业税务合规自查
虽然偷逃税案件相对于虚开、骗税案件,可以适用逃税罪刑事阻却事由,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条款的适用是有前置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所以必须满足以上条件。即使是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但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还是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逃税罪,最高要面临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警钟已经敲响,明星、网络直播们,如果存在不规范的避税安排、隐匿收入未如实纳税,或者不知自身的税务风险有多大,建议抓紧时间进行税务合规自查,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税务师、财务等专业人士对自身的税务状况进行摸底自查,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尽快作出整改。实务中,企业、个人自查自纠并积极补救涉税问题,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如果已经处于税务检查程序中,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积极应对,税务筹划、规划的前提一定是合法合规的最大化用好税收政策。短平快的筹划方法一定要谨慎适用,潜藏的税务风险可能不会那么快显现,但爆发之后所带来的损失会是致命的痛,一夜返贫也不少见。
富兰克林曾说过:“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逃不掉的。”野蛮避税、偷逃税、虚开、骗税的时代已经结束,企业、个人必须得重视税务合规,合法纳税,安心睡!
法税核心成员介绍
强甜甜
律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京师(深圳)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华税学院高级讲师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在高校工作多年,现就职于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曾受中税协、全国律协委托为涉税争议培训班、暑期学院学员讲授出口退税专题实务,为广州、深圳、东莞等国内多家大型外贸进出口、供应链企业做法律、税务咨询和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等全流程涉税法律服务。曾参与代理如东莞某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相关行政诉讼案、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民事诉讼案、云南某公司涉嫌虚开稽查应对案等多起税务争议案件,在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风险管理、企业税务规划、税法培训、海关稽查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邮箱:qiangtiantian@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qtt
黄俊涛
律师 会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税务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多年的税务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税务案件,涉及石化、贵金属(黄金等)、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收购、医药、房地产、进出口税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行业税收痛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对于逃税、虚开、骗税、走私等刑事犯罪辩护策略也有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
邮箱:huangjuntao@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hjt
法税简介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税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税务+法律”知识储备和多年的实务经验。法税深耕涉税法律服务,专注于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代理、涉税及走私刑事案件辩护、税务咨询、税收合规、进出口税务、海关稽查等涉税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案。(扫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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