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个人转让股权虚假申报个税,获四年刑期

灋税
2024-08-26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刑终102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某,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2020年4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逃税罪,2020年7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4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2日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建中,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鲍某犯逃税罪一案,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皖0402刑初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鲍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某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鲍某在2017年2月17日之前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在该公司持股20%,李某持股40%,李某所持股份系帮助鲍某代持。2017年1月17日,鲍某、李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某公司51.09%的股权(其中李某40%股权,鲍某11.09%股权)转让给殷某,转让价格7000万元。同年1至3月,殷某分六次转账给鲍某5356万元,同年1月20日,殷某一次性转账给李某1644万元。同年2月15日,鲍某持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到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申报缴纳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51.09%股份在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作价326.0506万元。同年2月17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殷某。

2017年9月7日、11月2日,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对鲍某、李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明鲍某、李某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2018年8月28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淮南税稽处[2018]4号、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淮南税稽罚[2018]2号、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李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9176067.64元、印花税税款26123.6元并给予罚款,追缴鲍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2545404.09元、印花税税款7246.1元并给予罚款,2018年9月4日向李某、鲍某送达了上述文书。2018年9月20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李某、鲍某送达《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进行催缴税款后,李某、鲍某共计补缴税款480万元。

因李某在某公司持股40%是帮助鲍某代持,鲍某应作为实际纳税人缴纳李某所欠税款。2020年6月17日,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鲍某涉嫌逃税立案侦查时,鲍某逃税数额合计6954841.43元。2021年1月22日,鲍某缴纳罚款7246.1元。截止2021年2月26日,鲍某逃税税款已全部缴纳,但滞纳金和剩余罚款仍未缴纳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鲍某、李某完税材料查询单、执行税款入库情况、缴税情况说明及税收完税证明,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鲍某逃税案件的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李某逃税案件的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股权转让协议,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安徽省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诚信纳税承诺书、淮南市地税局个人股权转让完税(不征税)证明及税收完税证明,招商银行电子转账回单及交易明细,鲍某、李某招行、通行等账户的转账记录,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李某、钟某、纵华北、殷某、王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鲍某亦供认不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合计6954841.43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予依法惩处。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补缴了全部税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鲍某已经缴纳的行政罚款,依法应折抵罚金。根据被告人鲍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鲍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鲍某上诉提出: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补缴税款,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与其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鲍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判认定事实及采信证据均予确认。

针对鲍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鲍某积极补缴税款、社会危害性较小,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鲍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鲍某向他人转让股权获取7000万元后,明知应当纳税,但为了非法获利,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41.43元。被税务机关发现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催告后,鲍某仍拖延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时尚欠税款6954841.43元,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其犯罪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原判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鲍某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应当纳税11926935.07元,但是其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1754841.43元,至案发时仍逃避缴纳税款6954841.43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补缴了全部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永

审 判 员  赵 可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晓虎

书 记 员  王 曌

晶晶亮读后感

自然人股权转让,是偷逃个税的风险高发区,一是因为缴税金额大,股权转让人有较强的避税冲动,二是因为相关的报表、协议造假比较容易。三是因为个人不设账簿,查处难度比较大。

但也正因为如此,该领域也是税务稽查特别关注的地方,而且堡垒通常是从内部攻破,大量的案件都是因为知情人举报,本案也不例外。

自然人偷税不少见,但能因为偷税而被判刑,还真是比较少见的。财务人员基本都知道,一旦被查出偷税,只要是初犯,在规定的时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就可以免除牢狱之灾。

虽然一般人缺乏财务知识,但我相信他既然被查处,应该也会去了解相关知识,不会不清楚。但很显然,他心存侥幸。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税务机关2017年9月立案,2018年8月下达处理处罚通知书,2018年9月下达催告书,直到2020年6月公安机关才立案。

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鲍某可能以为这件事可以一直拖下去,最终不了了之,但不曾想躲了初一躲不了十五,等待的结果是获得了四年刑期和50万罚金。

还是给所有的自然人提个醒,偷税被查到,不要心存侥幸,不要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悔之晚矣。

小颖言税补充

逃税罪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免予刑事处罚,鲍某虽补税,但时间点在归案后,不符合免刑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 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晶晶亮的税月、小颖言税





法税核心成员介绍


强甜甜


律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京师(深圳)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华税学院高级讲师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在高校工作多年,现就职于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曾受中税协、全国律协委托为涉税争议培训班、暑期学院学员讲授出口退税专题实务,为广州、深圳、东莞等国内多家大型外贸进出口、供应链企业做法律、税务咨询和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等全流程涉税法律服务。曾参与代理如东莞某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相关行政诉讼案、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民事诉讼案、云南某公司涉嫌虚开稽查应对案等多起税务争议案件,在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风险管理、企业税务规划、税法培训、海关稽查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邮箱:qiangtiantian@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qtt

黄俊涛


律师 会计师

法税团队创始人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税务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多年的税务争议解决实务经验。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税务案件,涉及石化、贵金属(黄金等)、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收购、医药、房地产、进出口税务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对于行业税收痛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和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对于逃税、虚开、骗税、走私等刑事犯罪辩护策略也有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

邮箱:huangjuntao@jingsh.com

微信号:lawyer_hjt

法税简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税团队成员均具备深厚的“税务+法律”知识储备和多年的实务经验。法税深耕涉税法律服务,专注于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代理、涉税及走私刑事案件辩护、税务咨询、税收合规、进出口税务、海关稽查等涉税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案。(扫码关注)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灋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