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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张红彦#张博淇恳请河南省委书记楼阳生主持正义

墨林金论 2024-01-28
尊敬的河南省委书记楼阳生您好:

我叫张博淇,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1199607251412。现我向您反映我的父亲张红彦、大伯张红卫及二姑张艳玲案件的情况,恳请您依法主持公正。
一、基本情况介绍
周口豫东医院(简称:豫东医院)位于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系由张红彦个人投资8.6亿元兴建的一所集医疗、急救、康复、科教、预防及养老等于一体的二级综合医院(实则按照三级综合医院的标准建设),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占地200亩,由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三部分组成,设置床位1200张,职工人数高峰期达650人。
豫东医院于2018年8月29日开业,运营初期以先进的诊疗设备、专业精良的医疗团队及优质体贴的医护服务,吸引了扶沟县及周边县市的患者前来就诊。豫东医院与郑大一附院联合,资源共享,让患者真正享受到了省级医疗水平和县级收费标准。截至2019年底,累计运营收入11,376万元,疫情期间做出重大贡献。
二、豫东目前医院面临的困境
我父亲张红彦,男,1976年4月28出生。2012年开始筹建周口豫东医院,2018年8月29日医院开业。2020年7月26日周口市纪委和川汇区公安局开始对周口豫东医院立案侦查,2020年12月调取豫东医院账目,2021年3月24日到豫东医院抓人,目前医院已于2021年9月停诊。我父亲张红彦2021年6月16日被川汇区公安局羁押,2023年6月30日被川汇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30万元。
我大伯张红卫,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2021年5月27日被川汇区公安局羁押,2023年6月30日被川汇区法院同样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罚金20万元。目前两个案件都已上诉到周口中级法院。张红卫案件已于2023年12月8日开庭,张红彦于2023年12月13日开庭。2024年1月18日分别判处10年和10年零6个月。基本维持原判。
我二姑张艳玲,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1197110010382,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2021年4月16日,周口市纪委将因涉嫌职务犯罪将张艳玲留置。2021年9月3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0日被逮捕。2022年10月22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以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合并判处15年。张艳玲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月31日,周口市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并于2023年9月26日再次开庭,截至目前,一直未宣判,已超期羁押达两年零九个月之久。
本案件冤枉判决,给当地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更把曾造福一方、尤其在疫情期间做了重大贡献的医院造成了毁灭性打击。张红彦、张红卫、张艳玲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现向领导反映案情,恳请参看下述内容,依法查明事实,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关于医院案情情况反映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结余药品是豫东医院故意“多开药品”的行为。三案中既没有结余药品病人的病例处方、药房出库记录,也没有医院院长、主治医生、护士的证言等。一审判决认定的“结余药品的价值为 119 万余元”,该结余药品的数量与判决中所列骗保的数量不应等同。
药品结余是医院诊疗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由于药品规格与患者依据其病情应当使用的药剂量不一致造成的,结余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结余药品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结余药品是故意“多开药品”导致的;开方医生、患者、剂量、数量等均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以对结余的利用反推豫东医院的结余药品是故意多开的,逻辑是错误的。豫华颖[2021]会司鉴字第 668号鉴定意见书以记账凭证为审计依据,根据记账凭证的格式确认其为结余药品显然系出于主观推测,且审计报告在“三、检验过程”中明确载明“凭证后附件缺乏相关原始凭证”。没有原始凭证,不能证明结余药品的价值为 119 万余元。
医生和护士是开药、用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本案没有所谓结余药品的病人的病例处方、药房出库记录以及主治医生、护士证言等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开药医生存在多开药、少用药行为;也没有提供实施该行为医生的信息,不能证明百余万元的结余药费是哪里产生的;更没有证据证明豫东医院指示医生利用多开药少用药的方式骗保。
(2)无证据证明豫东医院对所结余的药品被进行了二次销售,豫东医院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应明确单位的诈骗主观故意、动机、目的,单位开会研究、形成决定、实施方式等;单位犯罪应该追究直接参与者、主管领导的责任,而作为豫东医院院长不但没有罪责,而且连笔录都没有!也没有证明张艳玲、张红卫及张红彦等被告故意实施犯罪、主观占有目的、客观占有的行为。
2.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医院结余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并不构成犯罪。如认定豫东医院对结余药品进行二次销售的行为是否故意骗保行为且构成刑事案件,则应当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如果扶沟县医保局认为周口豫东医院有关人员的行为涉嫌医保资金诈骗罪,应当由扶沟县医保局移送扶沟县公安局。本案没有由扶沟县医保局移送,证明本案没有合法来源。如果扶沟县医保行政部门移送医保基金诈骗案,也应当移送给扶沟县公安局,不应当移送给川汇区分局。本案既然没有扶沟县医保行政部门移送,川汇区分局对一个没有被害人的案件立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既然本案没有诈骗的受害人,就没有诈骗对象,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诈骗对象,就不会有诈骗的危害后果,从而不构成诈骗罪。一个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案件,本身是违法的存在。
3.对豫东医院“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无充分的法律依据
豫东医院的开办手续显示其是事业法人,不是公司法人。《周口豫东医院章程》证据不能认定案件的性质、责任人、责任后果,也不能认定医院的投资人就是实际控制人,豫东医院经营过程中聘任的管理团队才是经营的责任主体。并且,一审判决所指控的所谓的四项“犯罪”行为,都是单位,均与个人无关。
4.益生园医养中心成立符合规定
益生园医养中心成立符合《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补贴款的取得符合河南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财综【2019】58号文)和周口市相关文件规定),关于相关部门的验收是否通过,可以进一步查明。
案涉 24 万元补贴的获取完全合法,开具发票并支取款项的行为系对款项支出的财务管理问题,不构成诈骗。认定诈骗罪是否成立,应评价的是财物的取得过程,而非取得后的使用过程。益生园医养中心不仅真实存在,而且为手续合法。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申报了国家专项补贴,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取得 24 万元专项补贴资金,未采用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在医养中心合法取得 24 万元后,就已享有对该笔资金的合法所有权,张红彦对益生园医养中心真实投入了大量资金,补贴资金实质上依然是用于益生园医养中心,未改变资金的用途。
5.豫东医院上报的实习大学生名单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主观故意
豫东医院上报的实习大学生名单是真实有效的,后部分大学生离职,是客观上的情势变更,并非豫东医院故意为之,名单上报时存在个别大学生已离开豫东医院仍在名单中的问题,但这只是工作中的失误而非故意为之,且补贴款是由豫东医院垫付,相关部门拨付的补贴款到医院基本账户后就被司法冻结,豫东医院无非法占有的意思,资金垫付是真实的,亦未实际上占有。一审判决未查明扶沟县人社局共补贴给豫东医院大学生的补助总金额,那个大学生多领或未领补贴款,补贴款是否到豫东医院账户上,到账多少?发放多少?不应该仅仅根据医院的工资表进行推算。
6.惠君科贸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
惠君科贸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其购销价格完全按照政府指导价的规定销售,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国家相关部门与患者并未在该公司购销经营环节介入,故不存在被害人,公司获取的利润为合法收益。故豫东医院通过惠君科贸购买医疗耗材,惠君科贸从中获利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因此,一审判决豫东医院为骗取医保资金注册成立惠君科贸后,通过惠君科贸釆取虚增医疗成本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和患者共计 432.673146 万元。该指控在事实认定上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在法律适用上亦存在错误!
四、关于张艳玲的贪污罪反映
我二姑张艳玲的三起贪污罪,案涉报销财务材料中均有一把手王世学的签字。说明作为一把手的王世学对于该笔款项的报销事由与数额是明知的,款项的处理是经过组织决定的。其中 28.462 万元和 15.4 万元从银行提出的时间是 2010 年4月27、28日两天,如此大的金额,如此密度从银行提取出来,张艳玲如果想贪污费用,在王世学这里是不可能蒙混过关的。张艳玲能够说清楚其先期垫付 15.4 万元的用途为协调农牧场卫生院建设等事项。作为农牧场财政所所长的周瑞平明确表示,该款项是王世学与张艳玲安排其从县财政领取的,故如果没有王世学的知情和许可,不可能支出任何款项。即使贪污,也是共同贪污。并且,三起指控都是证人证言,都是孤证,没有相应的票据等物证。王世学、闫国强、杨少勇等人的证言全是虚假供词,特别是2023年9月26日当庭播放的闫国强的电话录音,不仅他的证言是假的,而且指控张艳玲的贪污事实都不成立。
比如,在指控张艳玲贪污犯罪的第三起事实中有“58万集资款系虚假出资”的认定,对此,张艳玲本人和辩护人均不予认可。因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集资款是真实的,根本不存在虚假集资情况。
在案证据有当时张艳玲所在的扶沟县农牧场出具的收到集资款凭证、领取利息凭证,凭证上面不仅加盖有“扶沟县农牧场财务专用章”,也有各交款人交款时和领取利息时的签名,还是两联票据(交款人和收款人各自保存),同时还有当时农牧场召开班子会议关于集资款事项的会议纪要,这些都能说明集资款是真实存在的,但指控和判决均认为该集资款(向农牧场班子成员以外人员集资)是虚假的,那么有没有排除该财务专用章不是真章的嫌疑?那些票据中交款人和领款人的签名是否虚假,有没有排除?会议记录上其他社会集资人员的签名如经查属实该怎么解释?涉及农牧场的票本是否完整,纸张和签名能否经得起司法鉴定有没有查证落实?等等诸多的怀疑都是合理的,办案单位不去排除这些合理怀疑就强行定案,既不合理也不合情更不合法。
辩护人向法院两次申请通知王世学、闫国强等人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未出庭,其证言依法不得采信,一审判决直接采信,违反刑诉法规定。
五、程序违法
按照规定,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审讯应该有同步录音录像,在他们三个人的案件中都缺少合法的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报告没有原始凭证,这都不符合法律要求。
综上,张艳玲、张红卫、张红彦等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一切靠证据说话。就目前在案的现有证据来看,属于证据全无。对此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所指控的犯罪是不能成立的。恳请领导查明事实,重审审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财产,早日释放我父亲张红彦、大伯张红卫、二姑张艳玲和被多年羁押的豫东医院人员,解封账户,让豫东医院早日恢复营业,继续造福本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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