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感想 | 我在STL学习中国法(一)
“我在STL学习中国法”
量化的科研考核与无法量化的教育浪费STL是中国也是全世界范围内,唯一一所将美国职业法学教育(J.D.)和中国法律硕士两种培养模式和内容相结合,致力于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专业法律人才的法学院。STL的同学们第一年主要学习美国法J.D.的核心必修课,第二年主要是中国法的核心必修课及少部分美国法课程。
当同学们「多元的本科背景」叠加上一年级美国法训练所形成的「没有标准答案,处处皆可Argue」的思考方式,碰撞上二年级「风格各异」的中国法课堂,会产生何种有趣的化学反应呢?接下来,就让我们听一听同学们的真实感想。
陈昕
2019级 法律硕士(法学)
STL不是能偷懒的地方。不只是老生常谈的阅读量大、作业多等课业负担重所带来的迫切压力,还有强烈的自我研究学习的需要。
STL的中国法项目有许多访问教授。好处是很明显的,学生得以感受不同老师的授课风格,老师在讲授中也会挑选更核心或更感兴趣的内容。个人感觉,孙维飞老师是在债的体系里穿梭,自然需要学生尽力跟随,张双根老师是一层层剥茧抽丝,由于体系严密,也需要学生全神贯注。很奇妙的是,往往上课时不知其踪,一节课上完,却会有拨云见日之感。
当优秀的老师以真诚对待学生的时候,很难让人不想用同等态度回应。我自以为不是聪敏的学生,只能靠课下阅读前辈大家的著述来辅助理解,偶尔在课上听到老师讲授的内容与自己的阅读相关联,理解了老师没有讲明的问题的背后来历,也会觉得欣喜。
另一方面,授课老师的时间是有限的,更多是在框架上予以建构,在方向上予以提点,答案需要学生自己去探寻,需要强自学能力和意识。在这一过程中,我的心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对课程预期的明显改变,期待老师能够直揭实质,而不在概念上作过多弯绕。二是明白了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得到答案,学会放过不重要的争议和话题。上课时则带着将授课内容吸收进自己体系框架的明确需求,以整合的目的看待老师的授课内容。
同时,我也在学院的美国法项目中,体会到茅少伟老师所说的,除了要关注两国法的差异之处,同样需要、甚至更需要留意两国法的共通之处。我在两个项目中学到的知识,会在不同时期相互映照。对我来说,美国法课程的内容更多是提供了进行实质思考的路径和价值衡量的线索,以及窥探教授们用严谨赤忱对待学术和学生的窗口。
在STL已经度过一年半时间,我仍庆幸当初的选择,也希望未来前行之路上,不会背离STL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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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捷
2019级 法律硕士(非法学)
STL的中国法教育有我个人特别欣赏的一个特征——“以用为学”。具体来说就是STL的教学、研究不爱在概念中打转,而喜欢讨论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这种“以用为学”的精神让我们在讨论学术问题时既“自大”又“谦卑”。“自大”之处在于,哪怕是像我这样初入门径的学生,也敢在心里瞧不起一些被包装地像模像样的问题,也敢在别人引用名家巨擘的“概念”或“理论”压人时嗤之以鼻。“谦卑”之处在于,对于那些实践中确实存在疑难的问题,我们不敢讨论到现行法为止就得出结论,而是哪怕凭借自己朴素的逻辑和经验,也要试一试去做规范背后的实质论证。
我自觉来到STL之后变得勇敢、生猛了许多。虽然在我们上课、听讲座、与教授闲聊的过程中,经常会感慨山还是山,高还是高,但我再也没有过那种无法融入一套话语体系的窘迫,总觉得无论是谁,无论是多高妙的理论,总该是我能够听懂的,总该是我可以用自己的逻辑与经验去思索与感悟的。
这种自信与勇气很大程度上来自“以用为学”的讨论与学习环境,不以艰深、晦涩、居庙堂之高为荣,而是接受“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找到最能解决问题的路径,找到最能获得共鸣的价值。希望更多的人能够珍视这样的讨论环境,也身体力行去维护这样的讨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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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耑端
2019级 法律硕士(非法学)
记得18年开放日的时候,我以实地调研的心态来参加了STL的开放日。当天下午,我听到茅少伟老师用一种非常易懂但是有意思的方式向台下的听众证明了:对于法律硕士而言,STL是一个适合好好静下心来读书学习之地。于是我就一边听着,一边在台下交了考研的报名费,走上了这条“不归路”。
我本科学习的是社会学,在人文社科中这是一门比较“霸道”的学科,以至于会有“社会学帝国主义”的玩笑。所以在跨专业的过程中,我不会像一些理工科同学一样透过一丝隐隐的崇敬的滤镜看待法学。毋宁说,在一开始我是抱着“不过是法学”的心态走进这门学科的。原因有二:第一,我觉得法律作为一种治理技术而言比较僵硬,并不特别高明;第二,我觉得法学的不少讨论都有很强的自娱自乐感,而缺乏对现实问题中的主要矛盾的指向。
但是在来到STL以后,特别是在STL学习了中国法之后,我的观念却发生了一些变化。第一,在法学方法论的帮助下,法律作为工具其实并不如想象中一般僵化。第二,虽然就概念法学而言,一些法学研究确实很自娱自乐,但是也有人在尝试回归到现实与实质上来。从权力体系的建构的逻辑上,在适用法律时本不用再询问法律背后的价值判断的合理性,但法律人中的优秀者其实不曾放弃对实质正义的思考与追求。他们追求实质的同时也没有放弃形式上逻辑的完备。正如朱庆育老师所言:“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但他也没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没有逻辑。”
在我看来,以STL的老师们为代表的法律人,他们并没有自矮化为法律的臣仆,而更像是在尊重作为客观现实的法律的基础上,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尝试贯彻其信念。于我而言,STL的各位老师们是我在学习与运用法律的道路上的极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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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子珊
2019级 法律硕士(非法学)
作为一个本科英专的学生,在STL的近两年就如同一块干涩海绵被扔进水底,从四面八方极速吸收着法学庞杂的知识,或者从此刻出发只能说是常识。
初学中国法时,我曾拖累于一些不知所云的声音,以为从于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应与偏重判例和实质讨论的美国法大相径庭。但在中国法、美国法课堂双管齐下的学习中,我很快意识到这种思维定式的浅薄。
在中国法的应用过程中,仅顾文本而全抛其他,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是无稽之谈。很庆幸,我的引路课程《中国民法(一)》在初始点便为我消除了错误预想,使我免于南辕北辙。在大量法概念扑面而来时,茅少伟老师不断引导我甩下无用概念的缠扰,将目光聚焦于法律背后的问题本身,并时刻谨记法律根植于社会生活,勿被法概念缠住手脚和头脑,勿忘自己作为一个“人”的身份。
这一点在其后孙维飞老师妙趣横生,生活案例横飞的《中国民法(二)》课堂上也不断被巩固。在《高级法律检索与写作》课中,我更清晰地认识到中国法应用对于法律解释、案例参考、法政策、本土社会的高度重视,其对实质分析的关注绝非一句“大陆法系”或是“文本为主”就能够浅浅囊括。
有趣的是,在美国法《Statutory Interpretation》课中,Matthew Stephenson教授也一再强调了美国法绝非抛弃了法律文本的空中楼阁。事实上,美国法对于文本同样予以极高重视,具体案例中,对法条的定位、多种角度解释、细致的概念辨析几乎与中国法融通无异,这与判例法的特质并无冲突。在探索过程中,我不断体会到为中国法贴上“大陆法系”标签的荒唐。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法律的应用本就应是融会贯通的,给自己预设障碍就显得毫无必要了。
在STL学习中国法是极为有趣的,希望自己这块海绵还能吸收很多养分,也感恩每一位为我浇水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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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琪
2019级 法律硕士(法学)
于我而言,在STL学习中国法感受最深的主要有两点。
首先,重视基础夯实。在STL的课程设置中基础课比重较大,如民总、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刑法、公司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基础课的内部安排中,除了课前阅读、老师讲授、课堂讨论之外,还会配合作业练习(其频率高低视课程而定),能够帮助学生搭建较为完整的知识框架。此外,在基础课相配套的研讨课中,通过专题或者案例的深入讨论,不仅可以更新和完善此前构建的知识系统,还能够进一步训练和加强思维方法和实务技能。
其次,强调实质分析。个人浅见,实质分析指向说服力。不仅要有观点,更需要观点的论证,其中,实质分析主要针对论证。具体而言,可分为两方面:一是材料的收集、选择和摆放,二是如何在材料和观点之间建立通路。
就前者而言,材料的收集不仅仅针对法律的形式渊源、实质渊源及相关辅助信息,基于法学范式的局限性,也应当向其他学科开放,如社会学、经济学、统计学等;材料的选择和摆放与论证目的有关,合适的剪裁和摆放位置能够最大化材料的利用价值。
就后者而言,通路是一种能嵌入现行法框架或能为法理价值接受的连结方式,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比较法的借鉴。比如就特定民法问题,我国是否应当借鉴比较法,不在于比较法中有特定规定,也不在于该规定在别国取得了好的效果,我们应当考虑的,除了该规定本身的正当性外,还有移植该规定的正当性,包括任意性规范背后的典型交易模式是否类似,以及强制性规范背后的深层价值观是否一致。从另一个面向来看,除了正面立论外,还需对相应的反面观点进行回应,一正一反,才能让观点及论证更加站得住脚,才可谓之实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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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国华
2019级 法律硕士(非法学)
我本科学习的是翻译专业,在翻译圈内有句话“know something about everything”,因为翻译强调实践,而且每次面对的都是新的话题,所以“现学现卖”几乎成了每个翻译人的常态;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即缺乏对某一学科或领域的系统学习和认知。
而法学的学习似乎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点,不论是美国法还是中国法,案例、法条、实质说理、逻辑推演都是必不可少的部分,而法律学习的好处是可以让人在训练中潜移默化地注意到论证的逻辑是否顺畅、理由是否充分。最重要的是,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和疑难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以最大程度达到我们在法治世界中追求的普遍认同的价值;学习法学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似乎都是困难的,都没有简单、唯一的解,也许正是因为这种复杂和挣扎,让人看世界更立体更全面了。
另外,美国法和中国法学习体验于我个人而言差异比较大。学习美国法时,无论是在大量案例的研读中找出裁判规则和实质说理,还是梳理案情和规则之间的异同和变化发展,都是找规律做总结的探索历程,相对来说更为直观、容易接受。
学习中国法则要抽象一些,由于深受德国法理性主义影响,概念非常多,初次学习的感觉是中国法的门槛较高,距离生活有些远。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常常感到自己缺乏对法律的那种“直觉”,比如在高法检的小组讨论中我就深刻体会到,我的切入和打开问题的方式和法本同学不同,我的重点放在研究事物本身是什么,而法本同学更在乎对法律问题的解析,对我来说,这样的思路和感觉并非自然而然,可能还需要在反复运用中才能建立起来这样的思维。
但是另一方面,个人的认知总是局限的,在和老师、同学交流的过程中,感受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人思维的碰撞让我获益匪浅,不仅刺激了我在专业方面的学习,也为我带来了看世界的不同的视角,似乎印证了茅老师讲的那句“大学是一个特殊的时空场域”,而这些复杂又真实的问题、热爱思考的人们完整了在法学院的特殊场域下所处的每一刻,让我感到虽然常处困难模式,但是畅快且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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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芸
2019级 法律硕士(法学)
作为STL的少数派的法本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始于本科。其间修过案例教学课程,如何厘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反复出现的主题。除了避免遗漏外,彼时最为困惑的当属对某一具体法律关系的定性:用作训练的案情既定,待适用的法条也学过,法条有适用案情之可能,但规范和事实之间的不完全匹配同样真实存在。那时候的感叹却只是法律离生活好远。
来到STL后,有幸听到一场钟瑞庆老师关于金融监管的讲座。其间,钟老师提及“对于事实的处理能力”:在理解和适用一项法律规范之前,应先理解其所指引或规制的现实交易。法律并非自给自足。它建构于真实世界之上,且足够包容开放,从而有更多解释和适用之空间。高法检课程的训练也加深了这点理解: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间关系的界定,须以现实的服务协议为出发点;揭示外汇管理政策变化的非法律资料,则有助于理解公法规范的管制目的。
回看自己在STL学习中国法,较之知识的获取,更为可贵的是正在经历的法律检索与适用训练:如果说每次高法检作业都是一段独自登山的路途,同学们精彩的汇报则分享了所有被我错过的风景;正是对于同一问题的反复检视,才暴露出自身解释与说理能力的不足,也方显茅老师最后点评之拨云见日。可见,此前的感叹,不过源于自己尚且缺乏将抽象规范还原以适用现实生活的能力。
摄影:谭小丁
编辑:卢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