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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灭门案 | 20年河北5次判死刑,呼吁最高法异地管辖

原、汤家属 原伟东案 2022-07-14


(从上至下依次为原伟东、汤凤武)


编者按:


一起冤案,两户灭门,三级法院,四次再审,五判死刑,前后九次审理,原伟东、汤凤武已被无罪羁押二十年。


廊坊中院、河北高院廿年八审,仍未平反。等待六年之后,又是死缓。旧案新伤,燕赵悲歌最难平。又到河北高院,这起二十年前的灭门案,前路何在?


一、河北冤案二十年难平反,家属吁异地审理  廊坊灭门案 

我们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的原伟东、汤凤武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家属。此番发声,是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审理本案,将本案移出河北管辖,以排除不当干扰,保证司法公正,让这起二十年来在廊坊中院、河北高院辗转8次审理、又被最高法指令再审的命案得到公正审理。


本案自2002年12月3日起先后3次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并判处原伟东、汤凤武二人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于2009年11月12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二人死刑缓期执行。原伟东不服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后,最高法以(2013)刑监字第7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河北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河北高院随后以(2013)冀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发回廊坊中院重审。廊坊中院于2020年7月8日继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二人死刑,原伟东、汤凤武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现正由河北高院二审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2021年3月12日强调探索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可见,异地审查和审判是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关键机制。作为原伟东、汤凤武的家属,我们认为本案在20年间经廊坊中院、河北高院8次审理,经审委会讨论仍反复发回重审,并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再审,已不宜继续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两级法院20年8审,3次发回重审,5次判处死刑,仍未查明事实 廊坊灭门案 

1995年11月29日,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发生一起杀人案,杨长林及其子杨雪松、杨山死亡,该案一直未能侦破。2000年12月22日,胜芳镇再次发生一起杀人案,刘德成、王俊玲夫妇及其子刘根死亡。霸州市公安局于2001年拘留原伟东、汤凤武等人后,以电击、开水烫等方式刑讯逼供,逼迫原伟东、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等人承认2000年杀害刘德成一家三口,并在重要物证、原始卷宗全部丢失的情况下逼迫原伟东、汤凤武二人承认1995年杀害杨长林三人,致李杰、王晓敏不堪痛苦试图自杀,陈瑞武亦不堪折磨咬舌自尽,缝合七针,原伟东和汤凤武伤痕至今可见。2002年12月3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以(2002)廊检刑诉字第85号起诉书指控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王晓敏、杨洪义犯故意杀人罪、李杰犯包庇罪。


【第一次一审 死刑】2003年6月27日,廊坊中院作出(2002)廊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王晓敏、杨洪义六人死刑,以包庇罪判处李杰有期徒刑3年。原伟东等七人均上诉至河北高院。


【第一次二审 发回】2003年12月4日,河北高院作出(2003)冀刑一终字第698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次一审 死刑】2004年6月2日,廊坊中院作出(2004)廊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三人死刑,尚志红死刑缓期执行,杨洪义无期徒刑,同时判决王晓敏(被指雇凶杀人)、李杰无罪。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五人上诉至河北高院;廊坊市检察院抗诉,河北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第二次二审 发回】2006年12月11日,河北高院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670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三次一审 死刑】2008年4月23日,廊坊中院作出(2007)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三人死刑,尚志红死刑缓期执行,杨洪义无期徒刑,同时判决王晓敏、李杰无罪。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五人上诉至河北高院;廊坊市检察院再次抗诉后,河北省检察院撤回抗诉。


【第三次二审 终审】2009年11月12日,河北高院作出(2008)冀刑四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宣告2000年刘德成案中所有被告人无罪——维持对王晓敏、李杰的无罪判决,改判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三人无罪。同时,河北高院以1995年杨长林案改判原伟东、汤凤武死刑缓期执行。原伟东不服河北高院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法指令再审】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刑监字第72号指令再审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河北高院再审。


【河北高院再审】2014年3月24日,经河北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河北高院作出(2013)冀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王晓敏、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李杰五人的无罪判决,撤销对原伟东、汤凤武二人的有罪判决,发回廊坊中院重审。


【第四次一审 死刑】2020年7月8日,经廊坊中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廊坊中院作出(2014)廊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刑讯逼供排除原伟东有罪供述等证据后,第四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伟东、汤凤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高院。本案现正由河北高院二审。


本案审理过程中,廊坊中院、河北高院多次审理均未能查明事实,致使原伟东、汤凤武无罪被羁押二十年,不宜继续审理本案,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审判。


廊坊中院四次一审,在河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没有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变更和补充,四次判处被告人死刑。2013年最高法指令河北高院再审、河北高院再审裁定发回重审后,廊坊中院再审一审排除非法取证所得原伟东有罪供述、犯罪嫌疑人画像、恐吓信等证据,直接证明原伟东、汤凤武作案的证据仅剩被害人张金萍陈述和汤凤武的有罪供述。汤凤武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刑讯伤痕至今可见,一审未予验伤;张金萍的陈述系2001年之后所作,而非1995年报案后所作,已在多次庭审中被多位辩护人质疑真实性。在案书证1995年廊坊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记载案情显示,案发时张金萍走到外间屋门口即被打晕,醒来时杨长林三人已死亡,并未目击案发过程,与张金萍2001年之后所作的笔录中自称被击倒后装晕明显矛盾。汤凤武有罪供述与张金萍陈述显然均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河北高院2003、2006年两度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却于2008年在事实与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判处原伟东、汤凤武死刑,2013年受最高法指令再审后,再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廊坊中院重审。面对相同事实,高院态度反复,先后裁判矛盾,难保公正审理。


此外,河北高院2008年以作案原因和杀人动机不明、提取被告人足迹、指纹等信息未作鉴定、多名被告人翻供、缺乏客观物证为由判决2000年刘德成案全案无罪,却在同样未查明作案原因和杀人动机、未鉴定已提取的被告人指纹等信息、被告人全部翻供、物证全部丢失的1995年杨长林案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死缓,在同一判决书中采用截然不同、相互矛盾的证据认定标准,明显有违公正。


一起明显无罪的案件,两级法院廿年八审,未能补充任何实质证据,最终被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廊坊中院2014年开庭后审理四年,在排除非法取证所得原伟东有罪供述、犯罪嫌疑人画像、恐吓信后,竟以更加不充足的证据继续判处原伟东、汤凤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公然对抗最高人民法院。本案难以在河北境内得到公正审理,应当由河北省外司法机关审判。


三、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犯罪,异地审理才能排除干扰  廊坊灭门案 

原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罪。


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等人均多次指控侦查人员以电击、开水烫伤等手段刑讯逼供。原伟东、汤凤武身上伤痕至今犹在,多次申请伤情鉴定未获准许。


2009年河北高院二审开庭,原伟东当庭陈述身上都是电棍打伤、开水烫伤;汤凤武自述手上都是伤,在看守所看病;陈瑞武自述受不了刑讯逼供咬舌自尽,缝了7针;杨洪义右手腕和左手有伤;尚志红称背部都是电击伤


廊坊中院(2014)廊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原伟东“入所体检表”上自书有伤,不能排除公安机关违法取证的可能,排除其有罪供述。杜国利、张哲怀、郝言学、刘若辉、王金柱、马强、李晨光、任涛、邓志林、董原及其他参与审讯的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罪,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一查到底,严肃追责。


原侦查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


办案机关多次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称1995年杨长林案原始案卷、重要物证全部丢失。《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1995年杨长林一家三口被杀在当地乃至全国影响重大的恶性杀人案件,办案机关未能妥善保管关键物证和原始卷宗,致使真相不能查清,真凶逍遥法外,原伟东、汤凤武被刑讯逼供,无罪羁押二十年,数次判处死刑,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相关办案人员已涉嫌玩忽职守罪。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进行,相关侦查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已依法向教育整顿督导组、各级政法委、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反映,将依法进入法律程序处理。为排除不当干扰,本案应由河北省外的司法机关管辖,以确保司法公正。


四、两级法院审委会委员均应回避,廊坊中院、河北高院已不具备审理条件  廊坊灭门案 

廊坊中院、河北高院审委会委员均已参与本案审理,深度介入本案,依法应当回避,廊坊中院、河北高院均因审委会委员需要回避不宜行使本案管辖权。


审委会委员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审判时有效,现已被后文废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现行有效)均明确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审委会委员基本情况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二条规定,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


然而,本案历经廊坊中院、河北高院审委会讨论,未告知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审委会委员名单,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违反回避制度。


两级法院审委会成员此前已经深度参与案件审理,作为参与过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十年审理过程中,多次发回重审,廊坊中院、河北高院虽均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然而审委会委员参与案件讨论,深度介入本案。如河北高院继续审理本案,难以保证本案实质上得到重新审理,也无法保证按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能够公正纠错。


五、以“聂树斌案”为蓝本,刑事冤案平反应以异地管辖为原则  廊坊灭门案 

近年来,异地审查刑事申诉以保证公正审查、排除不当干扰已经成为中央政法机关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2021年3月12日强调探索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冤假错案往往与地方政法机关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对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也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审判。


实践中,异地管辖也是许多重大刑事案件得以平反的重要制度支撑。以“聂树斌案”为例,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聂树斌死刑。十年后,真凶出现。2005年,王书金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此后,河北政法部门启动对聂树斌案核查。然而一拖九年,杳无音信。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案做出二审宣判,裁定王书金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法负责人答记者问称:“本案(聂树斌案)依法纠错,同样得到了河北省有关部门和原办案单位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为保证申诉复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河北高院主动请求最高法对本案实行异地复查。在山东高院复查和最高法再审期间,河北方面给予了积极配合和支持。对于最高法的再审决定和再审判决,河北原办案部门均表示坚决服从,并将全力做好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相关后续工作。”


原、汤冤案二十年间辗转廊坊中院、河北高院八次,仍未能查明真相,自2002年廊坊中院一审至今没有补充任何新证据,中院前两次一审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河北高院2009年终审之后亦于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最高法、河北高院相继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廊坊中院2014年排除原审三份证据后仍判处原伟东、汤凤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公然抵抗上级法院裁定,本案纠错之难可以想见。本案侦查人员涉嫌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已为廊坊中院一审判决书确认,原始卷宗和重要物证丢失亦有办案机关书面情况说明为证,相关侦查人员已涉嫌犯罪,为排除不当干扰,也应当异地审理。河北两级法院审委会委员也多次实质参与案件审理,仍未能查明案件事实,以至命案终审判决仅4年后即被最高法指令再审。


本案存在的问题是任何一个人都很容易发现的,无罪的理由是十分明显且极为充分的,但参与本案侦诉审的人员及领导,部分现已位居河北政法系统重要岗位,或对河北政法系统有巨大影响力,本案如改判无罪,他们将面临被问责、被追责的风险,因此,本案继续在河北省内审判,河北司法机关将遭遇的压力和阻力是可想而知的,廊坊中院再审时一审就历时七年,迟迟不能作出判决,而原、汤二人在大狱等待七年后等来的还是跟原来一样的判决,足以说明本案受到的人为干扰是多么强大,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审理本案,确有必要。


蒙冤受屈二十载,异地审理是我们对公正和法治最后的信仰,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河北高院及其下辖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移出河北,昭雪冤案,昭彰法治。


原伟东、汤凤武家属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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