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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洋河年报学习

穿山 穿山书房
2024-09-21

本周继续学习2013年财报,继续学习其中的财务知识,重点是融资租赁,参考木云中公众号内容。

Part1

财报131页

融资租赁本质就是抵押贷款,洋河公司向上海誉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5272万,以酒罐为抵押物,然后分期还款,一年内还清。转让价款为52,719,727.40元,而租金总额为65,799,491.00元。因此,该回租合同的现金流量如下:

看到这个表第一反应不正常,5272万的资金一年不到就要付6580万,简单算一下就要大概20%多的利息,简直是高利贷。再仔细看了一下,这里6580万包含了增值税,重新调整成下面表格。

这里对内部收益率计算做个说明,2013年增值税为17%,各期还款时间不一样,所以求内部收益率时不能用IRR公式,需要用XIRR公式。各期资金简单求和得3519153.797,内部收益率为8.13%。这个内部收益率是实际洋河付出的资金成本。

2013年洋河新增一笔9.51亿的短期借款,借款原因为“本期原酒产量大幅度增长,存货相应增加,经营所需资金增加,新增了银行短期借款”,因为这笔借款,本期新增了2,234,322.23元的应付利息,其备注为“本期新增银行短期借款,计提的12月21日至12月31日利息”,计算可得借款利率为2,234,322.23/951,000,000.00/10*365=8.58%。而且,这笔钱是以一笔10亿的定期存款为质押的质押借款。所以这次融资利率基本与银行短期借款利率持平。

Part2

这里还有两个数据要注意截止2013年12月31日,已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199,937.63元,尚未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3,798,814.97元。两者相加就是本次融资总费用3998752.6。而首期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款共计65,799,491.00元(包含租金)65,799,491.00-3,998,752.6=61,800,738.4这个6180万就是账面上的租赁负债,加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199,937.63元,一共61,800,738.4+199,937.63=62,000,676.03元,2014年报130页披露的期初金额为62,000,676.80.(来自公众号:木云中)

Part3

根据原会计准则要求,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确认租赁资产(计入固定资产里),而负债端确认长期应付款。这里是12个月的短期租赁,所以确认在流动资产里的其他应付款里(见上图)。年报118页

再看这个融资租赁在洋河账上的记录 期初在账上负债:融资租赁款65,799,491.00-已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199,937.63元-尚未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3,798,814.97元=61,800,738.4元。计算内部收益率为7.87%

尝试做一下融资租赁推演,但是并不成功,可能间隔时间太短,计算日期的时候带来误差较大(表格数据有错误)

Part4

财报上会计科目说明,这部分内容全部来自财报内容

年报92页

29、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1)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经营租赁的核算: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公司与出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条款中规定了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本公司;

2、公司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购买价款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公司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本公司才能使用。

融资租赁的核算: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1、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对卖主(承租人)而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并且售后租回交易的租金和资产的售价往往是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的,应视为一项交易。因此,无论卖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售价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进行核算,分摊时,按既定比例减少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

2、企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在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有关损益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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