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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重读 | 苏诺:《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读书报告

苏诺 STL中国法 2023-08-31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读书报告


推荐者按:精读课的初衷,是希望提高学生阅读长难文章的能力。通过文本精读,配以串讲提示,力求尽可能准确地理解、体会所读文章的“神”(选题、思路、观点、论证)和“形”(谋篇、结构、材料、修辞);同时也就训练了长程思维的能力,进而构成说理写作训练的基础。


苏永钦老师的《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一文,形神兼备,文质彬彬,正是精读课需要的绝佳范本。虽发表于二十年前,今天读来锋芒不减。这也是我自己最爱读的法学论文之一,从学生时期开始,总读了不下十遍,而每读仍有新意。


又有机会和学生一起重读,讨论辩驳,时有一种难以言喻的欣悦。一代有一代之文章,一代有一代之使命。我相信,在“照着讲”之外,苏老师所期待于我们的,还有“接着讲”——讲出我们自己的思考、奋斗和未来。这既是历史的延伸,也是“时代在召唤”。


STL中国法公众号选登的第一篇学生作业,是苏老师文章的读书报告;推送这篇读书报告的日子,竟赶上苏老师七十华诞;而撰写这篇读书报告的,还是一位姓苏的同学。这些不得不说都是美丽的巧合。我们也借着这些巧合的美丽,祝愿苏老师从心顺意,福泽绵长!


茅少伟

2021年3月28日

苏诺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二年级学生



目录

一、导言

二、内容摘要

(一)民法维系体制中立的奥秘

(二)本土化与社会化的新挑战

三、评析与想法

(一)对于写作与论证的评析

1. 论证角度切入:承上启下

2. 论证结构设定:逐层深入

3. 语言风格选择:深入浅出

(二)对于所涉问题的想法

1. “中立”的民法与民法典

2. 任意性规范

四、课程感悟



一、导言

这篇推送摘录的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2020-2021学年Q2“法学前沿”课程的一篇读书报告。“法学前沿”课程由学院中国法教师集体主持。茅少伟老师主讲部分以论文精读与课堂研讨为主,今年课程的两个选题是“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和“物权变动与法律行为”,主读论文分别为《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苏永钦)与《物权行为理论研究》(葛云松)。对于课程的介绍和感想,可见“四、课程感悟”部分。


读书报告以苏永钦老师的《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为对象,主体为“二、内容摘要”与“三、想法与评析”两部分,分别体现课堂的主要训练内容。原读书报告篇幅较长,为阅读便利本推送采取整体结构保留”+“重点内容展示的方式,对读书报告内容进行了摘选。


二、内容摘要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一文撰写于德国、中国台湾等大陆法系法域对民法典进行重大修订之时。[1]作者苏永钦教授在文章的摘要和前言部分,即直接指出文章所涉的三项重要议题首先,鲜明的时代背景反映在民法典内外“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以及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如潮汐般的变化。其次,面对这种时代背景,“民法学的研究,基本还是沿袭‘前公法时代’的典范,潜意识中将民法当成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王国”。最后,作者指出本文针对“现代民法”的写作对象与方法:写作对象是“民法通往其他领域的动线”及其所反映的“现代民法中自治和强制之间呈现的复杂关系”。这里的写作对象本身也是写作方法:以其为“切入点”,作者采取了“比较社会的、巨视的观点”,通过对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关系“从体系功能的角度做一番整理和反思”,以对民法典作出“比较公允的评价”。


本文的选题因而呈现出一种“承上启下”的鲜明特点,此特点将在作业的“三、评述与意见”部分具体介绍。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苏永钦老师在前言部分的精妙“破题”,具体表现为他对“公私法领域在规范和价值上相互流通的动线”的描述,以及将民法典喻为一个“社区”中高悬“私法自治”大旗的城堡,且与社区内公寓大厦相兼容的比喻。


文章正文部分的结构大约可三分:文章的“一、民法维系体制中立的奥秘”和“二、特别民法的四种功能”,主要是以一种“巨视视角”考察民法规范与国家管制的关系。“三”至“六”部分则分别对民事规范的性质、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区分实益、因台湾当时修法问题而引起热烈讨论的“定性”问题,以及对于不同民事规范的解释原则这四项具体问题进行讨论。最后,作者在“七、本土化与社会化的新挑战”部分则又以较为宏观的视角,讨论“本土化”与“社会化”对当代民法典之冲击。作业原文分别对各部分进行了摘要。为兼顾微信阅读的便利化需求和课程“精读”内容在细节处的呈现,此处主要展示对“一、民法维系体制中立的奥秘”和“七、本土化与社会化的新挑战”部分的摘要。



(一)民法维系体制中立的奥秘

在“一、民法维系体制中立的奥秘”部分,作者在对照古今、东西之社会体制差异之大与民法内容差异之小后,引用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对于现代法律之“形式理性”论断,解释民法典此种“抽离于各种社会的生活条件和世界观,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特征。“形式理性”,对应的是“高度精粹、技术性的语言”,和“保持民法和整个社会体制动线的流畅”。对于后者,具体要求是这些抽象的民法条文能适用于具体社会各部分,且不与之相悖。通过对民法开放性的论证,作者有效回应了形式理性是构建“民法独立王国”的攻击。民法的这种开放性则分别体现在“法源的开放性”“对管制法令开放”两方面。


其一,在民法“法源开放”方面,作者指向台湾“民法”第1条法源条款中所采“法律”之用语,因此使台湾“民法”在法源上不仅包含了作为法典条文的“本律”,还允许外接其他由政府根据特殊政策目的制定的“特别民法”。进而在民法适用技术上,此种模式限制了漏洞填补的范围,同时又要求进行更广泛的法律检索。


其二,在“对管制法令开放”方面,作者“巨视”地提及了三项“水平控制”——强行法对于法律行为效力之控制、保护法对于事实行为自由的控制(侵权行为法层面)、大陆法上所有权内容限制,以及宪法的“垂直控制”——宪法第三人效力借助民法“公序良俗”条款的发挥。


尽管有这些管制的“动线”,作者仍强调:由于“宪法上财产权、营业自由等基本决定的要求”,民法上还存在某些“不可让渡、必须护持的价值”,进而导致民法的体制中立性“并非绝对”。此外,民法在引进管制规范时还保留了构衡自治与管制理念的空间,其也体现出民法在形式开放中的坚持。在台湾法上的体现包括对影响法律行为效力之管道上的“取缔规定/效力规定”之二分,以及对于德国法上“保护法规”概念的调整。尽管有如上形式开放性中的坚持,作者仍在最后为民法的体制中立作出了有力辩护:民法保留的弹性空间很大,并体现为台湾民法对“管制-自治”的社会变迁之包容能力。


【……】


(二)本土化与社会化的新挑战

在“七、本土化与社会化的新挑战”部分,作者再次将目光放远,关注“本土化”“社会化”对于民法的冲击。


作者首先总结前文中对于民法规范作为自治法、技术法和裁判法”的本质,并以此作为论证基点。“本土化”是对民法规范之“移植”而言的。通过物权行为理论移植,作者论证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真正需要本土化的,是强制规定背后的价值观,和任意规定所反映的交易类型”,“而不是作为分析工具的概念体系”。


因此,对于强制规范的本土化努力应在于缩短规范与民众在价值判断上的差距,以接近“民众朴素的法感”,而对于“专业技术”则应注重使用“逻辑、精确而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规范术语,不应追求表面的本土化。就任意规范,则准确把握社会典型交易即可。此处作者进一步补充了任意规范的作用:以有名契约为例,其若欠缺,则“民间造法取而代之,拥有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大企业将处于结构性的优势”。


另一方面,作者将“社会化”视为一种“更难抗拒”、“更危险”的挑战(笔者注:此处的社会化,大约主要指向“社会变革”,即progressivism影响下的革新运动)。即便价值中立,民法本身具有“保守和改革的两面性与摆荡性”。


在改革性方面,作者以台湾民事财产法对市场经济的助力为例,称其为一种“宁静的革命”。当政府对市场采取不同态度的改革时(“管制”或“解除管制”),民法的规定亦相应进退。同时对比德国的债法现代化改革和意大利民法典,可见重要的社会议题并无可能全部内接于民法典中。作者进而评论台湾“民法”修订时的局部内接和“举棋不定”,让民法典“市民法”的面目模糊。



三、评析与想法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一文著于世纪之交。1980年代以来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之风在彼时仍旧强劲。“解管制”是时代主题,但新的管制方式亦层出不穷。诸如消费者法等强政策导向的特别规范被接纳为法体系中不可或缺之部分,同时也成为对传统民法不容忽视的挑战者。在此基础上,以百年《德国民法典》的债法革新和欧陆民法典之修订为代表,古老的民法典应当如何与新时代相适应愈发成为重要的议题。


这一时代背景延续至今,民法典如何体现“时代特征”乃至民法典本身是否“落伍”的讨论也始终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相较于物权行为理论战场上围绕核心论点展开的“捉对厮杀”,此处的讨论则更加“面目模糊”。


其原因之一,似乎在于“创设法典”命题巨大,以及宏大历史背景和壮阔的社会变革呈现出的致命吸引力,以至于论者可以选择从历史溯源到跨学科论证的广泛分析工具,从而相互“失焦”。


另一方面,此处的论证似乎是一边倒的:我们有何理由拒绝“当代”的规范进入“当代”的民法典?既无必要螳臂当车,则只需将传统民法与“当代规范”两相对照,纳入尚未入典的新规范即可。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的重要性因而在两方面凸显:其一,是苏永钦教授融汇公私法的博学、以例证理的功底、深入浅出的文章语言,使其成为一篇杰出的论文其二,也是更重要的,则是文章对于宏大问题的切入点——通过“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关系——并以此锚定对社会变革浪潮中有关“民法典”底色的各项问题。据此,下文评析部分围绕本文的“角度切入”“论证结构”“语言风格”三个层面分别展开。


(一)对于写作与论证的评析

1.  论证角度切入:承上启下

切入论证的角度是本文得以脱颖而出、成为经典的关键所在。采取“巨视视角”,《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实现了一种“承上启下”的功能:上承民法典的体系功能与其中的规范选取,下启国家强制影响私法自治的具体路径。


“启下”方面比较直观: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关系被具体为两方面,即公法规范通过三种“水平转介”条款分别对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以及私有财产界限的控制,以及通过对民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宪法人权规范的第三人效力”以及在解释上“合人权保障”的“垂直整合”。之后的研究自可沿此路径展开。


“承上”部分则更令人意外:苏永钦老师选取一般认为是处于紧张中的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之关系,将其更精确展现为理想的民法典下,中立的民法规范和民法典外政策性规范之间通过流畅动线相连的微妙关系,向上描绘了理想民法典的基本蓝图。一个一般认为是清晰而狭窄的主题,居然因此撬动了新时代“民法典”究竟应以何面貌示人的讨论。


体现在具体的论证内容上,苏永钦老师准确地“新规范”的特征识别为基于政策考量的“国家管制”,对应作为私法自治另一端的(传统)民法。


文章第一部分“民法维系体制中立的奥秘”进而指出,作为“承上”关键的动线流畅,首先反映为民法法源的开放和其对管制法令的开放。这是“自治”与“强制”间实现潮起潮落般动态关系的路径。


区分自治与管制,并维持二者间路径畅通的宏观目标,贯彻于后文对各项释义学问题的深入论证中。[2]


以自治规范一边的论证为例,对任意规范主要功能的厘清凸显了民法典中体系安排的重要性。既已有外接管制规范的路径,若仍牺牲民法典体系效应以纳入“时髦”的新规范,则其是难以容忍的。


任意规范“定义”问题的厘清则凸显其判断对象为“社会典型交易模式”,而非对法律关系“本质”的认定。后一种将让任意规范产生强制规范的拘束效果,从而实际上扭曲自治。


对于“权能规范”的识别和“成立-生效”事由的界分进一步说明:民法典中确有许多当事人无法排除的强制规范,但这些规范是作为实现自治的“基础游戏规则”出现的。换言之,若与此类规范相悖,则当事人自治的意思难以在逻辑上自洽。况且,无论一时未满足“权能规范”还是“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都可由当事人的后续行为补正,由此可见其“自治”性。其两种规范因而与政策导向下管制对自治的控制判然有别。


在完成了一系列的概念构建与厘清后,民法及民法典“自治”的底色也就清晰可见了。多元多变政策导向的管制法令对民法典的影响路径(动线)也进一步明晰,不会误导对于理想民法典“自治”底色的判断。也正是在此基础上,苏永钦老师在后续提出了理想民法典的各种构建规则。[3]


2. 论证结构设定:逐层深入

对“承上启下”之切入角度的讨论,一定程度上也从最总体层面展现了文章论证结构的设定。而从文中选取一具体的论证对象,则可见苏永钦老师对一个宏大命题,通过总的论断引入——结合具体法规范与实例进行细致解释——最后进行总结并引入下一个话题的方式,进行环环相扣而又抽丝剥茧的严谨论述。


例如,即便是在最为“巨视”视角的“民法典体制中立”部分,苏永钦老师也得落实到“对于法源规范的开放”与“对于管制法令的开放”,而在法源规范上进一步指出其功能在于允许政府之管制。在教义学上,其体现为台湾“民法”第1条之法源条款中由“本律”到“法律”一字之差所引出的巨大区别,并举消费者保护法上的特别解约权、铁路法上的无过失责任为例,最后引出第二部分中对于四种“特别民法”的展开介绍。如此严谨的论证,在使读者思路清晰、核心论点得以互相强化的同时,客观发挥了在有限的篇幅中,尽可能提高论证密度的作用。


3.  语言风格选择:深入浅出

最后,本文深入浅出的语言风格也尤为特色。本文所聚焦的是民法世界中最为宏观而疑难的话题之一,而又因是以“自治与强制”的独特视角切入,因而在写作上进行清晰表述的要求更为高超。苏永钦老师没有将这背后的大“道”表述得“玄之又玄”,而是以几乎平白的写作语言,不囿于法学专业的词语选择,以及能让读者产生联想乃至“顿悟”的比喻来实现深入浅出的论证。


这体现在苏永钦老师对民法与其他领域之间的复杂关系以“流畅动线”高度概括,以及在承认“传统民法”与民法典确实在形式上是传承百余年的这一不可让步的基础上,通过高树“私法自治”大旗的“中古城堡”比喻民法,并将其地位精妙地表述为“夹处于”现代的高楼大厦中,而基于现代各类管制目的的本身、外接于民法的其他法规范则以“风格各异”表述之。本文比喻之生动,对于理解辅助准确与精妙,但又不失学术写作的严谨性,可以说是独树一帜了。



(二)对于所涉问题的想法

1.  “中立”的民法与民法典

苏永钦老师将理想民法典的中立性,描述成老子思想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图景,[4]但他亦承认,绝对中立因民法典自身的价值坚守而并不现实,只是民法规范保留有很大的弹性空间。不少观点也由此质疑了民法典的中立性,并通过这种质疑来作为民法典规范应体现时代特征(即便是具有时代特征之政策判断)的起点。[5]


这里似乎存在一些“概念之争”,而“中立”一词的语义陷阱造成了此种现象。进一步来看,苏永钦老师在选用“中立”一词时主要关注的,似乎是民法典为政策变动留下的弹性空间与流畅动线


因此,即便观察者宣称在特定宪政价值下,民法典选取的价值底色是最为极端的自由主义,而潮起潮落的管制政策则是在不同程度地侵蚀私法自治——除了在其他领域扩大自治之特别民法,对民法产生影响的管制政策在“理想民法典”所涉之私法自治的实现上都无法及于民法典本身的程度——“中立”的判断结论也不会被撼动。


此处“中立”体现的特殊内涵,似乎可归纳为民法典“不排斥”具有政策目的的特别法通过前述动线发挥作用,且整个民法典的体系一致性不受影响。


因此,苏永钦老师也会主张扩大自治而与民法典体系有较大兼容性的知识产权法入典。考虑到海运在该国的重要地位,将运输法独立成编的《荷兰民法典》也不会造成较大的体系冲击。[6]


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入典的批评,除了体现在德国新债法中消费者法“急就章似的修法风格”,“直白的措辞”,和“固定边码的立法技术”之外,[7]其更深刻的原因似乎在于消费者法对于民事主体“具象化”带来的民法典体系评价上“平等性”的直接冲击。这是消费者法根据其定义所具有的,无法根据立法技术而消除的问题。此外,在认同将新颖理念纳入民法典的努力,也需要再问一句,这些时代的宣言将以“何种性质”、在体系中何处定位,以纳入民法典之中——若非如此,则出现在民法典中的则更可能是空洞的宣示性条文。


那么,为什么民法“中立”的价值一定要体现为动线的流畅和体系的一致性?这同样可以作为对本文论证角度的追问:“自治-管制”的关系作为文章“承上”的支柱,确实可行,但一定优越吗?


一种可能的回答是:“自治-管制”之间潮起潮落的动态关系可能并不只是一种现代特征,而是伴随着现代民法与民法典的始终,是民法规范一直需要予以回应的问题。


民法“自治”的核心体现在合同自由,美国学者Mark Pettit Jr.通过对来自1880年代案例的整理和观察,认为即便在所谓合同自由“黄金时代”,不同的管制因素也对合同自由的图景产生了复杂的影响。[9]


近百年来,合同自由的强弱并没有那么多变化,但特定公共政策对合同自由影响的重要性发生了改变——尽管我们可以发现当时的法院基于“格式条款”、“公共承运人与公用事业单位”等熟悉的考量介入管制,但形如周日营业、家庭价值与私德等管制重点,则或许会让现代社会的成员意想不到。[10]


我们所不熟悉者,盖因时代主题转变,如世俗化、男女平权等社会变革,体现于管制侧重的变化之中。其因而能提供一种贯彻现代民法发展始终的强有力解释:即便在现代民法典的奠基时期,接近于理想状态的“自治”也并没有通过民法成为社会现实;相反,是民法与民法典坚守流畅的动线和体系的一致性,以应对不同时代的社会变革。


2.  任意性规范

任意规范及其“定义”作用的论述,是对文章所涉问题的一个更为细致的切入点。


一方面,既然任意性规范本身只是抽取社会典型交易,其适用无意改变民众的行为(除了作为公平原则之衡量标杆时),那么这种定义本身也只是对这种社会典型交易“强为之名”而已,不应作为法律关系的“本质”而对意思自治产生束缚。也因此,若当事人已经对任意规范所涉及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且自洽的约定时,赋予他们意欲实现的法效果即可。而通过约定的权利义务本身来“抽象”出一个本质,并对照其是否落入任意规范在其“定义”中所欲描述的范围,在很多时候似乎是一项不必要的分析步骤。


但另一方面,“强为之名”的定义本身及对其进行确定的讨论并非全无意义。“名”的作用是指称作为“实”的当事人意思。当事人一旦在意思中指称了某种“名”,则其“实”也会被包含相应定义的任意性规范所“捕获”。当事人自可以通过自由描述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重新定义”,从而逃离被任意规范捕获的范围,但无论如何,落入这一范围本身即意味着风险。任意规范一旦最终适用,即意味着当事人排除其适用的尝试——无论是有意留白以促成交易还是无意中忽略——都以失败告终。正如苏永钦老师自己在论证台湾“民法”中合会契约规范混淆两种契约模式的危险性时指出的,当事人很可能不能成功排除任意规范的适用,以达成实现自己意思的结果。此时,本作为填补意思自治内容的任意规范,隐然成为一项危险的陷阱



四、课程感悟

法学前沿课程邀请各部门法和法学理论的学者讲授。茅少伟老师讲授的重点是“论文精读”。体现在教学内容中,即以民法学领域两篇经典论文作为“主读论文”,对每篇主读论文另附若干参考论文,以展现对于特定问题具有代表性的讨论图景。课程形式类似研讨会,由学生进行报告与讨论,茅少伟老师进行重点提示和讨论引导。


在课上,茅老师曾谈及开设精读课程的初衷,大意是:“通过论文精读课,我期待每个同学在离开法学院的时候,除了法条、案例和知识,还能至少‘带走’几篇经典的法学论文”。


当然,“带走”的方式绝非背诵记忆,大约是指对主读论文的说理与论证能有一定的理解与把握。法学文献浩如烟海,值得成为一个课堂“共同回忆”的论文,自然需要是其中经典,并起到以下作用:有效回应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以帮助学生构建知识;行文流畅、逻辑清晰、说理独到,以参照提升写作技巧;具有一定的“划时代”意义,对相应领域的法学研究有深远影响。


通过精读课程“带走两篇经典论文”,其作用可能并不直观,但绝非只是作为能向他人证明自己接受过前沿法学教育的谈资。曾有研究经济学的朋友向我询问,如何判断一篇法学论文的质量高低。受美国法教学背景影响,我欲在回答时将法学论文与经济学论文进行一番“analogy/distinction”,却发现了从未想过的问题:没有天才般的数学公式、难以通过市场进行回归分析,更不能像自然科学论文描述一种能为人类社会带来突破性转变的技术,如何才算一篇好的法学论文?如何才算好的法学研究?


很惭愧,我并没有像理想的学生一般带着这个问题进入课堂,而是在结课许久之后,写下这段话的瞬间,才突然抓住了一些灵感。法律问题本身往往没有直接的对错之分,但对于法律问题的回答也不仅是不同价值判断下的站队。


尽管在法学院沉浮,阅读包括论文在内的各种法学文献已是最频繁的日常工作,但带着各种目的的快速“粗读”,很容易在读完许多文章后,仅在这些文章中寻章摘句,归纳为一两句“甲说乙说丙说”,以作为“我说”之前可有可无的研究注脚。但若暂时放下或为案例分析,或为学说积累,或为考试应急的各种目的,在老师引导下从头到尾“精读”一篇经典文章,则无论对文章本身的认识,对所涉问题的看法,还是对“好的法学说理”本身的理解,都会有全然不同的感受


尤其是对于两篇主读论文涉及的“民法典理解”与“物权行为理论扬弃”的话题,阅读之前只知道是法学界著名的论辩场和毕业论文选题的禁区,但精读论文之时却先觉“万籁俱静”,又逐渐分别出各种人籁、地籁、天籁,最后居然能依稀感受到风动了。另一方面,若通过精读一篇论文能获得这样的奇妙而又难以说破的感受,则这大概也是一篇好的论文了。


从这个角度看,抛开文章中复杂的公式和实验记录,文章外更加复杂的影响因子和期刊分区评价机制,法律人得以通过如此“朴实的法感情”来感受一篇文章的温度,似乎也是留给法学这门“幼稚学科”的一些幸运。



注释:

[1]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第92-109页。

[2] 对于民法典体系功能的重要性及在中国民法典制定语境下的展开论述,进一步参见茅少伟:《寻找新民法典:“三思”而后行——民法典的价值、格局与体系再思考》,《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第1137-1155页。

[3] 对于理想民法典具体规则的展开,参见苏永钦:《现代民法典的体系定位与建构规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程进一言》,《交大法学》2010年第1卷,第59-93页。

[4] 苏永钦:《从动态法规范体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调和——以民法的转介条款和宪法的整合机制为中心》,载苏永钦:《寻找新民法》(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第 290页。 

[5] 对此,可参见谢鸿飞:《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 98-116页;薛军:《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之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第94-108页。

[6] 参见谢鸿飞:《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 111页。

[7] 同前注。

[8] See Mark Pettit Jr., Freedom,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the Rise and Fall, 79 B.U. L. REV. 263, 353 (1999).

[9] For the examples in detail, see id, pp. 299-349.

摄影:张雅琛

         成耑端

编辑:卢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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