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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权威解读!事关海南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点击查看此前报道),做好政策延续使用工作,以将不动产权证书颁发到业主手中为目标,持续深入推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让老百姓安心居住。
文件施行以来,全省各市县政府按照统一部署,以该文为依据,推动解决全省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果惠及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社会反响热烈。为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更好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成果,以将不动产权证书颁发到业主手中为目标,全省持续深入推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但鉴于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据的“7号文”于今年8月16日到期,为做好政策延续适用,我省多个部门在该文件基础上进行修订,在2024年8月17日,印发出台《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4〕7号文)。
一是增加2点处理意见。即在第17条“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中,针对以下两点作出处理意见:
①划拨用地改变用途建设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是否需要补缴地价款;
②开发建设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出售给不符合申购条件人员的,如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是优化了4条处置路径。
①将开发建设主体“拒不配合”的情形作出处理规定;
②对企业原因超出批准宗地界址线房屋未登记的处理意见进行优化;
③明确限购政策出台前购买二手房的和一手房一样,可以凭购房合或认购协议以及付款凭证,补办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④本着重视房屋结构安全和场所消防安全的态度,提出采取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已建工程部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抗震设防区应含抗震鉴定)、消防安全评估的方式,综合核定场所相关本质安全条件,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三是精简规范个别内容表述。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适用于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0年7月16日印发的《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7号),城镇个人自建房和商品房住宅项目具有本质属性区别,需另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不适用于该修订稿。
答:可以。本次修订稿对开发建设主体“拒不配合”的提出了处理意见,即第1条第3款“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者业主本人自行或者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提出申请办理”。
分割办证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符合购房条件的,可按划拨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已涉及或后续涉及房屋交易(转让)的,须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价款。房屋产权经多次转移而相应土地使用权未一并转移登记的情形,土地价款由最后一手交易的购房人承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后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限购政策出台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登记?申请的凭证材料有哪些?
具体规定为: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含省及各市县出台的限购政策),购房人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按约定支付相应房款的,经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情况属实后,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以及付款凭证,补办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其中,付款凭证包括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已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
如何咨询政策执行细节等问题?
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政策咨询热线0898-65353153、6520060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咨询热线0898-65343778;省税务局政策咨询热线0898-66700325。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莫景云
内容审核:林英翠
值班主任:王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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