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自贸港背景下的国际航运交易所政策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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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作为建设海南航运交易所的总抓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在船舶登记、船舶融资和金融服务、现代航运服务业等港航全产业链以及提升运输服务便利化和立法保障等方面均提出了针对性、系统性的改革创新政策,为解决港航业发展中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提供了空间和思路。
船舶登记,2025年前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以“中国洋浦港”为船籍港,简化检验流程,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中心,创新设立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程序。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2035年前实行特殊的船舶登记审查制度。船舶融资和金融服务,2025年前支持金融机构立足海南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质效。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发展相关的场外衍生品业务。规范、稳妥开发航运物流金融产品和供应链融资产品。2035年前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根据实际融资需要自主借用外债。同时明确,为船舶和飞机融资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取消船舶和飞机境外融资限制,探索以保险方式取代保证金。现代航运服务业,倡导创新港口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港口资源整合,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推动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转口贸易、大宗商品贸易、进口商品展销、流通加工、集装箱拆拼箱等业务发展,提高全球供应链服务管理能力,打造国际航运枢纽,推动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运输便利化,研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运经营管理体制及海员管理制度。推进船舶联合登临检查。构建高效、便捷、优质的船旗国特殊监管政策。其中,2025年前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
(一)增加扶持对象承诺发展年限的条款。企业在享受政策补贴的同时,应为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做出承诺,企业的权益与义务应当趋于平衡。享受补贴的注册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得迁出海口市。
(二)新增运力的扶持依据参照船龄进行补贴。船舶运力是衡量航运企业发展规模的首要指标,运力的大小直接影响航运企业对当地经济的贡献指数,运力的稳定与提升对航运贸易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新政策对船龄1-10年(含)每载重吨补助80元,船龄11年以上(含)每载重吨补助60元,依照船龄对企业新增运力进行补贴,在原政策基础上适度提高了补贴标准,使得政策投向更加合理。(三)对内外贸同船、港澳台新增航线新增专项补贴;增加对环北部湾内贸航线的专项补贴。扩大内外贸同船业务,专项补贴对新开通内外贸同船航线的航运企业,年累计外贸重箱达到6000标箱及以上的,年补贴200万元。内外贸同船航线新增专项补贴,可以增加单个航线的航运效率、节约运输成本;新增港澳台航线的专项补贴。对新开通年发班 24 个航次以上(含 24个航次)的港、澳、台集装箱班轮航线,每航次补贴10万元,年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新增对年稳定发班100个航次以上(含100个航次)的环北部湾的内贸航线,年补贴50 万元。所增加的专项补贴是为了保障海口港中转模式健康、稳定发展,增加周边航线的扶持力度,稳固海口港在环北部湾地区的中转枢纽港地位。(四)加大航运人才奖励力度,扩大扶持范围。一是以本地纳税额确定优惠政策,打破企业地域限制。无论企业是否注册在海口,凡是在本地纳税的人才都可获得扶持。二是将航运人才奖励对象分为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企业骨干人才,并设置奖励梯度。三是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企业骨干人才的范围进行规定,同时说明具体奖励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名单及企业骨干人才名单及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五)新增促进航运政策要素聚集的扶持办法,对新注册的船舶金融服务企业、船舶管理企业、航运现代服务企业、航运电商企业予以奖励。参考国内先进地区的做法,实施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政策,激励航运要素企业落地海口,引导本地行业形成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功能,有效航运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航运企业运营效率,夯实建设海南国际枢纽港的产业基础。(六)明确违规申请补贴企业,完善审核程序,增加事后抽查程序。原《发展办法》未明确违规处罚责任,一旦出现企业违规申报或扶持资金的情形,缺乏相应的处理机制、法律依据,此次起草对违约责任予以明示,进一步增加政策的合规性。另外,其他法律法规,例如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也会在后续的自贸港建设中陆续出台。结合国内外发展经验,针对各个地方交易所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风险,还应当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细则,厘清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分工,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指导,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一线监管职责,解决地方政府“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组织专项研究,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做好全国性航交所的顶层设计,加快编制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的总体发展、平台建设、业务发展、航运指数开发、全国船舶交易中心发展等规划。
法治保障是“法治”建立在“法制”基础上通过“法制”来治理社会的一种状态,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全过程, 是一个相互配合全面治理的系统工程。法治保障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一种社会状态。
因此, 结合国内外航运交易所发展经验以及海南自身特色,海南自贸港项下的国际航运交易所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基础, 必须是建设一系列涉及工商登记、市场准入与退出、投资与贸易、离岸金融监管、环境资源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等一系列的法律服务。同时需要推进以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为重点的制度型开放,并在法律配套、法律衔接、法律创新的协调中推进法律服务,从而形成高水平开放的法治保障。
(一)立法研究等前瞻性法律服务
借鉴国内外航运交易所的发展建设经验,应当首先明确定位,立法先行,即要组织专项研究, 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做好航交所的顶层设计, 加快编制《海南省航运交易所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海南省航运交易所平台建设规划》、《海南省航运交易所业务发展规划》、《海南省船舶交易中心发展规划》、《海南省临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规划》、《海南省航运交易所航运指数开发规划》等各专项相关立法及规划。为此法律行业可基于法律 实操层面对于海南航运交易所法律体系建设提供立法研究前瞻性服务,促进航运交易所体系化建设的完整性和落地性。
(二)法律咨询等桥梁式法律服务
要做好保障工作,在政府加强对海南省航运交易所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同时。切实加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划管理、资源管理、市场监督职能, 体现政府的规划引导和公共服务职责, 重视发挥港口航运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同时借鉴如上海航运交易所、重庆航运交易所等其他航交所的经验, 创新组织机制, 实行政府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要尽快完善交易所内部组织, 组织编制发展规划及各类业务实施方案, 制定交易所组织管理制度与规定, 建构运作机制, 为航运交易所业务开展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行业应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桥梁作用,为行政机关与行业组织之间的政策落地以及当地行政机关与境内外相关机构的对接等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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