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访谈 | 孙维飞: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访问教授
1. 大学生活
Q:老师,您的大学生活是怎样的呢?您在大学时期有没有什么遗憾呢?
我大学的时候十分自由,那个年代处在包分配时代的末尾,整体上没有太大竞争、氛围也比较宽松,可以放松地思考。我记得我大学开学的时候要受教育,看了三部电影:《大浪淘沙》和《与狼共舞》,还有好像叫《马克思与燕妮》,看完后只记住了马克思的座右铭:“怀疑一切”。我觉得这玩意太合我口味了!我可能就是那之后,走 “偏”了。
当时没有什么特别的约束,我最喜欢去图书馆打工,不仅能赚钱,而且最主要的就是能看各种书,想看啥就看啥。当时看过一本哲学书,讲古希腊的,太难读了。我不信邪,觉得都是汉字我能看不懂?我不上课了也要把这本书看下来,结果看了两天还是不行,但当时这种不带任何功利的纯粹本身就是一种乐趣。
如果说大学的遗憾之处的话,就是浪费的时间太多了。那会儿压力不大,但总觉得不知道干啥好,人生处于迷茫期,完全靠自己摸索。当时我就特别羡慕不迷茫的孩子,人不迷茫,他干啥都有劲啊。啥都有兴趣,反而不知道干啥好。但是呢,都不浪费也不可能,假如一点不迷茫,现在看来也没意思。大学就是一个迷茫和自我探索相伴而生的阶段嘛。回过头来看这个迷茫的阶段,也好歹看了一些书,好歹思考了一些事情。如果“自我探索”在大学四年里面一点都没有,那会有一些遗憾。现在你们身处研究生阶段,也是大学生活的延续,如果你说我没有好奇心、也不想思考,那进入大学是要做什么呢?
只是说,时间虽然可以浪费,但每过一段时间一定要警醒一下自己,我是不是最近浪费得太厉害了,有点过分?有没有想过像德国基本法第二条所说的:“促进人格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中国的宪法肯定也是一样的,只不过表达得不一样。
大学是人格养成的一个重要阶段,是要自己给自己带来快乐的。这种快乐不是说绩点考得多高就有多快乐,对吧?而是说自己完善了自己。所以你们不要老是为难自己,认为自己一无所知、学习太笨等等。这些都不重要,我甚至觉得你不爱看书也不见得有问题。只是说,我们希望你在大学里是喜欢自我探索的。
2. 大学氛围
Q:您觉得现在大学的氛围是怎样的呢?相较于以前的大学氛围来说,现在的大学中是不是缺少了一些自由探索的氛围呢?
其实人们总会在回忆过去时加以修饰的,我们还是直奔主题地看现实吧——现实当中引导学生自由探索的氛围是不是可以再加强?人格养成的氛围是不是可以再加强?显然可以。因为我们明显感觉到现代社会这种竞争激烈的氛围有不好的地方。这种竞争不是自我探索的竞争,而仅仅是在求取职位上的竞争:它只会把某些规则、某些价值挑出来,你要应聘就要符合雇主的特点。
人的自由总是在的,但是人逃不开社会,人的自由存在于社会中。不是人发生了变化,而是追求自由的人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变化,于是他的行动自然也会发生变化。求职是谋生的重要手段,而且你要活得好,总是或多或少和别人做比较。当大环境宽松的余地很少时,人自由探索的一面就少了。
单从体制这个角度来讲,我观察到的是,相比于过去,现在的学生被不需要思考的东西所占用的时间太多了,或者说本应拓展的东西变少了很多。
以考证为例,你在考证和自由探索知识之间一定要取得一个平衡。如果你把时间都花在考证上,对你将来找工作是会有很大的帮助,但如果大学期间只有考证这一件事,那我不建议你这么做,再比如说,你大学只读过法律类的书籍,那我也不建议。
大学这么宝贵的环境,你多少要对“人是怎么一回事”、“人为什么要活着”、“社会是怎么回事”等等这些问题有一个起码的好奇心。图书馆里有人类历史上积淀下来的体系、知识,又或是小说。我记得我本科同学当时读的小说就非常多,尤其是外国小说,每一部都很厚,我很羡慕他那种不带功利的兴趣,他的大学生活还是不错的。当然,如果你说大学图书馆我从来没去过,也不想去,索然无味,那也可以,总归大学是一个开放的环境。
2017年,在《中国民法(二)》的课堂上
3. 大学的任务
Q您认为大学的任务是什么?在大学中,老师又应当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呢?
Q:您认为大学的任务是什么?在大学中,老师又应当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呢?
大学的定位从体制的角度来说是宏观的,很难直接得出什么结论。但是,从学生角度看,我认为大学的根本任务有两项。其一,是传授和将来职业相关的知识。初等教育是基础,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你,但你将来也可能忘记。而法学这门专业是你将来的职业需要的知识,是作为学生必须完成的内容。
但是,大学还要有另外一项任务:就是要让学生知道——甚至我们可以说是“引诱”学生知道——还有一种快乐,即自我探索、自我塑造的快乐。
换句话说,大学有一部分内容,不是在课堂上传授的,而是自己感受到的,被感染到的。这是一个重要机会,由你自己来定义自己、塑造自己。自我探索不是只会产生痛苦的,也会产生快乐。你一旦感受到这种快乐,就可能会觉得再也离不开。
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假如你觉得拍桌子的声音很好听,但是我让你感受一下真正的古典音乐,那你可能就有了另外一种快乐,甚至会继续发现其他艺术带来的快乐。青菜萝卜各有所爱,我只是想说,人生的探索过程,就是像接触艺术一样,需要自己实践。但是大学教育首先要对老师提要求,来给予这个最初的“引诱”。
现在的大学,老师也忙,学生也忙,课下的交流其实越来越少了,课堂其实是启发和鼓励学生自由探索的重要场合。如果这时候只是把课本上的东西讲一讲,哪怕讲得仔细,我觉得这个意义可能也就小了。老师一天到晚只告诉你教条,这有啥意思呢?老师又凭什么给你教条呢?马克思都说了,要“怀疑一切”。
从这个角度来说,好的大学对老师的要求太高了。作为老师,如果把服从当作第一位,心中没有一个美好的理想,没有一个心向往之的境界,那怎么能把这个部分的内容实践好?又谈何感染、“引诱”学生感受到这种快乐?当然,每个人的教育理念是不一样的。
4. 学习建议
Q:您这学期在STL开设了《中国民法(二)》,主要讲授的内容是债法总论。您对同学们学习这门课程有什么建议吗?
我这门课程的特点就是要求同学们多复习。比如《民法典》第979条,本来我也可以把它的构成要件先讲一遍,然后各举一个例子。但这样会占用时间,而这些东西在王泽鉴老师的书上都说得一清二楚。那么大家该怎么办?如果听课的时候感觉有点懵,就得赶紧结合王泽鉴的书找到相应的构成要件。“有点懵”的状态是正常的,我的课是需要多复习的。
我上课提到的法条会很多,这些法条都需要复习。像《民法典》第979条第2款讲的“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每一本教科书上都会提到它,同学们注意复习就可以了。如果上完课之后感觉没有那么清晰,正常吗?——当然正常。如果上完课你就清晰,那我老提醒这门课需要复习就没有意义了,是吧?
我很重视让大家了解“这个制度最核心的思想、意旨”是啥。就像今天,我反复提示不当得利的意旨,明天我可能就要讲“给付”到底是啥。为什么我要在不当得利里讲“给付”是啥?可能今天还没有明白,但是同学们等下一次或者下下次,或许就会恍然大悟——原来这就是孙老师区分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原因。
我不需要同学们必须先把基础打好了再来听课,我们课程中提示需要掌握的内容,现学现补都可以。有问题、不明白的就交流,和同学交流、和我交流都可以,一定不要把它想得太难。有些同学现在觉得它太难,好像很奥秘、很深,我没觉得有那么深奥。
2017年,孙老师与STL的中国法老师们
5. 规范意旨
Q:您上课的时候,会注重讲授规范背后的意旨。比如您会强调:无因管理的意旨是“鼓励尊重他人前提下的合理帮助,但他人不值得尊重的除外。”我们为什么要重视制度核心的思想与意旨呢?
第一点,规范背后的精神意旨是最不容易忘掉的。具体的规则可以忘掉,但规范的精神、规范用来解决的问题,是同学们需要掌握的。我尝试探索这个法条背后的意旨,而且这种意旨恰恰会把法律的精神揭示出来。
第二点,这是老话所说的“理解基础上的记忆”。如果理解和记忆不可兼得的话,我更愿意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对于记忆的内容,同学们现在的时代和我们那个时代不一样,我读书的时候教材没有,法条也没有,那我们当时怎么办呢?老师上课会拿一个卡片,我们就在下面记。上课当中把老师说的记下来很重要,比如他讲的体系。因为除了这个就没有其他的材料了。而我们现在上课,教科书都有体系。自己去看,难道不能大致了解基本体系吗?可以的呀。
那这时候老师该讲些什么就是一个问题——老师其实是给你一个启发。如果说看书是自我探索,那老师讲课就是带给同学们一个启发。再举个例子,欺诈制度是干啥用的?它的用处就在:逼得别人说的太多,不符合交易的宗旨;别人啥也不说,也不符合交易的宗旨。那么这个度在哪儿?这就是欺诈、重大误解制度要解决的问题——说出哪些信息是够的?我觉得这比“欺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更加重要。构成要件虽然是任何一个书上都有的,但它没那么重要。如果课上没看,感觉云里雾里,也不用着急——回去再看就了解了嘛。
当然,每个人教学的特点不一样,也不是说你非得适应这个老师的特点。谁也不能太自信地说“就我这样好,你这么做肯定不对”,只是我讲课更希望能带给学生启发。
6. “案例测试法”
Q:您在上课的时候经常会把生活化的场景抽象成小案例进行教学,比如上过您课的同学肯定都知道“1号桌”和“8号桌”的故事,老师是怎样把生活化的场景抽象出来并且运用到课堂上的呢?我们为什么要通过案例的方法来学习民法呢?
我是有意识地把生活化场景抽象出来的。比如上一次看到新闻说吃霸王餐,我马上就记下来,以后上《民法总则》时可以讲一讲。老师上课如果重复讲同一个案例,学生们会烦,用最新的案例就是一个避免重复的好方法。这也是为什么我上课不太喜欢用PPT的原因。如果我今天晚上碰到一件事情,合适的话拿到明天早上讲也是完全可以的。如果同学们对民法感兴趣,将来也会形成我这种习惯的。
我还经常讲一个词就是“测试”:那么多概念,如果不能用一个案例测试出区别,那区别意义就不大。如果纯考虑理论问题,思考哲学比思考民法有意思多了。但是民法和哲学不同,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的,是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所以在民法上争论一些对解决实践问题没有多大帮助、也没有那么有意思和有难度的理论,是没有多少意义的。我认为,能用案例进行测试是民法作为实践学科最重要的特征所在,而提出一个合适的设想案例往往需要我们结合生活,需要有内心的直觉。
测试的方法其实很简单,比如当年我的同学们经常讨论合伙的本质是什么,这个就没有多大意义,因为无法在案例中区分。再比如,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马上就可以编一个案例来测试一下: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因管理”帮别人把被子收了,合理吗?如果让他成立无因管理合理,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我始终觉得民法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个人不可能民法学得好却解决不了案子。有很多纯抽象、纯理论、纯艺术的领域都很美,我觉得甚至比民法美多了,但是它不是我的职业。做一个职业,就一定要有这个职业的职业道德。我认为我需要教给学生的就是依据本国现行实证法,结合基本教义,来解决现实问题,达到说服人的目的。
2017年,弹奏钢琴的飞飞老师
7. “语词之争”
Q:您刚刚提到,如果不能用案例测试出概念的区别,那区别的意义就不大。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纯粹的“语词之争”,您认为,为什么会出现一些纯粹的“语词之争”呢?
我写过一篇文章,叫《通说与语词之争》,主要是以公平责任的有关争论为线索展开讨论的。我认为,教义法学上的争论分为“适用之争”、“体系之争”和“语词之争”三种争论样式;而“语词之争”偏离了法教义学的实践性要求,浪费了学术资源,是我们应该避免的。如果十几年来讨论的核心话题就是“公平责任是不是一项归责原则”,那民法学怎么进步?
至于出现“语词之争”的原因,有时候是学术体制有其自己生长的特点。所以不要迷信,更不能迷恋。学术体制的动力机制之一是发表,也就是说有发表就有成果,甚至,只有发表才算成果。所以大家常常会被带进“文章写得多”里去。比如,某个人提了个问题,另一个人对此进行了争论,如果你没有识别,你就觉得这个问题很有价值,然后其他人跟进,如此源源不断地生产文章,这是学术体制的特点。一旦有两个人开头,尤其是体制当中高等级的杂志开了一个头,在这个方向编辑可能觉得很有价值,你也觉得很有价值,那么就会吸引这个方面的智力投入。如何营造更好的、更有力量的、智慧程度更高的学术生态,这我没办法给出一个答案,但我觉得目前的学术生态还不够好。
8. 《婚姻家庭法》课程
Q:您这学期在STL开设了《婚姻家庭法专题》课程,讲授时,您会从婚姻制度的起源、宗族制度等开始讲起,这是为什么呢?您讲授婚姻家庭法的思路是什么呢?
我讲婚姻家庭法,往往会先把大的体系、框架从头到尾讲一遍。我们反复强调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为什么?因为记不住细节,就一定要对大的框架有了解,虽然婚姻家庭法框架很好理,但还是要知道婚姻家庭法的根本精神,以及解决什么问题,有哪些制度去处理这些问题。
我讲婚姻法,要从婚姻制度开始讲起,同时结合民法。我经常说婚姻家庭法是一门复习课,旁通民法,上连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指涉及伦理与效率,而旁通民法是指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是民法的延伸。比如说法律行为的解释、单方法律行为的解释以及死因行为作为处分行为的特点,这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去思考。
婚姻家庭法的特色在哪?首先就是结婚这个法律行为太有特色了。虽然身份法律行为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但是我们多少人学民法的时候,是欠缺这一块的。这样的话,在学习婚姻家庭法的过程中,就想着我其实是在学习民法,想着婚姻家庭法当中怎么体现民法法律行为制度的特色,怎么体现要式法律行为解释的难点,怎么解释公序良俗的判断结论。
2019年《婚姻家庭法》结课合影
9. 语言学习
Q:老师上课的时候经常会引入一些英语、德语和法语,但是您并没有长期留学的背景,您是出于好奇心才学习这些语言吗?
我是研究民法过程中想知道到底咋回事,尤其看到留德或者留法的人引用了一些外国词汇的时候,想一探究竟。我法语是参与法国领馆的一个项目学的,有正式学时。德语是在研究生的时候打过一个底子,但是很快就忘了。后来工作的时候,包括在搞研究的过程当中,好多比我们年轻的、或者跟我差不多年龄的人都是从国外留学回来,带回了很多新的理论。那我必须得了解,否则我只引用中文的文献,那没有活路;再说仅是中文文献也无法满足好奇心。于是我又捡起德语。
不过就我来说,我没有留学,所以我学习外语不需要用于交流,仅限于为研究服务。但对于学生来说,不论学哪个语言都不能停留在这个阶段,学二外还是一定要注意齐头并进,争取不要成为哑巴法语、哑巴德语。
10. 授课特点
Q:您上课经常会告诉同学们某个词用德语、法语和英语应该如何表达。您这么做是出于个人兴趣,还是有刻意设计呢?
有时候这么做是为了方便。比如说我要表达T2到T3期间的使用利益,我用"Nutzung(T3-T2) "是不是方便多了?但有些时候是必须要讲这个词在其他语种上的表达,比如说我们讲给付的时候,我必须讲Erfüllung(履行)这个词,因为它包含深刻的思想。
履行在英语当中叫performance,在德语当中叫Erfüllung(履行)。德语的Erfüllung(履行)在英文上就是to fill in,就是填满。而在英文上,“履行”是performance,form是形式,per是使.……贯通。英语是从“形式填充”的角度,而德语上没有提供form这个意思,不是从形式的角度,我们结合起来想一想不就更有意思吗?
我还会讲Leistung(给付)和Zuwendung(给与)是两个词语,同学们就知道二者是不一样的——给付是有目的性的给与。而关于给付和给与的区分是给付不当得利当中最重要的一个知识。
我在本科生的课堂上也会讲一些德语词汇。比如德语当中Recht既有“法”的含义,也有“权利”的含义,这不很重要吗?权利是主观法,法是客观权利。我也一定会讲法律行为的德语词汇Rechtsgeschäft,只要同学们能够形成“‘法律行为’这个词是从德语来的”的印象,知道是专门词语,不要随意根据汉语文义解释就好。哪怕同学们没有记住,这些重要词汇的揭示也很重要。说白了,这些词汇是一个提醒作用,加深同学的理解。
此外,也是想起到感染同学的作用,万一学生有感兴趣的呢?我作为老师,主要是负责调动同学们的兴趣,这也是老师非常重要的功能。这也是为什么尤其在研究生阶段,我喜欢额外说一些内容,你非得要说它对解决案件有什么帮助,还真没什么帮助,就是看有没有可能激发同学们的兴趣。由于好奇,可能就会有学生去学了。
当然,研究语言还有很多可发现的乐趣,尤其是语词的产生。就像罗常培从语言看文化,看制度的变迁,都是很有意思的。比如说Wall这个词是从哪来的,是啥意思?其实最早是柳条的意思。很可能这个词诞生的时候,墙就是柳条编的。我想起我们小时候,稻草弄好之后,糊上泥,不就是墙吗?这些联系都非常有意思。
2019年《中国民法(二)》结课合影
11. “交叉学科”与“跨国比较”
Q:在STL,中美两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教育传统近距离碰撞,因此STL的法学教育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其中“交叉学科”和“跨国比较”便为其中突出的两项。您认为,同学们在学习交叉学科和比较法的时候,应当注意哪些内容呢?
对于交叉学科的学习,首先,我们要提醒自己不要教条,要有马克思的“怀疑一切”的视角。比如课上提到的Henry Smith、张巍用挫折成本来解释物权法定,你会觉得很惊讶,但觉得他们还解释得挺好的。如此,开阔了眼界,你自然就学进去了。
其次,我还是要强调兴趣带领,不要给自己立框框。在现行的学术体制下,一些文章的水平可能还没你高,所以这不应当成为你的框框。像我前面说的,我觉得老师在课堂上一个很大的作用就是“引诱”同学们对知识感兴趣,进而探索知识。今年上《侵权法专题》课程的时候,我引入了一些经济学的知识,课下有一些同学就去研究了法与经济学,提交的课程论文里也用到了相关的知识,这样我就觉得很开心,感觉有启发的功劳。
关于比较法的学习,我个人一直觉得在比较法中寻找相同点要比寻找不同点有意思,也更有价值、更加深刻。学习比较法,真正的难点其实是在不同之中发现相同。
发现相同点,首先会让你在学习比较法中发现更多的乐趣,你会发现: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别能跑到哪去?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这难道不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吗?我的直觉告诉我这一定是相通的,如果找不到相通的制度,一定是我的搜索出现了问题。
我们所讲的“tender”就是类似有点清偿的意思。英美法上有“perfect tender rule”(完全履行规则),你答应给别人一个铁杯子,最后给了一个塑料杯子,这算不算“perfect”? 当然不算。这难道不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吗?这难道不是全世界都一样吗?当同时欠数笔债务,有一个履行,但是不知道这个履行对应的是哪一笔债务,这难道不是全世界都有的问题吗?这在我们这里有清偿抵充规则,在英美法系就叫作direction of application。
其次,这对于本国法的解释更重要。如果你发现两个国家的制度不同,然后得出结论是我国法要学习他国法。这是凭什么呢?如果只是说A国法如此,B国法如此,中国法是这样的,因此我们应当学习他国法,这有什么意义呢?光看出不同,学术含量不高。
但是,发现比较法中的相同点要比发现不同点难度更高。一方面,当同一个意义用不同的话语表达出来的时候,要找出相同点就难。举个例子,清偿决定可以对应英美法上的tender,这是教科书上没有的。要发现英美法上的tender和清偿决定是一个意思,就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找相同之处就意味着要抓住事物的实质,这一点也不容易。
实际上,比较法研究的逻辑,其中之一应当是“我们虽然看起来和他们不一样,但是根子上我们是和他们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是有必要借鉴的,这才是我心目中“高级的”比较法。在现在全球化的时候,老说不一样,能说服谁呢?现在学习法律基本上也是一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人和人之间虽然有不同,但是你还是要找出相通的地方,这也是学习比较法的乐趣所在。
2019年,孙老师的吉他演奏
12. 案例方法
Q:STL的另一项方法特色即为案例方法。案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您认为案例在教学和研究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呢?
1. 课程开设
总的来说,案例有两个作用,一个是case as example,一个是case as law。教学中的案例使用方法和研究中的案例使用方法并不一样。教学更重要的是以案说法,拿案件来测试已有的规则,是case as example。而在研究中,案例是作为“活法”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也就是说,案例是规则生长的环境。
比如,实践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法释〔2015〕10号)第28条和29条的适用问题。大概意思是说,已经支付大部分价款的购房者,虽然没有过户登记,但是法院也应支持对该房屋予以排除执行。房屋在过户登记前,购房者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这里是给予了一个特别的保护。问题是,这个法条能不能适用于以物抵债的情形呢?
比如,你欠我1000万还不了,你把这房子抵给我,但由于非因我的原因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来你的财产就被查封了。我说这房子已经卖给我了,对方说你只是债权人,我说拿概念说事没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明确说了,已经支付大部分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虽然没有过户也可以对抗强制执行。
现在的问题是:以物抵债能不能适用第28条?因为这毕竟不是纯正的买卖。你去观察案例就能清晰地看出来,这里有一个生长的规则:经过法院执行裁定的以物抵债可以对抗强制执行,没有法院的执行裁定就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和论文里争论这个规则叫不叫物权期待权,没啥价值。叫什么的问题常常没有意义,关键是法条规定了这个情形排除执行,你要问为什么有这个规定呢?我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情形,但是我反复琢磨这个事情为什么要这么办,我琢磨了之后,就能理解了。我认为这是为了保护已经支付了价款、又非因自己的原因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软化”了物权登记的生效要件。那么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让人事后串通起来欺负最初请求执行的债权人。
而第28条要求“支付大部分价款”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防止当事人作伪。因为支付大部分价款和签合同不一样,合同可以事后倒签一个,支付价款是倒签不了的,你总是要转账的,现在很少有人支付现金,即使付现也有存取记录。转账记录不可能今天伪造前天,转账的真实性很容易保证。
对比起来,以物抵债太容易作假了,签一个合同就可以了。比如说这边今天查封了,那边赶紧就伪造一个前天的以物抵债协议,为了避免这种作伪,才会出现这样的规则:有法院执行裁定的以物抵债可以对抗强制执行,没有法院执行裁定的就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你在研究规则生成的案例群的时候,就要思考规则为什么是这样的,一旦想到理由,你就会说出法官都没想到的内容,法官可能只是在机械地适用最高法院的裁判呢。这也是我们研究的乐趣所在。
2020年《中国民法(二)》结课合影
13. 社会热点问题
Q:我们每天都在接触不同的社会热点问题,那我们如何才能做到深入地分析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呢?
1. 课程开设
怎么能给自己设立这样的目标呢?“深入分析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是一个达不到的目标,因为你又不是研究社会问题的,对吧?哪怕你是学社会学的,你能保证自己能深入分析社会问题吗?
我清楚地知道我没有能力深入地分析社会问题,如果发表对社会热点事件的评论,我发表观点的时候肯定要加上一个假设,这是一个需要培养的基本素质,也就是说,你应该一开始就知道这种讨论是超出你能力范围的。
比如我有同事是极其喜欢国际关系这个领域的,他看了很多书和资料,但即使如他这样的,也仅是“尝试”分析国际关系。你更不能期望上网面对的讨论对象的水平和他一样高,所以你一定要怀着对讨论对象的“轻蔑感”,这不是侮辱他们,这种轻蔑感是保持自我清醒。
你真的以为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你说的东西不需要加上假设吗?我们应该知道发表评论更多是一种情感表达,而不是在充当专家。因此我们应该意识到当超出专业,我们在讨论一些社会问题的时候,实际上我们表达的更多是一种情感。所以不要因此而伤了和气,参差多样乃幸福之源,如果为此伤了和气说明你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14. 观察生活现实
Q:在初学法律时,同学们分析法律问题可能比较容易僵化,导致分析结果与生活直觉相悖,我们应当如何应对这种情形呢?
1. 课程开设
同学们不可能在每个问题上都是僵化的。大家对生活不熟悉又能怎么办呢?你本来就不熟悉,我也不熟悉。所以上课的时候我是给同学们启发,我和同学们说需要从生活中考虑考虑,同学们也记得提醒我要从生活中考虑考虑。
解决问题的时候留心观察生活现实,价值判断不就有了吗?有些时候我们觉得学了法律之后会显得“面目可憎”,是因为初学者可能在学了一点点“逻辑”之后就觉得拿了圣旨似的,完全不考虑生活现实。针对这个问题,同学们只要有关注实质的意识就好了。我相信各位STL的同学一般不会有这个毛病。因为我们在STL教学的时候,都希望引导同学们注重实质判断和实质合理性。如果同学们学了一个概念,就把这个概念当作尚方宝剑,往往会被“怼”得很惨。
2020年《婚姻家庭法》结课合影
15. 读书建议
Q:老师之前谈到,相较于将一本书从头读到尾,对法学类书籍更推荐的阅读方式是“专题式”的阅读,老师为什么这样认为呢?
1. 课程开设
虽然说我们有同学以前不是学法律的,但多数同学可能都已经通过考研或者法考对法律有过一个基本的学习。这时候将教科书从头一字不落地读到尾,常常会事倍功半。比如说,今天你给自己定的任务是读100页,读完100页你感觉很舒服,但这100页讲的啥其实你也搞不清楚。而带着问题去看就是,比如,你就想弄清楚欺诈里凶宅的出卖人是否有告知义务这个问题,你可以带着这个问题,去看拉伦茨、《欧洲比较合同法》等,这样就更带有研究型的视角。其实,我们民法教科书的特点就是教学型和研究型相结合,很少有纯粹的研究型或纯粹教学型的教科书。
如果你将来要搞研究的话,我的建议是要让一个问题时刻在你脑中打转,看到某处有启发,就将其纳入思考里去。总是在思考、总是在解决问题,这其实就是学术生活的乐趣,也是你和别人生活不一样的地方。
16. 学术与司法实践
Q:您认为目前学术和司法实践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两者是否有互相推动进步呢?
1. 课程开设
我国学术和司法互相推动进步是显然有的,尤其是最近几年。关于司法和学术的互动,就我能了解到的情况,很多法官对学者的文章还是比较重视的。但是我认为也有一个坏处,体现在学术的议题过于被实务带着走了。比如最高院出一个司法解释,学术界就一哄而上,谈论某个法条应该如何适用。但就学术本身而言,只专注于个别法条的解释适用,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有更好的、更深刻的东西。学者和优秀的律师过于同质也不行。这种对实务的关注、学术和实务的结合当然是好事,但是如果学术议题完全跟着实务走,学术的智慧含量可能也是不够的。
以法学而言,可能现在的学术,特别性太差,以前的学术倒是很具有特别性,但学术探究本身的质量又太差了。
2021年《侵权法研讨》结课合影(部分)
17. “实践导向”?
Q:STL作为一所提供专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法学院,我们常说STL是以实践为导向的,您是如何理解STL的“实践导向”的呢?
1. 课程开设
哪怕STL原先设计的目标是“实践导向”,但是客观上,相较于其他法学院,STL反而不是像其他法律硕士那么偏实务的——比如,可能大部分同学毕业后还是会留在国内工作,除了直接从事涉外业务,直接用到美国法的地方也许并不特别多,那么如果我们说STL是以实践为导向的,同学们为什么要单纯地学习这么多的美国法呢?
把STL的学习单纯认定为是“实践导向”,那恰恰忽视了它的特色。学习美国法,是偏于感受另外一种不同的思维,偏于课堂氛围,这是它的优势。
STL的同学对老师上课的自由度和接受度比较高,不会要求老师特别的模式化。这和STL的同学人数比较少、范围比较小有关,当然也和美国法教育有关系,我相信美国法上课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各式各样的,所以美国法的学习为同学创造了一种很好的氛围。如果不理解这个的话,学美国法的时候反而会感到困惑,学了半天,好像到最后一个规则也没有记住。
从中国法的角度来说,我们在教中国法的时候,不但讲思维方式,也主要讲解释、适用法条,讲对同学们以后执业有帮助的内容,这的确是实践导向的。比如我们在课上讲清偿抵充,这能说对法律执业没有帮助吗?不可能的。我们现在上课的内容都是紧密地结合《民法典》的,这不就是实践导向吗?这尤其是部门法的特点,它是理论和实践结合。如果这个老师只有理论没有实践,绝对不是一个好的民法老师。实践是围绕着法条的解释与适用,解释、适用法条其实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18. STL的特点
Q:孙老师已经连续多年来STL授课了,您觉得STL有怎样的氛围或特点?
1. 课程开设
我认为STL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是STL的美国法课程。学生一开始是受美国法课程熏陶的。可能有些知识在美国法中没有体现,但在中国法中却体现出来了,美国法课程对你们的影响更多是潜移默化的,不能太功利地看待。
第二,与此相关的,就是STL的英语教学环境和同学们普遍较高的英语水平。STL的选拔考试有非常高的英语要求,再加上美国法纯英文环境的训练,可以说STL学生整体的英语水平是很高的。同时,法律文书写作和毕业论文的写作都是英文的,会极大地锻炼学生们法律英语的能力。
第三,可能最重要、希望大家能够保持并且提高的,就是STL有非常浓厚的自由探索的氛围。虽然可能还达不到我之前提到的,理想大学教育的状态,但是在这个校园确实有着非常强烈的自由探索的特色。因为STL的校园较小,学费较贵,深圳离传统的高校聚集地较远,你不想让学生发表意见,他们还不乐意呢。
这种自由探索,其一体现在STL学生对学院事务的参与度特别高。学生同学院沟通的渠道非常通畅,经常可以针对课程设置、学习安排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教务也非常乐意听取同学们的意见;其二体现在STL学生有很强的批判精神和问题意识。所以我跟学生预先说好了,一定不要担心质疑老师会让老师下不来台。你要容忍老师有2到3秒的尴尬,但是你们的提问和质疑会更加促使老师奋进,更加努力提升自己,这样的批判精神是STL独特的氛围之一。
当然,同传统的法学院相比,有很多同学以前本科不是学习法律的,一开始容易焦虑,觉得是不是自己的法学基础不怎么好,所以同学们还要学会弥补自身短板,基本的教科书要去阅读,自己去建立体系,来弥补在法学基础知识这一块的短板。
2021年,在《中国民法(二)》的课堂上
19. 寄语
Q:最后,您对STL的同学们有什么建议吗?
1. 课程开设
第一,读教科书,把握法学体系。无论你是法本的同学,还是非法本的同学,法学的体系基础主要是靠看基本教科书打下来的。老师若把教科书体系一个个掰碎了事无巨细地给同学们讲授,一者时间不够,二者没有突出重点,三者也没有必要,所以基本教科书还是要看的。
我常和我带的研究生说,这么厚的基本法学教科书,你们要通读一遍,这是你们做学生的“职业道德”。如果你们现在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么毕业的时候可以说你们连作为学生的基本“职业道德”都没尽到。真的要做到把教科书都看完,其实很花时间,不容易,对不对?老师也不容易做到。但还是要去认真读,体系性都是在基本教科书中体现出来的。
第二,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怠。记住这两句话,并且付诸实践,你学习过程中自然就会产生一些灵感,肯定会有帮助的。
第三,保持身心愉悦,不要给自己过大的压力。大家现在往往有焦虑有迷茫,对吧?你记住很通俗的一句话,“不要把时间浪费太多”,就OK了!不要浪费过多的时间,给自己时间管理设置一个最基本的底线,不要逾越这条底线,然后你的自由就来了,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你时间没浪费太多,哪怕今天我说的你没做到也是可以的,你是自由的,甚至还有其他很多事情要兼顾。只要你把精力认真地花在对你成长真正有意义的事情上,哪怕你法律没学好,至少时间没浪费,对吧?年轻人,不要过多地谴责自己,从容、淡定、开开心心地去做事,去学习就好。
2021年,在STL的学业座谈会上
*本次访谈采编工作由杜晨晖、何科锦、何清仪、胡金浩、李周霖、刘国英、刘昊阳、刘星、卢晴、田凯锋、万子珊、王瑞芸、郁明佳、张清榕同学完成;校对工作由曹润青、侯肃敏、胡景宣、李泰然、刘星、祁心语、郑羽同学完成。
讲座实录 | 学业座谈会:学而时习之——怎么学?何时习?(上)
讲座实录 | 学业座谈会:学而时习之——怎么学?何时习?(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