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密林穿梭,大智大勇——胡晓翔先生卫生法讲座

韩震武 导盲犬C
2024-09-22
佩服胡先生的勤奋敬业和求真务实。
昨天,他冒雪专程赶来,
以丰富实务工作经验和卫生法学研究成果,
为我们带来精彩的讲座。
胡晓翔专栏:《传染病防治法》修订须弘扬《宪法》精神

中央要求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有效遏制重大传染性疾病传播。胡晓翔先生认为,国家主体的医疗卫生事业不是民商事属性,作为促进和实现健康权这个积极人权的公权力法定责任的技术性落地措施,其本身就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的一项,也就是法定责任的一项。

   胡先生的观点好像长期属于少数派,吉林大学博士生朱翠微在博士论文《医患法律关系属性论》(2009)里叙及,胡晓翔先生发表了大量论文极力主张医患之间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他是从对“医患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批判入手的。公允地讲,胡先生的论证在某些方面是耐人寻味且富于启发性的。
   目前观察到的卫生领域,至少有五类行为应该属于行政法律行为:计划免疫、重大传染病防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职业病防治、卫生应急。计划生育管理也属于行政行为,虽然现在放开三胎,但它并入了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也是卫生领域的行政权力。

胡晓翔:疫情防控,需要符合卫生规律和法律规制(续篇)

胡晓翔: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则必然,把健康权的实现,纳入国家和各级政府责任,而不能主要指靠“看不见的手调控的市场资源”。基本的保障性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个体系,就是行政性的,“看得见的手”牢牢攥紧,并持续发力去发展、去监管、去运行和绩效考核的。其间提供服务的公立非营利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非民商事主体,不需要工商登记以领取执照,他们的法定业务范围内的收支,依法也不需要纳税,此中的服务~被服务两端间的“关系”,并非民商事性质,而是行政法律属性。
具体来说,行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权力关系属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其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国家(侵权)赔偿法律,不该一律以民事侵权之诉以民商事法律法规论是非、定责任、求赔偿。
这个问题的明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不仅对卫生法学学术体系重构,爬梳卫生法学特有知识点,从而在纷繁复杂的卫生法律法规废改立释中拨乱反正,具有决定性、突破性效能,而且会现实地改变患方求偿的司法实务现状,大量的侵权损害纷争不应再在民事法庭审理,从而科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最成功的范例就是一类疫苗或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反应损害的补偿机制,基本不用经由冗繁的诉讼途径,在行政部门主持的调查程序,和有关机构的鉴定机制下,即可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或赔偿。
讲座中,胡晓翔老师还向师生传授了自己宝贵的科研经验,鼓励大家走出校门、深入一线从实践中寻找问题,解决问题。
针对救护车上门服务时谁抬担架的纠纷,胡晓翔老师在20多年前依靠社会慈善力量推动南京市随车配备了担架员,减轻了医务人员和驾驶员及家属的负担。最近他们又向省政府提交了关于康复患者住院医保结算问题的建议得到领导肯定批示。这是真正“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如果能尽快落实,也将造福患者和家属。
昨天讲座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图书馆联合主办,谢咏梅院长主持讲座。讲座前罗院长委托党委常委宣传部丁旭红部长陪同。院办(法制办)主任顾淑琴等出席。感谢左步电老师多方协调,感谢居睿迪等老师的支持。。
专家简介:胡晓翔,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医师协会理事。曾任南京市卫健委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处处长、行政审批服务处处长,一级调研员。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立法咨询。东南大学等高校研究生兼职导师,南京医科大学江苏省哲社重点基地特约研究员。

传染病法修订征求意见ing

城市健康发展的建议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导盲犬C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