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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中成融资租赁案件的情况反映

墨林金论 2024-01-24

尊敬的杭迎伟董事长:

关于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上海崛升钢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杨德利融资业务、杨德利诈骗被判刑一事,因本人史海军系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之一,故向您反映以下属实情况。

上海崛升公司与中成融资租赁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4月份签订了四份《盘扣式脚手架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00001号5200万元,00002号00003号、 00004号共计 9000万元,四份合同金额总计1.42亿元。其中除00001号合同的其他3份融资资租赁合同已在崛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德利在刑事认定中判定无效(见刑事判决书)。

因本人是保证人之一,被中成公司起诉要求承担保证人的责任,一审判决要我承担00001号合同项下1900余万的担保责任,我的律师认为在000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已经作废成为无效合同,我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我提出上诉,中成也在最后一天提出了上诉,二审判决结果要求我承担00001-00004号四个融资租赁合同全部担保责任,直接推翻了之前刑事的判定!

本人是被设计入局的,在杨德利案发被收审后,因我手里没有任何相关文件资料,从中成公司那才得知上海崛升公司与二建集团2017年1月17号签订的《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于第二天就内部流转作废了(后见杨德利在虹口区刑事判决书上也有写明),中成公司在放款之前未发询证函核实合同是否真实就放款存在重大失职!但中成公司当时主管此业务的总经理陈炜亲自为此业务拜会过二建集团当时的董事长沈咏,在沈咏的背书下认为没问题,中成公司才放的款,中成在放款后,总经理陈炜多次与二建集团的沈咏碰面吃饭(我有人证)。事发后中成公司的陈炜也认为在这笔融资租赁业务中存在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揭露建工内部的违规操作给我带来巨大损失,本人于2019年6月向中纪委进行了实名举报二建集团的董事长沈咏,当时举报信到了建工纪委,建工纪委给回我电话说经查沈咏没有任何问题.....

   这几年我背负巨大的精神与经济压力,不断的申诉寻找法律依据,通过相关司法途径,主要整理出以下中成公司与二建集团的在自身明显失职、作假的情况下让我承担巨大债务的依据:

1、关于合同作废:崛升公司和二建集团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但于2017年1月18日也就是第二天就内部流转终止作废,2017年1月19日也就是合同作废后的第二天中成公司派人回访二建集团。杨德利拿着这个作废的合同于2017年1月25日和中成公司签订52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一个已经作废的合同,而且在中成公司还回访过二建集团的情况下竟然还能融资给出去这么大金额的钱,这里面的问题是难以想象的。
2、关于合同作假:崛升公司于2017年3月和二建集团签订16000吨《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中成公司按流程也派人回访过二建集团,杨德利用这个合同做为背书和中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9000万,虹口区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是杨德利私刻二建集团的章伪造的,中成回访二建集团后居然把9000万也能放出去,这里面到底是什么问题可想而知。
3、关于收验货作假:二建集团员工唐晓军在杨德利的副总潘阳的指使下在26000吨假的送货单上签字(虹口区刑事判决书上写明),26000吨呀,那是价值1亿6千多万的货物呀,一个国有企业员工能让一个民企的人员指使?而且现在这个唐晓军没有负任何的责任。
4、关于抵债的资产作假:中成公司为了开脱责任并减少损失,二建集团为了逃避责任,竟然把崛升公司于2016年租给二建的钢管说成是2017年1月17日签的《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项下的,导致法院认为中成公司00001号《融资租赁合同》部分履行过的事实,补签了一个说是2017年8月份倒签至2017年1月17日的单位不同(机械施工工程公司)、吨位不同(原合同10000万吨,此合同7000吨)、品种不同(原合同约定是镀锌钢管,此货物是喷漆钢管,二者价差至少1500元/吨)。
5、中成公司应收账款作假:我在签保证函的时候是看到了崛升公司在二建集团有2.4亿多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才签的,但事实这个质押是假的,是压根没有,是中成公司配合杨德利做假出来的,关键是还在中国人民银行做了质押登记。
6、中成公司财产保险:在从头到尾都没货物的情况下,中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为此货物做了财产保险,并由上海崛升公司支付了几十万的保费。
7、案发后补签手续:案发后,中成公司意识到业务有问题,为了规避自身的问题,陈炜、郭高齐把杨德利叫到中成公司办公室,杨德利是补签了半个小时的字,一大堆的材料,作为保证人我想了解签的文件内容,但当时陈炜和郭高齐都不让我看...... 
 尊敬的领导,我说的以上情况都是属实的,希望您明察。我纯属被人设计入局,杨德利诈骗都判刑了,合同都是虚假的,都是无效的合同,连标的物都是虚假伪造的,这里面都存在二建和中成的人为问题,我是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的!这样的判定我是冤屈的,我相信公理自在!因中成是您集团下属公司,希望您能客观的主持公道!在现有的法制社会,我始终坚信正义!
尊敬的领导,本人目前已被执行、限高,精神已经不堪重负,已经向中纪委、上海纪委、上海国资委纪委、上海第十巡视组、建工纪委实名举报,也向国家最高院巡回法庭提交申诉材料。建工纪委目前已回复过我,巡回法庭也回复过我并把材料转交给了上海高院。
此致
 
 
                                                反映人:史海军
                                              电话:13701688618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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